试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摘 要] 电影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殊作品。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不同模式。对此类作品的行政保护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还很不到位,存在着行政保护主体不明确和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本文提出电影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除加强国家版权局行政保护执法力度外,还应强化与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衔接,并充分发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 电影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
  
  近年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争议不断,制约了中国电影市场的成熟和壮大。加快保护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步伐,已成为业内共识。我国对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存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并行模式。
  一、电影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内涵
  电影类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①。它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②根据该解释,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电影是一类特殊商品,它是由多个作者创作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如由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共同创作完成的。③作品的作者在一定时间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④电影作品是利用技术手段将众多作者和表演者及其创作活动凝结在一起的复合体,多数作者的创作成果被融为同一个形式。⑤这给此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提出了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除作者的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中的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所有财产权利均归制片人所有;同时,这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作为该作品的组成部分也是相对完整、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可分别享有著作权。⑥那么对于以上电影类作品的诸多著作权如何保护呢?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电影类作品进行有效保护,即由享有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人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著作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护。⑦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实施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方式。对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广泛采取的保护方式。⑧它是我国对著作权保护双轨制的特色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要由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负责。⑨国家版权局的工作职责中就规定: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也应包括在内,尽管它并不属于行政机关。
  二、电影类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保护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过程中,已于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中,行政保护手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继续发展更为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我国著作权立法已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立法最低要求,但其保护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行政保护主体不很明确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电影类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限的规定多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如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著作权法第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规定。在电影类作品的保护过程中,国家版权局的保护能力相对有限;中国电影公司这一组织的保护又相对缺乏行政保护权限;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则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民间组织,许多保护职能尚未发挥出来。在电影作品管理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全国电影作品的最高管理机关。在其职责中,却没有对电影著作权的保护职能。而在电影类作品的具体侵权案件中,完成由版权局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保护似乎也不易完成。比如海关对走私的盗版影视作品也应具有查扣的行政执法权,军事机关应对军事类作品的涉密及侵权行为有监控和审查的权利。所以,这又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问题。由于依法享有著作权行政保护权力的行政机关过多、过细,往往出现一些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不明确或者重复矛盾。甚至造成部分行政管理机关因权责不明而互相推诿、不尽职责或者相互争权、重复处理。这些都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十分不利。
  (二)行政保护措施乏力
  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庞大、行政机构众多。正是由于这错综复杂的设置,导致了著作权行政保护措施的实施不力。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电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执法上力度普遍偏弱。另外,机构设置的分散还会大大削弱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力度,造成权利冲突、审查标准不统一等后果,影响执法效果。⑩我国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对著作权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有些规定缺乏综合性和统一性,在处理具体著作权案件时,容易发生遗漏或冲突现象,造成执法不力。
  (三)行政执法程序重视不够
  “正义的本质最大程度上是程序”,程序正义的价值意义在国外早已受到重视。西方有句著名谚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说明了正义实现中程序的重要。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行政机关在具体的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常存在一些违反程序的做法,甚至有人认为行政程序的规定限制了行政机关效率的发挥。B11有些执法行为甚至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三、电影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
  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现实社会中最有力的举措。如何加强对电影作品的行政保护将是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除了加强国家版权局对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外,还应当强化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一)强化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衔接
  我国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世界版权公约》的相关内容。世界著作权组织还出台了两项新条约: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二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B12在世界著作权组织的一百多个成员国里,第一个公约有70个缔约方,第二个公约有68个缔约方。B13我国已于2007年6月9日正式成为二公约的缔约方,但该公约暂不适用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二公约对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国理应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在保护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过程中,加强与世界版权组织的国际协作,共同打好“抵制侵权、保护版权”这场攻坚战已势在必行,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在此方面可以走的更远些。

推荐访问:试论 著作权 行政 保护 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