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送审稿)》解读


  摘 要 本文解读了《档案法》送审稿,分析了档案形成、档案权属与处置、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档案工作监督与管理等四部分的新增内容;指出档案工作新理念,五项新观点和八项新方法;指出三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关键词 档案立法 送审稿 解读
  中图分类号 G270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7-07-27
  2016年5月30日《中国档案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1]。《档案法》是档案工作者的基本依据和首要遵循,是档案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依据,涉及社会所有组织机构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与要求,规定了所有人员形成档案的责任和利用档案的权利[2]。《档案法》的修改必然会引起档案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解读送审稿,体会其中的新思路、新观念、新办法,是档案工作者分内之事。与起草送审稿是用具体条目表达思路、观念和办法的过程不同,解读送审稿是从具体条目来体会或者反推这些文字试图表达的含义[3]。
  一、内容只增不减
  现行《档案法》有六章27条2600多字,而送审稿是九章88条10000多字。条目是原来的3倍多,字数是原来的4倍。条目增加了61条,原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各自拆分成两条,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成一条。章节上增加第四章档案的权属与处置、第六章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第七章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三个新的章节;第三章由“档案的管理”扩展为“档案的形成与管理”。由此可见改动是相当大的。
  总体上讲,送审稿是只增不减。原来的内容删除的极少,大都是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吸纳了其他规章中的内容,也出现一些新的提法。
  删除的内容仅有两处。一是删除容易引起误解且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到目前为止并未见到有关“国家禁止归档”的规定。1987年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中提及“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从内容来看,相当温和,主要是剔除重份和无价值的材料[4]。2006年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也只是提及不归档范围。迄今为止,尚未见到过有禁止归档的条文。对“国家規定不得归档”字面上的理解是某些事件、活动的材料不得归档,这有悖于档案存留历史的责任,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另一个是取消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收购与征购,显然是为了避免收购与征购的侵权或者违法嫌疑[5]。
  二、体现公平公正
  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为此第一条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档案法》体现公平公正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义务与权利对等,不能单独强调其中的一方面;二是权益对等,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损害其他的权益方[6]。
  体现义务与权利对等的有:第四条在义务之后紧接着阐述了对等的权利;第四十五条“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公开须经当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专门叙述档案形成者和捐赠者的权益。
  体现权益对等有多处:第四十七条,不得以公权力利用档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泄露未公开档案信息;第四十九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第五十一条,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送审稿重视保护档案工作者权益:第九条沿用原来的第九条第二款,给予档案工作者表彰奖励;第十六条设立了岗位津贴;第十七条建立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第六十八条,干预档案业务正常开展的,档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于档案管理案卷之中;第七十条,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档案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七十九条,对受打击报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并申请赔偿,是行政执法的惯用做法。第八十四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八十五条有申请赔偿,这也是档案法作为行政法分内的事情。
  三、新增内容之一:档案的形成
  鉴于档案的形成是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档案的形成涉及社会各种组织机构,送审稿把原《档案法》关于档案形成的第十条扩充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共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档案工作的责任人是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针对三种活动提出归档要求,第二十条针对公益活动中“有责任追溯和凭证要求的记录、凭证和信息”,第二十一条针对法规遵从要求归档“作为工作、活动或者任务完成的必备环节”,第二十二条针对职能活动规定了归档范围;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事务由主办单位归档。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权限。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建立了档案形成责任制、档案验收制度。通过以上八条,涵盖了社会各种组织机构和团体,对于促进档案的形成必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四、新增内容之二:档案的权属和处置
  原来涉及档案权属和处置的有三条,送审稿把其中的两条合并,再增加了六条,这一部分内容共八条。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不仅要界定档案的所有权,还要尊重私有档案的处置权。送审稿删除了对私有档案有权代为保管,可以收购或征购的违宪做法,对私有档案的处置不置可否,而是把重点放在保护国有档案上,对组织机构变动时档案的处置给出具体规定。
  五、新增内容之三: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
  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之下,对于电子档案管理只能提出原则性框架,不宜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一部分包括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共八条。第五十八、六十、六十三、六十五条是政策导向,第五十九条是信息化的组织,第六十一条提出归档接口,第六十二条提出电子档案的标准是“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第六十四条规定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六、新增内容之四: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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