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探析


  摘 要 根据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结合新形势下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兼顾行政法学教学的自身特点,进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的探析。力图在转换教学视角的基础上,实现以公安专业学生教学为中心,结合学生毕业后工作实际,培养学生行政法应用型、复合型实践能力为宗旨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 公安院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11.044
  1 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动力因素
  1.1 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改革的需要
  2014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安改革的两个重要意见,分别是《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实践教学及考核等都在两个《意见》中有新的体现。建立健全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安院校教育培养质量,通过从招生、培养、入警三个环节建立起符合新形势的招录培养体制,调整职能定位和办学重心改革公安教育教学,确保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就迫切需要对培养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进行改革。
  1.2 新形势下社会转型中公安行政执法的需要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和社会秩序受到极大挑战。拜金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被看做是引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观念因素。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传统“两抢一盗”等暴力性、侵财性案件在新的治安形势下持续发生;以案件形式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转到政法机关,也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事件急剧增加;例如暴力恐怖活动、爆炸等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等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警察院校作为培养公安一线执法工作者专门的专门性院校,应当就目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问题,联系实践引入执法中代表性的案例转变教学观念,调整教学方案,变换教学方式,培养实战型的未来人民警察。
  1.3 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被人们所信任和服从。就像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就是个坏政府。” ①在世界上每一个法治国家,衡量一个公职人员合理正当执法的标准就是要依法行政,同时这也成为依法治国的指标体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公安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具有独到的功能:第一,传授依法定程序执法的实用技能;第二,可以培养执法者法律责任意识、承担执法责任的能力;第三,树立依法行政行政理念。由此这门课程成为培养公安院校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课程,本身课程体系繁杂、更新快等特点也不受學生喜欢,课堂讲授法的教学方式容易忽略警察院校学生职业特殊性的、课程的实践效果不理想,实践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2 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2.1 整体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是比较缺乏的
  课程本身就很庞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程共同组合而成,在内容上十分纷杂,这也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庞杂的部门法。警察院校的这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有以下几大缺点:第一,整体设计缺乏统一性、系统化;第二,实训教材、教学目标、大纲、方法、考核、师资、教学保障等各方面缺乏计划统筹安排;第三,任课教师采取机械的实践教学法,不能从整体上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也不能对实践教学的目标进行分步分层次,无法实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
  2.2 警察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在当前警察院校中,具有特色的课程践教学体系没有完整建立,都是采用生硬的案例教学法、机械的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这都达不到满意的实践效果。案例教学方式也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本身实践教学的要求。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不适用在公安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刑事侦查、行政执法、公共安全服务等工作百分之九十以上招录的警察院校的警察专业毕业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模拟法庭的实践与今后工作实践脱节,没有达到培养公安业务能力的效果。当然,还有部分警察院校尝试采取“法律诊所式”实践模式。但这一模式是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意向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基础的,更适用于普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不适合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生。②
  2.3 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与毕业后的实践工作脱节
  当前,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学生上岗就能马上开展警务业务工作,以减少过渡期。长期以来,全国的公安高校也面临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困扰,也有来自各方尤其是自基层警务部门的压力。因此警察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保持密切联系。在实践教学中,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岗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警察行政法做出而具体的、特别的设计,大都以一般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标准,这也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与毕业后从事的工作脱节。
  当然,现在的实践教学也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例如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对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教师有丰厚的理论知识,也需要教师有足够的公安实践经验,但公安院校很多新进教师毕业于一般院校,本身缺乏公安实践工作,也导致他们在实践教学方面略显心有余而力不足。又如,因为当前的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学生对实践教学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在实践教学方面放松自己、掉以轻心,不予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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