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而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它具有特殊强制性、广泛性、多样性的特征。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紧密相联,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提高公安民警的民法意识、加强公安执法的监督、建立侵害隐私权保障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安执法;公民隐私权;保护
  作者简介:何白珣(1964-),女,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从事民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47-02
  一、公安执法的特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双重职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执法部门有三项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如果忽视公民权利,公安执法就会迷失方向,导致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
  公安执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执法有自身的特征:(一)公安执法具有特殊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执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性,它不仅有对个人罚款、没收财产、扣押财产等财产权利的强制,对个人行为许可、警告、检查等行为权利强制,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对个人使用器械,而实施的对象只能服从,不能以是否同意为条件。(二)公安执法范围具有广泛性
  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开展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非法侵害。其范围很广,既有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也有罚款、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工作,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这些工作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公安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
  公安执法可依法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在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执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这些法律手段是其他行政机关不能使用的。二、公安执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
  隐私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提出的,并逐步被世界各国所接受。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扩大。公安执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有以下几种:(一)对私人活动的侵害
  私人活动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公安机关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会在特定的地点,对特定的人进行特殊的监控,如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对公共秩序进行监控。但这种监控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而且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不能非法监控私人活动。对于在执法中监控到的一些私人活动,即便是违法或者不道德的,只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安机关都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2011年8月一张超速的“不雅照”在网上疯传,此监控照片本是为处罚交通违法提供依据的,但将其公布在网络上,显然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二)对私人信息的侵害
  私人信息主要是指个人身份信息、通信信息、健康信息和教育信息等。为了防止和制止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会获取大量的私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虽然这些信息的取得或者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信息的来源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警察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通过不当的方式把获取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当事人的隐私权。(三)对私人空间的侵害
  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私范围,私人住宅是私人空间的核心,所以住宅自古以来就受到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住宅的保护上有著特殊的规定,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住所时,房主应该在场;而且应该在早上6点之后和晚上21点之前进行。我国缺乏住宅神圣的理念,在对搜查的程序设计上没有区分住宅与其他场所,甚至是强行入室搜查。三、公安执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一)公安执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
  1.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分散、不全面。关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一些,如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刑法中虽没有隐私权的直接规定,但对相关行为,如非法搜查,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等进行了规定。从上可见,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对分散,对隐私权的含义及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准确有效的把握。2.公安执法中如何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以及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都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这些规定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使得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二)公安民警及公民民法意识缺失
  长期以来,受“重刑轻民”的影响,公安民警不重视民法知识的学习,民法意识缺失。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履行的是侦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在执法中“权力至上”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刑事打击功能比较突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识则严重缺失,隐私权作为“年轻”的权利,更是为公安民警所忽视。对于公民来讲,由于法律知识所限,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及其内容,更谈不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与此同时,公民在其权利被侵害之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方法解决问题,这就更加纵容了少数公安民警滥用警察权,从而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三)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的功效尚未完全实现
  公安执法的监督包括两部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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