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可诉性分析


  摘 要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此,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这也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在民事判决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不被认可,但行政法意义上却具有效力的矛盾场景。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是否行政可诉,本文将对交通事故和其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交通事故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可诉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论证。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行政确认 道路交通安全法
  作者简介:沈伟,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23-02
  近年来,全国每年平均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面对日益增加的机动车和驾驶员,多地纷纷实行限购政策,2014年初,公安部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高了驾驶人准入门槛。这些措施无一例外,都想要缓解日益增加的车辆给道路通行带来的压力,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但是,交通事故却依旧保持着高发的频率,以笔者的家乡安徽省当涂县为例,在今年三月三十日新桥路段上,便发生了一起重型卡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事故,三人当场死亡,场面很是惨烈。
  由此可以想到,在全国各地,每时每刻,都有类似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规则,加强驾驶人的开车意识和水平,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另外一方面,事故发生后,我们不能束手无策,而应该有健全的善后体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责任人承担应担的责任,这就涉及到了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 交通事故及其认定书的性质
  (一)何为交通事故
  根据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6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改为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和原先的定义比较,修改后的交通事故的范围扩大了,不再仅限于过错,将意外事件列入其中,是一个立法的进步。可同时,主体限制于车辆,却也有失偏颇,比如,一个行人闯红灯,司机连忙避让,急转方向盘,车辆撞击到了路边护栏,发生损毁。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而不是仅仅法律中规定的车辆。所以说,该定义有所不全。
  (二)何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产生其法律后果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作出。需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交通事故认定职权。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再者,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当出现重大交通肇事情形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认定往往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在民事损害赔偿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是作为证据来加以使用,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同理,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就当事人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作为依据,让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产生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三) 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
  1.技术鉴定
  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技术鉴定。因为涉及到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并且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不被法院所采纳。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而技术鉴定的主体还包括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等。
  第二,内容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包括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而技术鉴定则仅仅是阐述相关的客观事实,并未涉及到责任划分。
  第三,效力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产生直接影响,虽没有直接产生法律责任,但却是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的依据和基础,但技术鉴定则未必涉及到责任的划分和分配。
  第四,救济方式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向上一级申请重新认定,而鉴定人则有独立的地位,可能有很多人,也可能只有一人,鉴定的结果不会带有任何的价值判断,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因而,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2.行政裁决
  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裁决,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处在一个中间人的地位来进行居间裁判。
  但是,这一理论却没有考虑到效力问题,行政裁决具有可执行力,当事人无故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实践中没有可执行力。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3.行政指导
  也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不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没有可执行力。但是,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和政策作出的,意在指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的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性行为。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指导在于通过政策刺激“诱导”相对人采取行为或者不作为,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的是客观的情形,更不会通过一些交换条件刺激相对人为或者不为。目的不是为了什么政策考量,而仅仅是为了给交通事故作出一个认定分析。

推荐访问:交通事故 认定 行政 分析 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