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问题


  摘 要:从证据的内涵入手,结合海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实际特点,阐述了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原则和证据的来源,总结了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内涵;证据来源;取证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7-02
  
  调查取证,简单讲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查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是指,海事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发现、收取、保全和审查判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一系列活动。在行政执法中,最重要最困难的步骤就是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海事主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法收集、固定并审查运用证据,将对海事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或复议产生关键性的作用。
  1 证据的内涵
  1.1 证据的定义
  我国诉讼立法上都规定或默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对于上述定义方法的缺欠,一些学者早就提出了质疑。其中证据学专家何家弘教授认为:既然所有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证据可能都是不真实的,证据岂不成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了吗?这样理解使证据成为一种无法确定的东西。且从逻辑上分析,“案件事实”本身是通过对证据的甄别、分析、推理从而形成的,证据是因,案件事实是果,用“案件事实”来定义什么是“证据”,无疑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因此,笔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观点即: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1.2 证据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须由特定机关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例如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主观臆断的成份。
  第二,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联系,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局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备合法的形式;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1.3 证据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原则
  2.1 合法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海事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实际的证据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实践工作中,询问时,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端正态度,如实回答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伪造和隐匿证据,将会受到从严处理等做法,应当严格与威胁、利诱等做法区别开来。
  2.2 及时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依据。同时为了有效防范违法人员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处罚,销毁甚至伪造证据,为了有效预防因自然条件变化和其它原因对物证保存可能产生影响或遗失,调查取证也必须及时、迅速。而且水的无状性和船舶流动性强,使得海事行政证据具有易逝的特点,这就更加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赶至现场进行取证工作。
  2.3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特征,也决定了证据的效力。任何调查取证工作,都应着力于缩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使证据更接近客观事实。单一的证据无关联性可言、主观臆想的证据也无客观性可言。客观、全面的原则要求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取证方法、方式上要尽可能地做到深入、细致,惟此取得的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公正性方面,海事管理机构除应遵守法定的调查取证程序外,还应发挥海事行政听证、申辩、陈述等制度的作用,这样取得的证据说服力才更强。
  3 海事行政证据的来源
  海事行政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六种:
  (1)海事监督检查。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监督检查是发现违法行为、取得证据材料的主要方式。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对有关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的检测结果、现场检查记录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2)对有关书证的调取。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文书资料,能较为客观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责任人、情节及后果。对以上有关材料的提取,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3)违法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供诉和辩解。在海事实际工作中,此类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和与案件有关利害关系人。询问当事人,特别是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其未做好串通提供伪证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为直接全面的案件事实信息。证人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在水上交通案件中具有少见性,因此证人证言在实际海事工作中的应用较少,但证人与案件的无厉害关系性质,也使得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更为客观可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客观条件具备,应更加注意对此类证据的收集。
  (5)现场勘查。海事执法人员有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的权利。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船舶受损照片等视听材料及提取船舶油漆等物证。
  (6)鉴定结论。对于船舶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申请消防等专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结论意见,是在此类专业性强的海事案件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来源。
  4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4.1 做好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
  海事行政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除了需要准备必要的取证工具和调集调查人员外,还要制定工作预案,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单位和对象,分析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实践证明,调查取证工作计划安排得当,不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时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 要合法取证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对海事管理机关办案中的调查取证工作作了若干规范性要求。总结起来,包括调查取证主体、方式、程序、证据形式均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取证时保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第二,不能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三,遇有法律要求海事调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应依法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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