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修改条款重点解读


  11月3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除与《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危险驾驶罪”新情形内容相衔接外,对校车及危险化学品车辆相关内容作了大量修改外,还涉及近年讨论得火热的“买分卖分”的话题,明确了相关行为的处罚。同时,规定将机动车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刑九”修订增加危险驾驶罪情形
  “刑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具体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九”出台,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九”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定相衔接,《送审稿》中就涉及“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内容进行了修改。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惩治校车超员超速
  “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纳入危险驾驶罪,对有“超速”“超员”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被称为“马路第一杀手”。相关部门也加大了超速行为的查处力度,但仍有部分地区因警力不足等原因成为“漏网之鱼”,校车、客运车辆等重点车辆超速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另有统计数据显示,校车、营运客车的超载行为同样易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2011-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导致并未从根本上使法律对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力。
  《送审稿》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另外,《送审稿》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运输危化品或10年禁重考驾照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活动日趋严重,特别是不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4年7月19日,一辆厢式货车运载液体乙醇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引起燃烧,先后造成多车烧毁,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可移动罐箱,违法装载运输6.52吨液体乙醇上路行驶。
  “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是对此类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针对目前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日益严峻的现状,在“刑九”相关内容的指导下,《送审稿》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增加处罚。
  《送审稿》明确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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