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刑事司法的发展动向


  摘 要:新型刑事司法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如果没有进行司法成本初次投资的勇气以及持续性成本跟进的实力,可能难以经受诊疗性司法的成本耗费风险。恢复性司法属于报应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利弊权衡后的整合形式。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方法、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富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
  关键词:新型刑事司法;诊疗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评估性司法;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09)02-0067-06
  
  传统刑事司法是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规范依据的法律适用过程,旨在确定涉嫌犯罪的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在单一化的实体与程序制度中寻求价值实现的路径。然而,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普遍兴起了以诊疗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评估性司法为代表的新型刑事司法[1]——除解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问题之外,司法机关注重分析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的特征,积极了解其现实需求,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辅助刑事司法机关,以跨越犯罪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社会学、信息工程等领域的综合性思考为依据制定刑事政策,并以此为驱动力实现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变革。现阶段,我国以相对稳固的刑法典为基础,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同样渴望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科学的突破。为了借鉴经验,学者们亦介绍了部分国外新型刑事司法(特别是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情况,但起步较晚且资料不足。籍此,我们利用与国外刑事司法工作者座谈交流的机会,了解掌握了大量相关论题的第一手文献,尝试分析三大新型刑事司法的特点及其最新发展动向,进而追踪支持其发展成型的理念,重点明确各类新型刑事司法的模式样态,提供新型刑事司法制度选择的原始性依据与基础性定位,为后续深入研究专门课题积累素材。
  
  一、成本投入需求较大的诊疗性司法
  
  诊疗性司法意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性的法庭对实施交通肇事、沉溺毒品、家庭暴力等轻罪的行为主体进行除定罪量刑之外的定期教育治疗、心理状态分析、矫正计划执行、日常生活交流沟通等非正式政策介入措施的刑事司法程序[2]。诊疗性司法在过去的十年中渐渐淡出纯粹的理论研究层面,已经构成各国刑事法庭的重要实践操作模式。特别是在美国,诊疗性司法在人力与财力方面得到了切实的财政支持[3]。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政府将花费132亿美元用于诊疗性司法,以求改变传统涉毒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执行犯罪预防功能绩效较差的现实。与此同时,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亦积极借鉴美国药物滥用法庭的成功模式,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融合犯罪治疗的理念与实践。诊疗性司法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设置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法庭、家庭暴力法庭、心理健康法庭、药物滥用法庭、社区安全法庭、青少年越轨行为法庭等等。毋庸置疑,在如此众多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中,药物滥用法庭将诊疗性司法理念发挥得最为淋漓尽致,其在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状况可用“燎原之势”来形容。自从1989年佛罗里达州设立了第一个药物滥用刑事法庭以来,全美现有超过600个药物滥用刑事法庭。药物滥用刑事法庭等恢复性司法缓解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非人性化与官僚化的制度压力,虽然投入的司法成本较大,但实证报告表明其产生的诸如再犯控制此类的犯罪预防效果甚为明显[4]。加拿大的多伦多、温哥华市设有两个实验性的毒品治疗法院,待试验取得阶段性绩效后逐步全面开展主要针对毒品犯罪的诊疗性司法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昆士兰、维多利亚等州建议在联邦范围内设立诊疗性司法机构,专门处理毒品犯罪、家庭暴力、轻微财产犯罪等刑事案件。爱尔兰和苏格兰在2000年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药物滥用法庭进行考察,决定以此为模型建构富有英国特色的诊疗性司法。
  特色轻罪刑事法庭能够剖析犯罪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与犯罪人性格方面存在的根本性障碍问题,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表面状况。这便需要特色轻罪法庭的法官、法官辅佐人、律师等具备深厚的犯罪学功底,能够透过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进而完成犯罪预防的政策价值。常规的刑事司法模式并不能直面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密切相关的、长期延续的社会问题——诊疗性司法更好地实现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之间的“社会系统断裂后的修复”[5],从本质上减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保障社区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再度侵犯。诊疗性司法认可这样的理论前提——刑事司法能够执行治疗犯罪人行为模式偏离与心理模式障碍的功能。在适当的情况下,犯罪可以被视作行为人生理、心理的病态表现[6]。因此,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教导、引领、治疗深陷于社会困境中的犯罪人摆脱病理现象的控制,而不仅是利用苛严的钳闭政策对犯罪行为进行遏制。在对犯罪人实施医疗式的处遇过程中,诊疗性司法持续性地依靠心理专家、社工、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联合作用,修正治疗对象具有犯罪倾向的行为习惯与思维定势。
  纵然犯罪行为生成的具体的现实情境各有不同,个体特征和文化差异在所难免,但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与道德观念仍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能够切实地反应出行为主体的心理弱点与矫正切入点。诊疗性司法凭借规模化、科学化的犯罪救治措施,努力在弱化正规刑事诉讼的同时发现不经意之间泄露的犯罪人的“心理密码”[7],确保犯罪预防专家观测下的客观犯罪行为的主观意义与犯罪人的人格特质直观化,便于根据其犯罪心理机制整合适时适量的预防措施。敲诈财物时的恐慌意味着行为主体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高等频度、中等强度压力下的针对性累犯预防措施将会产生适当的矫正效果;夜间盗窃时的附带性毁损财物、恐吓被害人等暴力宣泄预示着行为主体的转化型危险系数较高——非正式、低强度的社区矫正、教育机构设计的预防措施势必失灵,严厉的封闭式监控与强制性劳动相对而言更能取得部分成熟的治疗效应;盗刷信用卡、网络盗窃等新型财产犯罪时的追求刺激与成就感表明此类犯罪人具有区别于传统财产犯罪人的经济社会条件和个人综合实力——其相对较高的智力水平能够保证犯罪预防专家精心设计的心理教育课程发挥实践作用。
  诊疗性司法明显倾向于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寻找治愈行为人犯罪欲望的方法。道德情感是对于个人面对的现实情景的复杂心理表现与反应模式,需要集中大量的心理学专家运用高端心理分析处理器进行测量。犯罪语境化的道德情感经历是对个体因从事特定行为而产生的痛苦或快乐的真实心理回馈,掌握犯罪道德情感的发展脉络是愈合“亲犯罪性非常态倾向”[8]的治本之策。对处于犯罪诱惑压制下的行为主体而言,实施犯罪行为与否,是道德选择境遇下典型的对错判断。道德情感的现实表达为诊疗性司法透视青少年财产犯罪人的内心决定与行为模式提供了深刻的分析视角。积极道德情感是由适当的现实处境造就的行为主体正常渴望满足后的道德平衡。消极道德情感是不当现实处境形成的破坏性个体焦虑或者行为主体违背个人、社会价值标准规范后的痛苦心理结果。在实施犯罪的完整流程中,道德情感为行为人持续提供“道德—罪恶”二元机制,进行感触分析与内心判断。经抽象化的财产犯罪与道德情感相互作用模式可以归纳为:(1)轻视自我尊重、罔顾行为后果以及之于他人权益的相对冷漠形成了实施犯罪的内心确信;(2)因犯罪被捕、定罪、执行刑罚而产生的负面标示性烙印引发犯罪人对社会规范的逆反责难,对期望得到别人尊重和产生自我尊重、实现自我价值的极度模糊;(3)消极道德情感的不信任感与不确定性循环使得犯罪的数量与严重程度渐次攀升。诊疗性司法旨在激发积极道德情感,使之成为犯罪人的心理抑制动力,从而监控行为主体健康心理的危险蜕变前兆适时呈现,阻止现实犯罪行为的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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