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白领犯罪的防控


  摘要:在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各种新型群体犯罪层出不穷,其中白领犯罪造成的危害尤为恶劣,严重损害了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从“中国保险第一案”关国亮挪用资金案入手,探寻当前白领犯罪的新趋势,并希望以此为引,对建立预防和控制白领犯罪的全方位防范体系、完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白领犯罪;挪用资金;预防控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3)01-0060-03
  2012年3月1日上午,随着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涉嫌侵占、挪用巨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落判,这宗被媒体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历经五年终于落下帷幕。但是纵观其发案过程,使我们不得不对当下日益严重的白领犯罪进行反思。
  一、事件回顾
  关国亮生于1960年,是哈尔滨人,2003年时取得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供职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东方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常务副总裁,事发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人寿是由关国亮一手创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2005年的时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新华人寿的例行审计中发现了诸多资金运作疑点,这引发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极大关注。与此同时,针对关国亮的举报逐步升温。2006年,反映新华人寿资金运用违规的举报材料,被有关人员送往各个监管机构。2006年12月底,关国亮被正式免除董事长职务。保监会于2007年5月24日宣布,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题。据了解,指控关国亮挪用资金的数额变化幅度非常大,由当初的130亿元剧减至2.6亿元。此前的2006年9月23日,保监会正式派出检查组,开始对新华人寿资金运作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关国亮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8年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终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房地产等领域,至案发时尚有27亿元未能归还。对此,检察院称,原因在于此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大部分资金被定性为拆借,不属于犯罪。
  2012年3月1日上午,被媒体称为“中国保险第一大案”的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涉嫌侵占、挪用巨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指控关国亮侵占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指控其挪用三笔资金中有两笔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资金额为2亿元。据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关国亮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人马跃被宣告无罪。据了解,检察机关指控关国亮挪用资金2.6亿元,职务侵占300万元。案发后,挪用的资金大部分被追回。
  二、关国亮案的启示
  关国亮案属于典型的白领犯罪。所谓“白领犯罪”,是由美国犯罪学教授埃德温·萨瑟兰在1939年美国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提出的,他在其《白领犯罪》(White Collar Crime)一书中对白领犯罪的概念做了阐述:“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白领犯罪的概念,就我国刑法而言,诸如贪污犯罪,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等当属于此类。
  白领犯罪有其独有的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以关国亮挪用资金案为切入点,我国现当代白领犯罪大致有下述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高层次性
  一般来说,白领犯罪人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人,具有相当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受过高等教育,也正是这种高层次的优势,使这部分群体能接触到我国的上层经济和政治实体,更有利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景耀先生在其《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文中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就上述案件来看,关国亮本人是在一个较好的教育环境下生长,并且取得过高等学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接受了高等文化教育,为其进入上层经济体进行违法犯罪垫下了基础。后关国亮担任了新华人寿的董事长一职,利益与金钱的诱惑下,屡次触碰法律的红线。由此看出,白领犯罪与文化背景、社会背景密不可分。
  (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白领犯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白领犯罪往往利用职务或者业务的便利,借用高科技手段,白领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容易被社会公众和其所在单位发觉,甚至于受害人在其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也浑然不知。所以“在普通人眼里,白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被涂上了一层朦胧的色彩。正是这种较为模糊的社会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白领犯罪的隐蔽性”。就关国亮案来看,其1996年创办了新华人寿股份制保险公司,其间多次挪用资金以及违规使用资金,直到2005年例行审计时才发现该公司运用资金有多处疑点,又经过一年的多方举报,2006年9月保监会才开始着手对其调查,其间经历了整整十年。浮出水面的是我们看到的,而隐藏于中国经济实体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又岂是我们都能看到的。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般性的暴力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比较直观,譬如故意杀人行为,其对象为特定的,危害结果往往被圈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而白领犯罪由于其主体、行为的特点等原因,其所造成的损害大多具有非直观性。白领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有二:其一,经济损失较大。据统计,201 1年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其二,社会影响恶劣,持续性较长。白领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仅仅是经济上,这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都有着严重影响,这种影响并非一时,往往是持续性的。关国亮所在新华人寿在2003年,占据国内人寿保险市场5.7%,位居全国第四,它的股东构成大部分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关国亮挪用资金行为虽后来大部分被追回,但所造成的持续性损害是无法衡量的,隐l生的损害往往大于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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