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其内容可归结为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严中有宽, 宽中有严, 宽严有度, 宽严审时。但是我们在关注刑事政策的既有地位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刑事政策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隐忧,因此本文从其历史渊源下手,通过分析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3-0186-01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历史渊源
  宽严相济在中国法律文化上可谓源远流长。《尚书·吕刑》中曾说“ 轻重诸罚有权, 刑罚世轻世重。”《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刑新国用新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可以根据当下只社会状况有所变通,即可以根据是乱世,盛世等予以轻重不同的刑刑罚,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其内涵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又如《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等都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内涵,清代雍正帝之遗诏又说明什么时候宽,什么时候严要根据社会的状况予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抗日战争时期, 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 以之指导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的处理。然而,在执行这个政策的过程中,理论和实践出现了严重分离,背离了当时的国情,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随后为了纠正偏差, 1942年11月6日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 指出“ 这里是提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 并非片面的, 只有一个政策。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 是除外于宽大政策的, 这就是镇压政策。这样,同时提示的两个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必须坚决实行的。但各地有些同志只作片面的了解, 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文件最后强调“ 镇压与宽大是必须同时注意, 不可缺一的。”文件清楚地表达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概念,真正明确提出这一个概念是在1956年9月, 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 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从此开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一直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而1983年9月的严打,虽然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式提出的,但是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宽的一面,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背离的,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不是一蹴而就。从它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政策的价值所在。正是因为它体现刑事政策的发展规律,才可以久经历史考验而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标尺。
  二、当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刑事政策研究在我国目前呈现的状况有理论型与实务型两大类,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这也是符合事物的发展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二者如何才可以有效的结合。目前的我国的这种研究,可以说是相当数量的理论研究是闭门造车的,与实践背离,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理论无法指导实践,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往往流于形式,就事论事的解决,与高水平的理论层次脱节。这样就限制了刑事政策理论对于实践的引领作用。脱离实践的理论和脱离理论的实践都不可能独立发展的完善,因此二者必须相结合,予以互补。
  (二)法律实践与民众意识背离
  刑事政策的外国源头、精英话语和理论色彩使其与中国民间大众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隔阂,领导话语、专家思想与我国的主流意识相背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常常不被大众理解,被误指为“黑暗”或“腐败”。在中国这个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理论界坚持的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立场,就常常被社会大众甚或实务部门指责为脱离实际、误国误事的空谈。而另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是有关死刑的存废问题更是与主流思想碰撞激烈,理论层次和实践层次的分离,必然会导致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国际交流合作弱化
  刑事政策学在西方发达国家源远流长,成果丰硕,其国际层面的学术交流颇繁。各种刑事政策学的交流,思想碰撞的火花也必将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启示。遗憾的是我国理论界和实物界和国际的交流程度低,远远的被落在后面。虽然近年来中国翻译引进了一些在国外有影响的刑事政策学研究成果,如法国法兰西院士戴尔玛斯·马蒂教授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日本大谷实教授的《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但是刑事政策研究的开放局面没有真正形成,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另一方面就是科学基础不够。从历史上看,刑事政策学的兴起端赖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达,而犯罪学对于刑事政策学的贡献居功至伟。相形之下,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的科学基础是非常欠缺的,中国的犯罪学仍然薄弱,难以为刑事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而精确的素材;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多局限在刑事法律领域,而不具备政治学、政策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特点;研究方法上的单一与传统、刑事一体化的不够发达也制约着中国刑事政策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确立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之后, 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 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 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这种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矛盾,避免了判决之后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每一种制度的建立伊始都会出现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毋庸置疑,这些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被解决。刑事和解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准司法活动, 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 加害人做有罪答辩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 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三是当事人和解后, 无论在何阶段, 相应的国家机关都应以此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
  (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 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它不是一个刑种, 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三)切实落实“两少一宽”
  “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不可以僵化,如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就不能从宽处理,相反,应当依法严惩。
  因此我们在关注刑事政策的既有地位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刑事政策存在的隐忧,并且对这种隐患加强配套措施的构架予以应对。最后, 需要特别指出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依据法律, 而不能脱离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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