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因素研究


  摘 要 在“证据中心”的理念下,如何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以确保侦查讯问取得的事实证据能经得起法律的验证,尤其是审查当庭翻供高发,反复供述、虚假供述证明力甚至证据资格遭到质疑的当下,讯问人员如何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研究,在讯问话语特征与表述、讯问话语的信息结构(焦点+句式/语言结构)问题的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安实务部门就“讯问策略-讯问方法-讯问话语”规范化应用中所涉因素进行研究,以期考量,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话语如何实现审讯的功能和审讯过程的控制性,最终获取真实合法的有罪供述,这对公安实务部门审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证据中心 侦查讯问话语 规范化 因素研究
  基金项目:本调研报告为福建警察学院2018年警务专项调研课题——刑事侦查“视频电子数据”证据展示问题专项调研(课题编号:JW201803)之成果,课题负责人:闫霞飞。
  作者简介:闫霞飞,福建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犯罪学、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23
  一、问题的提出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意图在于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纷纷就如何规范讯问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等问题展开积极探索。2015年公安部指出公安工作应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侦查为基础”的理念。2016年10月公安部再次强调侦查机关应当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 2017年6月,就非法取证行为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外,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试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10月26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实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二、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概述
  (一)何谓“证据中心主义”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实质化,在这一要求下,公安部指出公安工作应树立“以证據为中心,以侦查为基础”的理念,并再次强调侦查机关应当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此外,学界认为把审判中心主义落实到侦查取证阶段,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建立起“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工作体系”,做到供述的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其中与其不适应的审讯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引导侦查”模式的应用,使侦查讯问在获取案件信息方面的功能逐渐减弱,更多的是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任务。
  由此可见,我们所讲的“证据中心主义”理念,具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下,在侦查阶段要以证据为中心,以侦查为基础,重证据轻口供,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从源头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使侦查阶段所搜集的证据能经得起法庭的考验。其二,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要以证据为中心。亦可以说,要求讯问在一定程度上要尽量避免突审,在证据指向下,进行讯问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固定制作讯问笔录。
  (二)何谓“规范化”
  所谓规是指尺规,而范是指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料的约束器具,合用为“规范”,意指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不论是指既定的标准还是进行操作,使达到某种标准,规范这一术语通常与活动有关。例如过程规范、技术规范、道德规范等。所谓规范化,则是指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程和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那么证据中心主义理念下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问题,主要是指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对讯问话语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程和制度等),通过在反复的实践中达到统一,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的讯问笔录,并能经受住法律的考验的过程。例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一些的讯问话语因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体现的是程序性用语,具有法律权威性,常常用于威慑或震慑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基本身份情况或案件真实信息。在讯问笔录中常体现为讯问话语按照程序规范或实体规范化的表述。
  但是,从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侦查人员而言,这里存在一个疑问,那就是在讯问中,除了法律规范的用语外,还存在大量的描述性、指向性等话语。那么这些话语在侦查讯问话语的研究中,应当如何看待呢?这些话语的应用和存在,主要是因为讯问话语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作为实现讯问策略意图的工具,在整个讯问策略的结构体系中,都必须借助讯问话语这一载体才能实现。此时的讯问话语更多的是实体性用语,例如,案发经过、犯罪动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等。在讯问人员进行提问时,为了实现某一讯问策略或使用某种讯问方法时而使用的一种表述,目的在于获取犯罪事实或案件线索。那么此处的讯问话语是否有制定、发布或实施的标准?这一问题显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将会在后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侦查讯问话语规范化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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