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一长四必”工作新机制努力提升现场勘验工作


   刑事现场勘验工作,很多人的理解是:一台相机、一套勘查设备和两个技术员到现场一趟就完事。其实不然,那只是表面的,其中相机和勘查设备是硬件,技术员和勘验技术水平是软件,案件现场是客体,如何将硬件和软件有效结合,对客体(即案件现场)进行认识、发现和挖掘才是关键,才是现场勘验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体现。特别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犯罪方法、手段不断翻新和新《刑诉法》的施行,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要求更为严格,刑事科学技术搜集客观证据的需求愈发强烈,提升刑事案件现场勘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仅是难上加难更是重中之重。在“一长四必”工作新机制下又如何充分有效地全面提升现场勘验工作能力和水平谈点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现阶段县市级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现状。
   (一)现阶段县市级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所有现场由县市级刑事技术部门统一勘验的模式;二是由基层所队实战部门为主,县市级刑事技术部门指导为辅的模式。
   (二)现阶段县市级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工作和落实“一长四必”新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办公用房均未能达到《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刑事科学技术室业务技术用房基本规范》;技术装备均未能到达《刑事科学技术室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并且技术装备陈旧,更新换代慢,无法与现阶段新产品接轨,导致现场勘验效率低下;普遍存在物证室面积不足,功能不全,无一家能够达到《〈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刑事技术项目建设任务书》中《公安机关物证保全装备建设方案》标准,无法满足痕迹物证长期保管存放需要,也导致了物证管理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刑事技术经费紧张,造成技术装备相对落后。[1]便携式502熏显器、垂直定向拍摄系统、高清圆柱面痕迹展开摄影仪等方便、实用的勘查设备缺乏,导致一些关键的痕迹物证没有办法发现和提取。在面对涉毒、火灾、不明性质物质、高腐尸体等现场时,缺乏防护装备,技术民警身心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些基础性的勘查设备缺乏,如大功率现场勘查灯,遇到夜间发的大案要案,只能用白炽灯勉强应付,勘查效果可想而知。设备不足导致很多的现场还存在着“一把刷子走天下”的情况,这样一来,刑事技术对侦查破案的效果提升不快、不明显,不如技侦、信息、特情等出成效。
   三是,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县市级公安机关技术室需要承担辖区全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和部分常规物证检验鉴定任务。[2]2006年公安部经过调研和测算认为,县市级公安机关每名技术员一年完成80-100起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任务(未要求现场勘验录入信息系统),工作量基本饱和。而现在技术员的工作量基本都是翻2倍以上,造成技术员长期超负荷工作,根本无暇开展对疑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的研究,有时对一般案件中的勘查、鉴定都是处于一种应付心理,长此以往导致了现有的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下降,在运用现场情况、痕迹、物证等进行案件的串并和犯罪特点、手段的分析等工作缺乏主动性,到达现场后派出所民警就开展走访调查记笔录,技术员在提取相关痕迹物证之后还要制作现场三录,回到办公室还要录入系统,对现场提取物证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鉴定或送检,导致现场勘查质量得不到保证,很难实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的要求。
   四是,技术员待遇得不到保障,职务晋升困难,工作动力不强。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稀缺,工作量巨大,且长期处于案件侦办的幕后,勘查现场非上班时间多,不分白天黑夜,误餐多,脏、苦、累,加之上升途径狭窄,导致工作热情不高,很多人不愿从事技术工作,有条件的同志都是干一段时间就调走,不能保证技术队伍的稳定性。特别基层技术人员少,一人担多职,出完现场后还要进行检验、鉴定,录入系统,很多时候还要参加处突、抓捕、缉毒、堵卡、安保等业务工作,长期下去,技术员往往感到前途无望,工作按部就班,造成技术人员青黄不接。而培养出一名合格的技术人员需要一个培训—实践—再培训—再实践的反复过程,一般至少需要5年左右时间。另外,技术工作成效缺乏激励机制,物质上不像信息、情报有上级明文奖励规定;奖励立功在同等条件下又偏重于侦查,造成技术民警有一种失落感。
   五是,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加强。技术部门现在岗人员均为专业或相近专业出身,虽大部分都经过短期专业培训,但受学习背景、知识面等影响,专业功底仍待提高。由于年轻人员太多,欠缺工作经验,工作中主要依靠摸索前进,虽个人能力提高较快,但在现场勘查的物证发现、处理、综合运用和犯罪刻画等方面能力不够,整体缺乏攻坚克难能力,不能有效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撑。
   六是,技术管理落后,需进一步提高。新刑诉法中鉴定人员出庭、专家证人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等对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势必要求我们通过加强管理,促进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的全面贯彻,规范工作行为。县市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还普遍存在因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加挂和上挂鉴定人员开展鉴定项目的现象。由于加挂人员不在技术岗位或不受被挂单位管理,对技术工作制度、标准和变化不熟知、不能及时知,或根本不从事鉴定工作,实际在岗鉴定人员少,工作量大,均容易造成鉴定质量问题,结果进而影响整个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质量公信力。同时,部分县、市存在检验项目少,检验上长期依赖上级检验机构,专业的技术人员业务水平长时间内也不能得到提高。
   二、开展“一长四必制”工作新机制。
   “一长”是指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统筹解决现场勘查队伍人员、经费保障、装备配备、专业培训等问题,确保达到“四必”的要求。“四必”是指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要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必勘”就是全部刑事案件现场必须做到全部勘查。不论现场是否遗留物证,只要具备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案件,都要100%勘查。“必采”就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发现、提取、固定全部痕迹物证,不仅要提取指纹、足迹、DNA等刑事技术痕迹物证,还要采集微量物证、电子物证、视频信息、基站信息等信息。“必录”就是现场勘查所获取的全部信息,要规范地录入现勘系统。指纹、足迹、DNA等信息由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录入各自专业系统。“必比”就是对现场勘查获取的有关痕迹物证及时利用各种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串并,为侦查提供破案线索和方向,实现精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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