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摘 要 刑事证人出庭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指控犯罪、避免冤假错案的意义重大,同时对于公诉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也是巨大的。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在总结经验和研究论证基础上,加强证人出庭工作的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以便更好地适应刑诉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关键词 新刑诉法 证人出庭 公诉工作
  作者简介:孙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45-02
  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这些修改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刑诉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判决的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改善当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是这些规定对公诉工作也将带来巨大影响,对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一、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简要评析
  (一)关于证人应当出庭的范围的规定及评析
  对于证人出庭范围,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而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则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何科学合理界定证人出庭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公诉人员应准确区分实体与程序事实,围绕“有异议”、“有必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个标准,对证人出庭的范围进行界定。同时,还应从客观障碍、特殊保护及拒证权等方面明确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增强实践的操作性。另一方面,公诉人员应提前对证人出庭的安全风险和诉讼风险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做好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证人出庭工作顺利开展。
  (二)关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新刑诉法第188条对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了明确规定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除被告人的近亲属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予以训诫,或处以拘留。该规定明确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相对旧规定有较大进步。但是,什么是“正当理由”,以及该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如何有效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是司法实践亟需加以解决的。
  就检察机关而言,笔者认为,应审慎建议人民法院使用强制证人出庭的制裁措施。在司法办案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证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一味强调使用制裁方式迫使证人出庭,其结果不仅不能保证出庭率,反而容易引起证人反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公诉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保护证人的意识,要始终注意与证人的沟通协调工作,以鼓励为主,制裁为辅,正面引导证人出庭。
  (三)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新刑诉法第61、62条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保护对象的范围规定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二是明确了负有保护职责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时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义务;三是规定启动保护的程序,既可以是由公检法依职权主动提供保护,也可以由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向公检法提出予以保护的请求;四是规定了法律后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是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就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证人保护的工作机制,特别是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动协调配合机制,与当地党委、政府、社会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协调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也要进一步明确公诉部门和法警部门执行证人保护的启动、配合、保护操作程序等,以便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
  二、新刑诉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一)机遇和挑战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证人出庭工作对公诉工作而言,即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是公诉部门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出庭有利于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公诉机关正确指控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通过法庭质证来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增强法庭的对抗性和庭审的不确定性,也将大大增加公诉部门指控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加大公诉环节的工作量,对公诉机关的实务工作而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公诉人当庭询问证人的经验普遍较为欠缺,整个社会的证人出庭观念也甚为淡薄,证人消极抵触出庭甚至当庭翻证的情况不可避免,这对于我们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办案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对策思考
  面对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制度全面铺开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公诉部门应积极应对,化困难与压力为改革与完善自身的动力。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广泛开展试点工作。从2006年开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推广刑事证人出庭工作就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大胆尝试,积极试点。2006至2008年,北京一分院抓住高检院与最高法联合出台《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的契机,以死刑案件为突破口来初步尝试证人出庭作证工作,通过边调研、边试行、边总结,迄今为止在推进死刑案件关键证人出庭的制度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二是由点带面,逐步扩大。2009年开始,北京一分院逐步将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范围延伸至经济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也从关键证人扩展到对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情节起关键作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侦查人员、鉴定人及案发目击者、被害人家属等。三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全力推进。新刑诉法出台后,北京市检一分院就及时制定出台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程》,对本院出庭作证人员的范围、程序及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全力推进证人出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广泛开展试点,重视制度建设,推进证人出庭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公诉人的能力培养,完善内部监督和考评体系。一要强化培训,全面提高公诉人的素质。检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进一步满足基层公诉人员的培训需求,通过有针对性地、专题化地业务培训及理论学习活动,在使公诉人吃透新刑诉法的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应对举措。二要开展“两庭”活动,提高公诉人的庭审实战能力及交叉询问能力。交叉询问是证人出庭工作的核心,但公诉人对此还比较陌生,应充分利用好观摩庭、竞赛庭等活动,通过公诉实训来培养公诉人的实操能力,并不断在实践中收集交叉询问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适时编发问答手册以便指导实践工作。三要加强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和考评体系。可通过设立证人出庭作证逐级审批机制、备案登记簿等制度,来加强证人出庭案件的监控,同时,通过量化管理、奖罚并举,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来提高公诉人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相关部门配合机制。一要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通过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证据合法性。同时,针对侦查人员出庭难、出庭效果欠佳等情况,可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出庭保障机制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来确保出庭效果。二是要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可通过设立庭前会议制度,以及制定多种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的措施,来保障庭审效率和出庭效果。三是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创造证人出庭的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戴正婷.浅议证人出庭制度改革对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12(下).
  [2]沈激扬.新刑诉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法学教育.2012(9).
  [3]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现场会.2012-9-13.正义网.http://live.jcrb.com/html/2012/7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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