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法律实践课程设置研究


  摘要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必须尽快设置法律实践课程,以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本文指出要想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理清法学专业的办学思路,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加大对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比例,从而培养更多拥有司法实务技能和刑事侦查方面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高等师范院校 法学专业 实践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郭金福,乐山师范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欧舸,乐山师范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36-03
  
  从实际办学的情况来看,各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教育还处于不断摸索过程中,大多数的法学教学模式还停留在“单纯理论”的教学模式上。如何理清办学思路,如何实现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入主流,创亮点,彰特色”,从而实现法学专业又好又快的科学跨越式发展,便成为各高等师范院校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设置法律实践课程的意义
  在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律实践课程是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它是关系到一个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的重大课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在谈及法学教育改革时曾提出,法学教育的改革,就是要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法学的课程与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法律事件相结合,帮助学习者了解、熟悉、掌握法律的方法,使法律学生能够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精神和素养的充满生活智慧的法律人。法律以正义为基本价值,法学教育必须强调这个基本原则。但是,法律学生追求正义的能力,不是来自于空洞的说教,而是来自于自己职业的素养,即需要体现在他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处理各种类型的与具体生活经验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中。对此,笔者是非常赞同的。笔者认为,对于高等师范院校,特别是对于新升本科的二本高等师范类院校,在法学本科生培养上与综合名牌大学法学院及老牌政法大学法律人才的培养相比,不论是在办学的历史还是在办学经验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对高等师范院校对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如何“入主流,创亮点,彰特色”,在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占一席之地,便是教师们必须认真理性思考的问题。高等师范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是理论学术研究型人才,而是实用型人才,这是教师们必须清楚的办学人才培养的定位。因此,要想与其他老牌法学专业院校相竞争并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更加看清楚未来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必须要紧紧围绕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来合理设置法学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必须扩大实践性课程在所有法学课程中的比例。
  二、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设置法律实践课程的内容
  笔者认为,最基本的应当开设两门课程:《司法实务技能》和《刑事侦查实验》。
  (一)开设《司法实务技能》课程的内容和考核方法
  1.《司法实务技能》课程的内容。《司法实务技能》课程主要培养学生两方面的能力:一是写作能力,即写作法律文书的能力;一是口头表达能力,即开庭口头辩论能力。因此,在教学内容方面,针对以上两方面的能力,要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1)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教学。由于学生已经学过《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以对程序法已经有了基础性的掌握。但是,学生们对如何写好法律文书却缺乏了解。作为本门课程,首先就要解决法律文书如何写作以及掌握基本的一些技巧问题。因为,在后面的法庭模拟课程中,这是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功。所以,在前几周,教师应利用六课时的时间,给学生们简单地介绍一下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和申诉状、代理意见以及刑事上诉状、辩护词的写作方法,并要求学生们掌握写作上述法律文书的一些注意事项,在此基础上,再向学生们介绍了本人写作法律文书的一些经验和技巧。通过学习,学生们基本上掌握了写作上述法律文书的格式和方法。但是,教师应该告诉学生们,写好一份法律文书,并不是靠老师讲几节课,大家都能写好的,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锻炼,多写,才能写出严谨漂亮的法律文书。
  (2)法庭质证和辩论能力的教学。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主要是体现在法庭质证和辩论两个阶段。而要在法庭上表现出色,作为律师,必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做好案头准备工作;二是要做好开庭工作。针对学生们平时训练少,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首先,在法律文书写作技巧课上完之后,教师应利用两节课的时间给学生们介绍《法庭获胜的技能》,笔者认为,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认真做好案头准备;二是做好开庭工作。
  A、讲述了案头准备的先后顺序:(1)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2)相关的法律条文;(3)相类似的案例;(4)确定适格的被告主体;(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6)法律的溯及力。
  B、做好开庭:一是熟悉庭审流程:(1)庭前准备。(2)法庭调查。1)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状;2)由被告宣读答辩状;3)原告举证;4)被告举证;在举证质证方面,教师主要训练学生们遵循“一证一质,一证一辩”原则和对证人“交叉询问”的规则。(3)法庭辩论。(4)当事人最后陈述。(5)宣判。(6)闭庭。二是法庭辩论的形式和方法:(1)两种形式。1)以不变应万变(辩);2)随机应变(辩)。(2)方法。1)坚持三段论辩论方法;2)控场术;3)穿插术;4)风暴术。在教学中,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学生们案头准备的重要性、从哪些角度去分析具体的案件以及法庭流程、辩论的方式和技巧。这对于以后学生们进行法庭模拟活动及真实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以后的教学内容安排方面,应当设置一周四课时,这样主要可以将一周四课时分为了两部分:
  一是讨论课:在前两课时安排观看经教师选择的比较完整及内容比较精彩的《庭审现场纪录片》,在观看完纪录片后,让学生们交流各自的心得体会。主要是让学生们谈论在该部《庭审现场纪录片》中,法官、检察官和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以及存在的不足,即哪些地方值得自己学习,哪些地方应该改正,以做到让学生们在观看纪录片中学会从事法官、检察官和代理律师所应具备的技能,并且做到在今后的案例模拟中取长补短的目的。
  二是案例模拟课。在后两个课时中,教师安排学生们进行实际案例模拟。这些案例大多都是教师亲自办过的案件为主,这样法律文书比较齐全,证据材料比较具体、详实,如此,学生们就有一种亲自办案的感觉;二是教师将学生们按人数分成了几个小组,每次2个小组担任原、被告,还有1个小组组成法官合议庭,并提前一周把案件材料送到模拟小组的成员手中,以给学生们更充足的准备时间。在实践中,这样安排,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2.《司法实务技能》课程的考核方法。鉴于本课程实践性的特点,所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考核是不能起到较好的考核效果的。因此,教师对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当采取如下方法:(1)考核评价有四种方式:1)参与具体的实务活动并写出有关司法实务技能方面的心得体会;2)课堂讨论发言;3)参与模拟法庭的实际表现情况;4)参与社会法律援助业务的实际表现情况。(2)考核评价标准。
  以上A项占本课程学习成绩的30%;B项占本课程学习成绩的20%;C项占本课程学习成绩的30%;D项占本课程学习成绩的20%。学生达到60分以上即为合格;70分以上为一般;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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