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摘 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其内容有了较大的完善和改变,本文主要探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以及其司法适用范围。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侦查监督权 司法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乔治,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4-02
  一、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刑罚以及监管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其中,《刑事诉讼法》跟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自1979《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刑事诉讼法》只在1996年做过一次修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与意识日益增强,《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躲猫猫案等一系列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案件发生之后,我国的老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显得司法理念较为滞后,其法律制度上也显现出一定的缺陷。在各界的呼声之下,在2012年的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在今年的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纳入其规定中,且深刻的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惩罚犯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的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也呈现出比之以往更为复杂的局势,本文主要探讨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下对侦查监督权的理解以及司法的使用范围。
  二、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监督权的理解
  (一)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的内涵
  侦查监督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侦查权利和纠正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的侦查工作方面,必须要及时、全面的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偏听偏信,只有全面的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实现具体的监督手段;在违法行为的纠正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享有对案件复议的权利,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案件的漏洞,就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复议工作。
  (二)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工作的执行程序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侦查后,首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派出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参与案件的讨论工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工作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令其改正;在审查和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也要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违背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对公安机关的不合理行为提出意见,责令改正,对于在侦查和羁押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也要在第一时间责令其纠正。
  (三)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1.促进了侦查监督部门执法理念的转变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大改变就是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纳入到其中,这就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的贯彻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人员的保护意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之中。
  2.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质量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各项规则进行了细化,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要完善现阶段的工作机制,明确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工作职责。
  三、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司法适用范围
  (一)新《刑事诉讼法》转变了执法理念,提高了对人权的关注度
  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约有八十条,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职责,丰富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内容和范围,将刑事审判活动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等全面的纳入国家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规范了监督程度的机制,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指定居所的监督、监外减刑、执行等提出完整的书面意见,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保证了医疗程度的准确适用,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完善健全了医疗程序中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保证和尊重人员提升到与惩罚罪犯同样重要的地位,提高响应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平主义、法制理念等条款的落实,将保障诉讼人的知情权、诉讼权、申诉权等落实到实处,突出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之一基本的诉讼规律,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变更为强制措施,明确了被告人、范围嫌疑人行使该权利的具体程序,并制定了专门的程序对特殊的行使诉讼活动和诉讼案件作出完善的规定,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和解程序、犯罪程序等作出了强制的规定,突出了对人权的保障。与此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传达诉讼法中的相关知识,保障案件的经办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将对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在第一时间来贯彻实施。
  (二)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当前形势下党中央推出的一项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有效的减少犯罪,化解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必要审查程序,也规定了一些特别公诉案件的审判以及和解程序,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缺乏法律的执行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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