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条款的实施探究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条款的实施展开深入研究,在区分侦查程序中的司法鉴定与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鉴定、保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权利、不断完善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此来不断规范职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权利一定的保障,将司法鉴定条款有效落实到位。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条款;实施路径
  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要想确保纸面上的法律顺利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特别要给予修改内容和没有涉及的问题一定的保障,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确保新增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证据制度之间的融合,并实现规范意义上的运行目标,这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基于此,职权机关必须要将职权行为进行规范化,不断细化和解释刑事诉讼法的鉴定条款。
  一、区分侦查程序中的司法鉴定与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断修改过程中,虽然相关司法鉴定的内容变化比较显著,但是鉴定在“侦查”章节中的位置没有出现变化。其中的原因,虽然与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章节有着相似之处,尤其在鉴定规定的立法例方面。一般来说,侦查中的鉴定,作为重要的技术手段,可以及时发现侦查线索,并明确侦查方向,旨在将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证据资料及时发现、并保全到位。而且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纳入到了刑事诉讼法“总则”的“证据”章节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和“审判”章节中[1],虽然也具有鉴定的规定,但是“证据”章节中的规定,仅仅作为证据的法定种类、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的保障,而“审判”章节中的鉴定,仅作为法庭庭外核实证据的重要一项手段。与“证据”的章节进行对比和分析,在侦查程序中,具有较多相关鉴定的规定,从而使被侦查行为的性质代替侦查中的证据性质,而且“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纳入到了“侦查”这一章节,与诸多法治国家的定位、我国司法实践不相符合,一定程度上导致侦查程序重点鉴定人出现回避行为,很难顺利出庭佐证。对于这种立法模式,已经得到了诸多学者的一致反对。基于此,要重新审视侦查程序中的鉴定,并基于程序视角,重新进行解读和界分。
  二、保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权利
  因为诸多对诉讼程序重要的事实,仅仅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了解,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一大环节。这一问题,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还与程序正义能否实现有着密切的关联。由于鉴定的诸多问题在鉴定启动程序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鉴定是否启动,与被告人是否有罪之间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比如精神病鉴定,如果鉴定不被启动,极容易导致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所以,鉴定启动配置问题,在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大问题,也是刑事诉讼实施的重要保障。
  现阶段,对于鉴定启动权问题来说,已经得到了民众的高度认可和支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虽然立法机关不应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随意修改,但是作为重要的修法,必须要将社会主流的民意充分体现出来,在修改过程中,要确保权力规范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协调性关系,将立法民主的精神充分体现出来。要想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要求相符合,刑事诉讼法要给予当事人鉴定申请权,争取与司法改革保障诉讼权利要求相符合,并肯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做法和经验,职权机关要将其作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内容。
  通过分析当事人鉴定申请权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立法回避,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也明确了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能带来的弊端。所以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要对当事人申请鉴定权和保障其权利形式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在检察机关对鉴定启动程序的监督方面[2]。检察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专款规定,从而为鉴定启动的监督问题给予一定的保障。通常来说,由于鉴定启动问题,与当事人申请鉴定权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且与是否立案问题也有着联系,检察机关要在相关程序中,加大监督力度,给予检察机关监督的全面性一定的保障。
  三、不断完善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
  在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家进行协助,进一步保障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且法官也可以结合法庭质证情况,以此来对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进行选择,从而防止重复鉴定问题的出现[3]。但是,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程序问题,而且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思想认知,由于这项规定属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所以要继续进行完善。
  其中,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的效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果被采纳,极容易导致相关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如果鉴定人对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不能合理进行解释,极容易使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被否定,进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此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如果出现无法重新鉴定问题,法庭可以结合对被告有益的原则,重新选择存在异议的鉴定意见。此外,对于鉴定意见能否納入到定案根据之中,还要对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不能过于依赖专门知识的人所提出的意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不能利用独有的解释优势,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扭曲,避免“部门立法”现象的出现。基于此,在相关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条款的解释,要结合两大规则:首先,给予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方面的权利一定的保障,尽量不克减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其次,还要将职权机关在司法鉴定方面的职权进行规范化,加强职权的制约机制的构建,避免出现职权不正当行使这一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条款的顺利实施,充分彰显出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吴洪淇.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变革与优化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05):73-87.
  [2]蒋丽.浅谈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案例中的支持[J].财经界(学术版),2018(19):100.
  [3]祁建建.“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律师辩护”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8(07):28-34.

推荐访问:刑事诉讼法 司法鉴定 探究 切实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