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直侦案件侦查谋略论要


  摘要检察机关直侦案件具有与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需要在侦讯过程中正确运用侦查谋略。在反贪工作中运用侦查谋略具有必然性,本文论述了侦查谋略的特征及主要分类,并阐述了八种具体运用侦查谋略的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 直侦案件 反贪工作 侦查谋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3-02
  
  所谓侦查谋略,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策划事实的计谋和策略。“侦查谋略是侦查思维对抗中闪现出来的智慧之光。”笔者结合多年来参与反贪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就在反贪工作中运用侦查谋略问题予以探讨。
  一、反贪侦查工作中运用侦查谋略的必然性
  (一)反贪侦查工作的性质决定运用侦查谋略的必然性
  反贪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的侦查活动。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呈现低龄化、高学历化、高智商化、犯罪手段隐蔽等趋势,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分子不会轻易束手就擒,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犯罪分子必然会采用种种手段对抗侦查,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就形成了检察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的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型关系。在这种对抗型关系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总会采取各种各样的阴谋诡计,作为对抗关系另一方的检察机关,必须智取而不能强攻,这就突显了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运用谋略的必然性。
  (二)现代法治要求反贪侦查工作重视侦查谋略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的庭审制度,证据制度,律师介入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各类诉讼都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律师权利的扩张对反贪办案工作的影响尤其重大的深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次的‘两个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一个从‘严禁刑讯逼供’的说教,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的历史进程,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②。可以说反贪办案工作正面临着一次新的考验和挑战。要顺利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反贪部门就需要抛弃老的办案套路,多策划、实施一些有效的计谋策略以获取定案的证据。
  (三)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要求反贪部门加大侦查谋略的运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部门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也会针对侦查活动实施各种反侦查活动,破坏、隐匿或销毁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③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的倾向,在犯罪过程中注意掩盖、销毁犯罪证据,有的甚至在作案以前就已经预谋好对抗侦查的措施。这就要求反贪部门必须提高自己的侦查水平,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提高侦查水平重要的途径就是将侦查谋略运用于反贪侦查工作。
  (四)运用侦查谋略可以弥补反贪部门技术力量的不足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反贪部门的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科技含量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侦查谋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侦查技术落后所带来的缺憾。
  二、反贪侦查谋略的特征
  (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是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唯一合法机关,反贪侦查谋略的实施主体就仅限于检察机关。
  (二)谋略对象的复杂性
  包括作为被追诉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人、被害人乃至涉案单位的不同层次的对象,所以觉悟程度也不相同,谋略对象也就趋于复杂化。
  (三)谋略内容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侦查谋略只针对在侦查和办案工作中运用的计谋和策略,使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情况下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的。谋略的灵活性是指指挥和运用侦查谋略时,要注意及时掌握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动态变化、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及时调整侦查对策,避免侦查活动的被动甚至失利等不良后果的出现。
  (四)侦查谋略运用的综合性
  面对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甚至意想不到的各类问题,仅仅运用某一种或某一方面的侦查谋略远远不够,只有将各种侦查谋略有机的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才能掌握侦查活动的主动权,促使侦查活动最终取得成功。
  (五)侦查谋略的隐蔽性
  侦查谋略是侦查对抗双方为了赢取对方谋划和实施的策略,只能是其中一方在对抗前单独构思或设想,必须是在非常隐蔽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决定采取何种侦查谋略后再由指定方组织侦查力量来实现,事前如果被对方识破则会前功尽弃。
  (六)谋略运用的广阔性和有限性
  人的思维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的变化,运用侦查谋略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环境的侦查对抗中取得不同的效果,它具有不可估量的广阔前景和发展空间,但由于他只能运用于反贪侦查领域,为案件侦查和办案工作服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它的发展。只有深入系统的研究侦查谋略的特征,才能有效地指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增强娴熟运用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能力。
  三、反贪侦查谋略的种类
  按照侦查谋略主体的心理倾向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常规式的侦查谋略,如分析研究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二是利导式侦查谋略,如引蛇出洞,巧布疑阵、诱敌上钩;三是迂回式侦查策略,如欲擒故纵、明撤暗攻、分散注意、攻其不备或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四是冲激式侦查谋略,即利用正面对抗的形式作用于侦查对象,以实现侦查的既定目的。
  按照侦查谋略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战略性侦查谋略,这是为夺取全局斗争胜利采取的策略,多限于领导机关和指挥负责人员使用。二是战术性侦查谋略,这是反贪个案侦查或某一具体侦查行为措施的实施中所采取的局部和具体的计谋和策略,战术性侦查谋略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不仅适用于领导机关的指挥负责人员,也适用于个案承办人,可以说案件承办人的办案水平可以从战术侦查谋略的应用中得到检验。
  按照侦查谋略的阶段性区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初查阶段的侦查谋略;二是立案侦查阶段的侦查谋略。
  四、反贪侦查谋略的具体运用
  毛泽东同志在阐述军事谋略的决策时曾指出,“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指挥员使用一切可能的和必要的侦察手段,将侦察得来的敌方情况的各种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索,然后将自己方面的情况加上去,研究双方的对比和香花的关系,因而构成判断,定下决心,作出计划,——这是军事家在作出每一个战略、战役或战斗的计划之前的一个整个的认识情况的过程”④。毛泽东同志的精辟论述,不仅是对军事谋略形成过程的认识,而且也是对反贪侦查谋略形成过程变化发展规律的揭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反贪侦查中常用的谋略有以下几种:
  (一)敲山震虎
  “敲”就是营造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此震慑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虎”就是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有污点的当事人作案后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宣讲法律政策等手段,向其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跳出来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从而自我暴露的一种侦查策略。
  (二)分化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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