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


  摘要: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不强的原因,根本在于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成的过程中基本上无力提供对指导中国实践有直接意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短板和瓶颈。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强化案例研讨课程建设、强化实务技能课程建设、强化法律诊所课程建设、强化法学专业实习与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关键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的这句名言不仅揭示出法律的实践性特征,而且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提供了理论依据。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就实质而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大规模扩张后由重数量到重质量转变的重要举措。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更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科研开始表现出一些缺失。突出表现在: 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国际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严重不足。国内学界和实务界批评法律职业教育培育出来的产品并没有实践能力,“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普遍较低”,“据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应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②因此,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以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通过建构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二、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不强的原因
  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不强的原因,根本在于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成的过程中基本上无力提供对指导中国实践有直接意义的理论知识。一方面,是因为采用了以移植西方法学为模式的中国法学发展道路。尽管这种移植对于中国法学、法律的现代化具有巨大的建构作用,但将西方的理论和原则套到中国经验事实之上,使其关心的不是有关中国实际秩序及其治理方式经验的积累与提炼,而是德国法或者美国法上有什么样的判例或者学理。并且,还表现为在知识谱系上偏重西方议题,进而生产出偏离于中国实际的知识。另一方面,大学里的教师绝大部分是从学校到学校。据悉,全国各地方法学院校至少有60% 以上的教师只在本科学法律期间曾在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过几个月,到高校工作后就基本不再接触司法实务部门,因而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司法实务部门的情况了解甚少。对于他们来说,在形而上及西方学术脉络中进行的所谓研究比较容易,而深入到中国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则较困难。北京大学苏力教授曾直言: “公道地说,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急需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应当说我国目前法学院的知识是严重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③以上因素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脱节,而接受了这样“理论”的法学毕业生在面对“中国实践”时就会表现出实践感知和实践能力不强。
  此外,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短板和瓶颈。法科学生所需要掌握的法学基本知识和需要记忆的法律条文,繁多而庞杂,这客观上要求必须通过充分、系统的实践教学环节来消化和掌握。“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它要求法律人能够将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既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又能在法律实践中丰富法律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④然而,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现状却不容乐观。首先,实践教学的时间严重不足。目前的4年本科,有效的课堂教学时间只有3年。第4年中毕业论文的写作和各类考试的准备、应考以及在就业率统计压力下的学生应聘找工作,就占据了这1年的大部分时间,真正留给毕业实习的实属不多,且不断受到干扰。其次,实践教学模式陈旧落后,流于形式,缺乏教学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从现实情况来看,教师对于从事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在关于法学理论的讲授课时尚显紧张的背景下,教师不得不疲于应付完成教材上知识体系的讲解,而无法顾及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加之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局限,在课堂上进行实践教学非常有限,往往流于形式。课堂之外进行的诸如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也大都走马观花,实效不大,甚至不乏直接从网络复制粘贴调研报告的情况,实践教学的形式化倾向非常明显。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更为重要的是学校管理层缺乏严格、科学的实践教学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最后,缺乏实践教学所需要的精通法律实务的师资力量。高校法学院的师资法律实务经验不足,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进入高校参与实践教学的通道不畅,缺乏“双师型”教学人才的培养机制。
  三、强化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建议
  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目标。因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我们认为,其基本做法是要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缩减理论教学环节的分量和比重,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分量和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当然这种调整并不是要将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对立起来,并不是不考虑理论教学的内容和目标,而是要摆脱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的状态,提升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分量。为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强化,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强化案例研讨课程建设
  案例研讨课是学生真正掌握法学理论的唯一途径,没有相对应的案例分析,根本无法理解或掌握相应法学原理。学生扎实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是其具有法律应用技能的前提。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特别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教学,都是采用“案例研讨”的方式来阐释法学理论,来进行法学基本知识的教学。这些国家都是采取“先总括、后具体”,“先理论讲授、后案例讨论”的配套教学模式。案例研讨课已是各主要法学教育发达国家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讲授法学基本知识的主要形式。所以,我国应当确立以案例研讨课为核心的教学模式。然而,我国法学院当前的做法与此背道而驰,一门课全部是讲授课,没有与之配套的案例研讨课。这种情况必须改革。改革的最佳方案是: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必须为每一门主干课程配套《案例教程》。我国法学本科的16门主干课往往都是统编教材,各高校法学院各自编教材往往也很难突破统编教材的框架和内容。但是,各高校法学院自编为主干课配套的《案例教程》,将其作为案例研讨课的参考教材,是切实可行的。为了进行此项教学改革,必须改革讲授课独打天下的局面。每一门课的讲授课所占课时不能超过该课时的一半,另一半课时必须进行案例研讨。案例研讨课可采取分组上课方式。该方式将班级学生分为4—6人的若干小组,每小组围成圈,先由小组进行研讨,再由每小组选出代表进行小组总结性发言,教师在黑板上记录每组分析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有无责任、理由、辩护结论和依据等,最后针对每组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案例研讨课也可选择某个真实而典型的案例进行研讨。该方式要求学生在参加研讨之前必须撰写好案例分析报告;在研讨课开始之前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并向参加研讨课的同学分发;上研讨课时,由学生宣讲案例分析报告,介绍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思路,并进行论证,然后在教授的主持下由其他同学发表意见,进行评论和批评,展开讨论;该方式中的教师实际扮演主持人的角色。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研讨课上的表现和考试成绩来评定其本门课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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