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中的安乐死问题探究


  摘 要:自从安乐死出现开始,人们对它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什么叫做安乐死,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不同国家对此采取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立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安乐死合法化,比如荷兰和比利时;也有国家采取判例的形式规定安乐死合法要具备的要件,从而形成了安乐死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日本就是典型代表;而大多数国家还未能以立法的形式将安乐死合法化.伦理方面,当病人身心俱疲,忍受病痛折磨,能不能让他们无痛苦离世,病人对自己的生命是否有决定权,都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安乐死合理性与矛盾性探究道德中的安乐死,通过研究法律基础和案例分析法律中的安乐死。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理性;矛盾性
  一、选题原因与选题意义
  人生最重要的事情是:生、死、爱。对于世界来说,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原始社会为了便于迁徙,会遗弃病人和老人;安乐死在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曲折,希特勒将安乐死作为实施种族灭绝的手段。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现了首个安乐死案例,陕西人王明成因为不堪让患癌症的母亲忍受病痛折磨,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其母死亡后,王明成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2017年,陕西榆林孕妇在待产期间多次要求剖宫产被拒绝后,因疼痛难忍跳楼身亡,由此引起笔者关注,孕妇应当有权利选择以何种方式分娩,那么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生死,是否有权利选择何种方式死亡。
  二、道德中的安乐死
  (一)安乐死合理性
  (1)安乐死要件安乐死是否合理,合理的安乐死需要如何限制,这都需要从概念上界定,到底什么是安乐死,什么人能够实施安乐死,安乐死的对象是什么,不同时期不同种族对安乐死有不同的认识,古斯巴达人对于生来不健康的儿童,为了使他们免于痛苦会选择处死,古希腊古罗马会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到了中世纪基督教大转变禁止结束病人生命,后来很多哲学家主张安乐死,欧美各国提倡安乐死甚至组织自愿安乐死协会,二战中纳粹德国假借安乐死之名杀死慢性病人、精神病人及异己种族数百万人。这一方面显示了对待安乐死的不同看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时社会环境对人们对事物看法的改变。尊严死的合法化探索应立足本国实情,建立并完善生前预嘱制度,推动"缓和医疗"国家保障制度建设,推广一种社会较大公益的生命观,以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安乐死概念层出不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肖良平在《对安乐死的法律思考》中,认为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处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医生为了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死去的行为。夏强认为安乐死指的是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什么题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癥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患有现阶段医学条件所不能救治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为了解除其痛苦,由医务人员所提供的使病人在物痛苦状态下加快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综合各个学者对安乐死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提炼出以下相同的特征:
  1.挽救的,濒临死亡的患者。那么哪些人属于不治之症,不治之症应当有什么特点呢?八届人大曾有部分代表在提议安乐死立法时,将适用对象表述的更具体:安乐死实施范围为,肉体痛苦无法忍受的晚期不治之症的病人,不包括医学上尚未统一死亡标准的脑死病人及先天畸形婴儿等。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这种痛苦包括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如果为了谋取某种利益,比如获得继承权,保险费等而导致患者死亡,这只能称得上谋杀。
  3.患者应当在意识清楚并自愿的前提下接受。患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过患者多次请求,或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委托。
  4.采取的方式应当是缓和的或仁慈的。这与安乐死的目的相呼应,如果采取的方式是极端的,使得病人遭受极大痛苦,这与安乐死的目的是相背离的。比如,如果为了从痛苦中解脱,采取棉被闷死或者毒药毒死的方式,这就不能称作为安乐死。
  (二)安乐死伦理基础
  (1)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国家保护生命权就是保护生命的尊严,保护生命权不仅有伦理基础还有法律基础。安乐死的对象是饱受病痛折磨,当前医疗条件下无法医治的患者,一定程度上说,他们面容憔悴,身形枯槁,生命尊严遭受考验,已经不具有往日的风采。安乐死就是为了在患者最后一刻,让他们有尊严的离开人世,这正是安乐死追求的价值目标:敬重生命,维护生命的尊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人道主义思想体系的根本观点认为人本身乃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人道主义就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从而主张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一切人都当作人来看待的思想体系。人本身就是最高目的,人的价值也在于他自身。所以,人道主义是充分尊重人类多样性,发掘潜能,强调对人性的教化性,目的在与全面培养,自由运用发挥人的创造力,从而在社会中,使人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自由。那么如何做到使人类越来越完善,可以优化自身呢,我们不仅提倡“优生”也提倡“优死”,安乐死解决的是死亡质量的问题,即使没有安乐死,患者还是会死亡,而且是痛苦的死亡,我们需要敬重生命。
  (2)是对患者意愿的尊重传统的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不到最后一刻不能轻易放弃患者的生命;如果有家庭成员生病,如果不尽力救治的话就会被认为是不孝、不义,这往往导致忽视患者本身需求,忽视了他们对病痛折磨的现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开始改变,培根认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救助病人,还应当减轻他们的痛苦。
  (三)安乐死矛盾性
  (1)生命是神圣的不能轻言放弃传统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应当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种观点也体现了西方宗教观的影响。西方宗教界领袖以及具有浓郁的宗教思想和观念的人士多持该说,他们认为“安乐死”严重的违反了人的生命宗教意义。生命神圣,万物中,人的生命诚可谓是最宝贵的。死生有命、气数在天,这些是永恒的千古不变之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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