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


  [摘 要]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刑事诉讼制度日渐完善,法律监督理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其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从不同角度入手探讨了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监督权。
  [关 键 词] 法律监督理论;检察监督权;联系
  [中图分类号] D926.3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18-0125-01
  一、法律监督理论
  法律监督理论出现于列宁构建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对社会主义国家有着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立足基本国情,结合各方面具体情况,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而法律监督理论属于其根本性质以及重要的理论基础,不断被应用到我国实践中并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呈现了世界范围中司法制度的一系列文明成果,和我国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吻合,符合我国国体与政体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在我国漫长发展道路上,法律监督理论的出现具有历史必然性,也是中国人民在长时间革命斗争中的一种实践选择。
  (一)司法制度文明成果的客观呈现
  站在人类诉讼文明史角度,从国家司法惩罚,司法独立于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三者混同到检察权和行政权、审判权分离都属于司法制度日渐完善的客观呈现,无形中客观折射出司法制度的文明成果。随着时代不断演变,司法制度已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分立、独立都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紧密相连,属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一种客观法律现象。
  (二)和中国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吻合
  就法律监督理论来说,其和我国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吻合。在漫长发展道路上,御史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其特殊性,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发展起来的,深受封建统治者的喜爱,其地位也日渐提高,发挥着多样化、关键性作用。新时期重要的法律监督理论便建立在激昂在御史制度之上,检察制度、御史制度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也存在相似之处,形式大都相似,维护国家与法制统一是二者的根本目的;职责相似,所行使的权力都体现在国家公职人员方面,比如,监督纠察、监督审判;地位相似,都在最高权力统辖下,和行政等权力机关处于平等位置等。这些相似点都说明法律监督理论、中国司法制度历史传统二者有着鲜明的“互通性、相融性”特点,属于列宁法律监督理论在我国实践以及发展的一种客观呈现。
  (三)符合中国国体与政体客观要求
  在我国宪法中,对我国国体以及政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法律监督理论来说,属于司法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是一种司法诉讼形式,可以从根本上客观维护国家法律。在法律监督理论作用下,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三者处于并列状态,相互制约以及抗衡,可以全方位动态监督各方面情况。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借助检察权,实现行政权、审判权方面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理论和我国国体乃至政体的客观要求吻合。
  二、检察监督权
  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建设过程中,法律监督理论、检察职权二者之间有机融合,使其处于统一的网络结构体系中尤为重要,充分发挥着法律监督理论多样化的作用,客观指导当下具体化的检察职权。同时,在具体化检察职权作用下,将法律监督理论精神实质客观呈现出来。
  程序性、诉讼性是检察监督权明显的本质特征,而程序性属于检察权和行政权、司法权间本质上的区别。检察监督权程序性贯穿于多项检察职权中,借助以程序性为基点的制约权监督实体是检察监督权的关键所在。检察监督权属于平等制约关系,并不是“上下、垂直”关系,和程序制约属于辩证统一的关系。就诉讼性来说,其是检察监督权和其他各类社会监督形式间的根本区别,建立在国家公共权力监督之上的行政机关检察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都不具有诉讼性特征。在我国诉讼法中,对检察监督权有着明确规定,其具体化行使以诉讼程序为基点,比如,民事审判监督、职务犯罪监督。此外,检察监督权的实现离不开多样化的诉讼手段,也就是司法权力,比如,起诉权、侦查权。此外,犯罪监督、司法监督是检察监督权重要的基本内涵,说明检察监督权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监督。随着时代不断演变,法律监督权基本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但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有着某种必然联系。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法律监督理论、检察监督权二者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关键性作用,我国要全方位正确认识,运用发展的眼光,统筹兼顾,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行业、领域具体发展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律监督理论以及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二者多样化的作用,使其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维护好社会秩序,确保相关方面有重要的制度保障,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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