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总结与反思


  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中国执政党和政府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出发,在充分吸收法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真正指导和影响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本文以1978年以来中国执政党的重要政治文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主要文本,考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思想渊源、核心观念、社会历史背景等方面反思了这一理论的诸多特点。最后,以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为例,讨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研究中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最重要的文本。尽管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之外,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党的中央全会的重大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可能都包含有法律体系问题的重要论述,但是,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党的中央全会的重大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一般关于法律体系的专门论述很少,往往只有一句话或几句话,尽管某些重要的法律体系思想可能首先是由上述几种文本提出来的。相比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则经常有较大的篇幅讨论立法工作或规划,阐述有关法律体系建设的思想。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
  
  学者们普遍注意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设想,因而往往把中共十五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提出的历史起点。应当承认,在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中,十五大报告确实是首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然而,如果我们把考察视域扩大到执政党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各种政治文献,就会发现早在中共十五大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重要决定就先后提出过“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命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事实上是经过了较长时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验证而后才明确提出来的。
  在20世纪80年代,尽管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论述立法工作任务或目标时一个套路化的提法是“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但也曾两次论及过建立或形成法律体系的问题。第一次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在总结上一年立法工作经验时提到,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想。非常可惜的是,这样一个珍贵的思想火花一闪而过,并没有立即引起持续的关注和讨论。第二次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在总结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成就时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因此,该报告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现在看来,当时就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显然为时过早,但它确实反映了立法机关急于建构法律体系的迫切心情。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加快了法律体系理论上升为主流政治话语和立法政策的步伐。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第一项法制建设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命题,并提出争取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报告都要谈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筑问题。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总结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成就时说,本届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毫无疑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反复强调和论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理论为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命题奠定了理论前提和实践基础。
  不过,1997年中共十五大的召开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确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这次党代会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且宣布“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命题的正式确立。此后,中共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确认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共十五大报告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简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相比,一个重大的进步是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确立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途径。
  自中共十五大以来,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理论上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在实践上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理论贡献是明确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和部门构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履职之初就专门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小组,专门就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开展研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宣布,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的重要贡献是积极探索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效形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同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认为科学立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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