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备法律理论对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启示


  摘 要 土地管理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是仍然不能遏制土地违法问题的出现。本文通过分析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其具体表现,总结出相应的关于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启示:不仅仅需要完备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改善监督管理模式。以期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 不完备法律理论 土地管理 土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土地要素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对土地进行合理化、法治化的管理,有利于保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是,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但是,仍然不能避免我国土地违法问题的出现。我国为了推进土地管理法治化,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相关立法者通过相应的逻辑推理制定法律,然后颁布相关法律,以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种法律的制定忽视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完善以及修正作用,不能够真正的体现实际需求。所以,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不仅仅需要完备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以及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合理分配。
  1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具体表现
  本世纪初,许成钢与卡塔琳娜·皮斯托合作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Incomplete Law Theory),用以研究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经过十几年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其不断应用于其他方面问题的研究。下面通过不完备法律理论研究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
  1.1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完备的法律指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面对任何案件时,都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准确判断:何人犯何种罪行,应该给予何种惩罚。但是法律适用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且具有长期性,期间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已制定的法律不可能完美解决每一个案件,所以,法律是不完备的。
  1.2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以不完备法律理论为参照,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三种类型:
  1.2.1第一类不完备法律
  法律对特定行为的界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以及执法手段。其具体表现为:《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例如其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规占用土地进行建筑的施工单位需立即停止施工,如若继续施工,那么相关机关有权制止。其中的“有权制止”规定模糊,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因此导致相关部门执法效率的低下。
  1.2.2第二类不完备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法律中的部分规定可能不再适用。其具体变现为:已经颁布十七年的《土地管理法》,其中的部分规定不再适用。例如,《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被征收需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方法是:以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此种补偿方式已经不适用于当下,现今,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不仅包括货币补偿,还包括社会保障补偿,即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使其不至于失去生活来源。
  1.2.3第三类不完备法律
  对某一具体行为,不同的法律给予的规定可能相互矛盾。其具体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有所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村内集体土地”可由 “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同时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管理法》仅规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具有发包权。可见两者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1.3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不完备的法律需要不断地完善,引入监督者灵活使用剩余立法权,有利于法律的完善,但是,只有某种行为能够被标准化,同时这种行为对某人或者社会产生极大负面效应或损害,导致机械的执法(被动执法)不能充分救济受害者时,监督者才能灵活的进行剩余立法权的使用,进行必要的主动执法。除此之外,仅仅依靠法院进行执法必然导致执法力度缺失,将监督者主动执法纳入到执法行列,有利于执法效率的提高。
  2不完备法律理论对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为了应对土地管理法治问题着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由不完善法律理论可知,不可能设计出适用于全部情况的法律,仅仅依靠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能有效地解决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需要在不断努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改善监督管理模式,向监督管理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于是,总结出如下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启示。
  2.1努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不完备法律理论了解到法律是不可能完备的,但是,我国不能就此放弃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虽然不能够达到完备的法律,但是可以尽量完善,尽最大努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完善法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特定行为的界限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明确规定具体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尽最大努力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土地管理法》中部分规定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及时的更新,重新修改不符合时代的规定,使其尽可能的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
  (3)部分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矛盾的规定,请相关的专家进行法律的修改,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通过以上几点,可以尽量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2改善土地监督管理模式
  我国的监督管理模式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部门进行监察工作时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主要问题为:对土地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地处罚、难以进行有效地责任追究、难以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等,所以导致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1)当地政府的干扰。有些地区,政府为了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违规使用土地,但是其监督管理部门不愿得罪政府,所以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视而不见。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相关的执法监察部门进行执法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导致执法工作难以进行。
  因此,需要改善土地监督管理模式,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归到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从而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并且有利于独立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组建,从而提高执法效率。除此之外,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使执法部门能够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
  2.3赋予国家土地监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依据不完备法律理论,可以给与监督管理者适当的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国家土地监察部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有时候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个人或者国家的权益,但是却没有足够的权限,难以充分救济受害者。因此,中央需要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监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从而提高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效率。
  3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不完善法律理论,为了有效解决土地违法行为,不仅仅需要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改善土地监督管理模式,并且赋予国家土地监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从而进行有效的土地法治管理。
  参考文献
  [1] 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介绍“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5).
  [2] 王向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J].特区法坛,2006(1).
  [3] 郭之纯.河南灵宝征地案,是揭示“农民返贫”的标本[N].东方早报,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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