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


  摘 要: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u)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在其理论体系里最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概念中。既有挥之不去的规范主义的传统刻痕,又有所谓“决断主义”的野性取向,而其思想与方法,则无不飘忽着与传统神学具有”结构同一性”的投影,这乃是由他的“(法学)概念的社会学”,尤其是所谓的“精神史的”(geislesgeschichllich)方法所决定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建构一种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
  关键词:施米特;非常状态;主权;决断;神学
  中图分类号:DF2(516) 文献标识码:八 文章编号:1009—3060(2006)02—0039—09
  
  一、引言:若干有意的交待
  
  施米特(Carl Schmitt)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家之一,这一点正被广泛接受。他在《宪法理论》(Verfassungslehrc)一书中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甚至被认为是20世纪世界上“唯一的体系性宪法理论”。然而,众所周知,由于他在二战期间和纳粹政权之间曾有牵扯不断的关系,这使得其形象和学说饱受争议。但赁心而论,如果仅仅抓住施米特的生活经历来对其思想进行批判,那么这种做法是有失偏颇的,正如我们不能把海德格尔(Heidegger)的思想成就和他的生活经历混为一谈那样,对于施米特,我们也不能陷入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的批判。
  在对施米特思想的解读中,西方学术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认为施米特思想的核心要素是其宗教的、甚至是神学的意涵;另一种则认为施米特最具原创性和最有力的观点是建立在法律一政治要素之上的。本文认为,尽管施米特思考的核心是政治法律问题,但这种思考却带上了鲜明的神学烙印。或者说,他的思想是近代以来随着世界的祛魅,人因远离上帝而缺乏绝对正当性根基的一种阵痛表现,也正是因此,它仍然和神学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从他的一篇重要文章《政治的神学》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明显的端倪。有论者甚至认为:“严格说来,施米特的所有政治论著和法学论著都带有神学痕迹,所以他自称‘法学的神学家’。”
  其实,不单是施米特的思想与神学有关联,即使是他在《政治的神学》中所尖锐批判的对象—一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the law),在形式上也和十九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自然神论有着惊人的暗通妙合之处。这正如施米特本人所言:“现代国家学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由于它们在历史发展中从神学转移到国家理论,……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的系统结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施米特和纯粹法学在政治和法律观点上的分歧就体现在他们关于政治的神学意象的差异之中。也正因如此,揭示施米特思想与神学之间的关联,就变得殊为重要。
  国内学术界当下对施米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部分政治学者之间,而鲜有法学角度的透视,甚至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充分关注。这种情景,大致与上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学术界对施氏研究的理论状况相同。其实,作为一个成就了所谓“政治宪法学”体系的学者,施米特固然拥有令政治学感兴趣的思想,但其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诚如日本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施米特与其说是政治学者、思想史学家,倒不如说首先是法律教义学者,其特长在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政治学性质、思想史性质的研究,仅仅只是出于这种目的的预备性的作业或曰部署而已……”。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就思想史的背景而言,施米特与他的论敌——同时代的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一样,都处在拉班德、耶利内克之后的19-20世纪德国所谓“国法学”的思想史脉络之中。有鉴于此,自上世纪?o年代以降,尤其是施米特的《宪法理论》自1972年在日本被翻译刊行之后,施米特的研究就逐渐受到了日本法学界的重视。
  本文较深远的动机之一,也是在为打破我国当下施米特研究之局限,还施米特思想之全貌,尤其是在突显施氏作为法学家的本来面目方面,做一次初步的尝试,但基于目前有限的能力与资料,更直接的意图则是通过分析施米特宪法学中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最具标识意义且相互关联的重要概念,来透视其思想与传统神学之间的“结构同一性”,揭示近代主权概念确立之后人类关于绝对正当性根基的迷思与困窘,并同时比较施米特政治宪法学与纯粹法学之间的差异,以把握施氏方法的特质。而为了这个直接的意图,笔者在本文中拟将暂且撇开施氏的晚成之作《宪法理论》(1928年)一书,而主要追溯到其前期的《政治的神学》(1922年)这篇文章以进行回转意义上的解读。
  
  二、非常状态:超乎法律秩序的秩序
  
  施米特思考的出发点是“非常状态”(Ausnamezustand),仅此一点就使得他和德国传统的规范主义法学及其同时代的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形成了对峙之势。据他所言,“像凯尔森这样的新康德主义者并不知道如何处理非常状态”,因为后者思考的出发点是常规稳定的状态。然而,在施米特看来,“一种关注现实生活的哲学不能逃避非常状态和极端处境,而是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关注它们。对这种哲学而言,非常状态比规范更重要,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对这个悖论的夸张反讽,而是因为这种观点的严肃性比那种从人云亦云中得到的清晰概括更加深刻。”
  那么,何谓“非常状态”呢?在《政治的神学》中,施米特对此作出了清晰的界定:“非常状态即是那种无法以概念规定的状态;它打破了一般的法律条文,但同时揭示了一种特殊的法理因素——绝对纯粹的决断。”在他看来,非常状态包含着一种对所有概念、规范和理性的超越,因此才不是一种“概念规定的状态”。当然,它虽然“打破”了法律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废弃法律从而彻底宣布法律的无效,而是指在面对某种特定的紧急状态时暂时终止法律的效用,等到消除了这种非常状态后再恢复其有效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这种状态中法律黯然隐退,但非常状态本身并不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毋宁说,它是超越法律秩序之外的另一种秩序,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依然存在,所以终极意义上的秩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尽管这已经不再是那种平常的秩序。如果说常规状态或规范状态是靠法律来维持的,那么,施米特所言的非常状态则完全是由主权者来引导的一种秩序。不单如此,在施米特看来,规范状态甚至还是基于非常状态才成立的,他就此犀利地指出:“规范证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状态却能证明一切:它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
  这一思想最终凝结在他此后出版的《宪法理论》一书之中,并凝练成为他整个奇异的、也就是被称为20世纪“唯一”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骨架。在那里,施米特更加详尽地阐释了为何非常状态是一种秩序状态。与非常状态和规范状态的区别相对应,他创设并区分了“宪法”(Verfassung)和“宪法律”(Verlassungs-Resetz)这两个独特的概念,其中,所谓的“宪法”,指的是一个民族对其自身的政治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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