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侵权法律适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案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各行各业都离不开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法律是人民基本权益的重要保障。传统的侵权法律重视的是在进行选择过程中的合法性,没有重视对其选择的侵权法律适用中的结果,这就直接导致在侵权法律适用的选择过程中,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在侵权法律适用中,要遵循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这一原则,这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非常的重要。
  关键词 侵权法律适用 保护 当事人 利益 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21-02
  一、前言
  法律,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论在哪一历史阶段,都离不开对法律的制定。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的制定都不一样,因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各个国家必须根据自身的基本国情、人文思想、历史进程、发展状况等一系列因素,对法律中的内容进行制定与完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在发展中的实际情况。侵权法律是法律政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法律的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侵权法律适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是侵权法律适用在相关案件中的运用时,对法律方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要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围绕着怎样保护当事人利益对法律进行选择,侵权法律适用在对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进行合理的遵循时,侵权法律适用在法律层面上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不再只是单一的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某一个位置,选择时更加趋向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层面,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保护当事人原则的概述
  就侵权法律的发展来看,传统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原则,重视侵权行为在相关地法中的适用。虽然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在发展过程中有些新的改善,例如:同一属人法原则、紧密联系原则等一系列的新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在改善中,在对相关法律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与传统侵权行为在相关地法中的适用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法律的选择还是按照着已经出台的规定来进行的。国际私法在发展的过程中,美国的国际私法学家凯弗斯是最开始对传统法律中的规定发起冲击的,他提倡侵权法律适用在对法律进行选择时,应当从法律中的结果出发。凯弗斯在发表的相关文献中明确的提出在对法律进行选择时,应当从怎样使适用结果具备应有的公正性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他提出了相关的标准,侵权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来思考。第一条标准,侵权法律适用的结果要与社会目的相符;第二条标准,保持对当事人的公正性。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为了使侵权法律适用的结果与这两条标准相符,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究,对案件中存在的所有事实进行挖掘,在选择法律时要对相关的法律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比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法律所造成的结果进行分析,衡量哪一种结果在不违背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最能够保障对当事人的公正性。凯弗斯提出的这一观点,虽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与缺陷,但是他所表达出来的观点与法律精神是相符合的,因为他的观点中重视对当事人的公正性,侵权法律使用的结果与社会目的相符合,强调了在选择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凯弗斯在一定程度上,为侵权法律适用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中的应用,提供了切实可靠的理论依据。
  在美国国际私法学家凯弗斯所提出的观念的影响下,当代各个国家在对国际私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利益这一观念已经深入到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款中,作为立法的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的规定了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中,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以自主的选择相应的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体现
  我国侵权法律适用中有明确的规定,将侵权行为中的地法原则作为侵权法律适用的基础。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传统的侵权法律适用中一部分冲突法的有效保存,意思自治、经常居住场所地法原则是对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有效完善,但是在侵权法律适用的现实应用中,侵权法律适用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提前的使用,这一事项体现出了当代法律制定人员对国际私法中相关价值取向的肯定与回应。
  侵权行为,在法律的界定中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处于平等的位置。所以在我国侵权法律适用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进行袒护。根据侵权法律适用原则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出了对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法律适用原则规定中的几条法律适用原则规定:
  (一)案件中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适用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适用原则,体现了对审理案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保护的原则。在特殊侵权的案件审理中,应当采取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的使用,例如:我国相关的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则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产品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应当采取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的适用;被侵权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在遭到侵犯时,应当采取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是被侵权人在工作与生活中的主要居住地。所以,被侵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对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能够有所了解,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的适用有利于被侵权人的权利维护,能够有效的实现被侵权人的维权目的,体现了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的适用,能够有效的对案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权益的维护。例如:在产品纠纷认定责任的过程中,被侵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人不用对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与产品来源等一系列方面进行了解,被侵权人只需要运用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就能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就是被侵权人在网络中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虽然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的位置以及侵权方式难以确定,但是被侵权人经常居住所在地的位置很便于确定,所以被侵权人在适用经常居住所在地法律能够有效的对自己在网络中被侵犯的权益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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