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摘 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具体运行过程中如何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对其相应权利予以限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允许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作品的传播者与使用者享有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支付一定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本文试从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关理论、现状有所了解的基础上,针对其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完善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律关系领域内,主要体现为各国著作权制度对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相关财产权利予以限制的一种制度。其概念首先在美国Folsom v.Marsh一案中提出[1],随后规定在美国1976年的《著作權法》中。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体系中予以确认,并逐步为现代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传播者或使用者可以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不经其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如何协调、均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从而促进被保护作品的广泛传播、使用,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在确认该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作品中所包含的对于社会具有根本利益的思想或者信息的基础上,法律对其予以规制,保障“其为著作权人针对信息传播中的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利益平衡的手段”。[2]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需求,是实现、协调对著作权人行使作为私人权利予以限制以及对社会公民之间平等交往、共同发展的公共权利维护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
  1.公平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重要的价值之一
  主要体现于著作权人的创作活动离不开对已经存在并且富含他人智慧的作品所进行的借鉴和利用,在一代一代人们的共同努力之下,从而实现知识的积累,进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针对上文所说的借鉴和利用,在著作权人或者说创作者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其针对被借鉴和被利用的作品而言,作为传播者或者使用人;而就其所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言,又会被其他传播者或者使用者在完善其作品或者构思的过程中予以借鉴或者利用。即在文化发展和交融的过程中,其作为著作权人或者传播者、使用人的角色,随着其自身是否创作、是否利用而有所变化。
  公平还体现于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当事人,为了创作而汲取或者借鉴他人成果的同时,不应阻止或者限制他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利用自己创作的作品。即为保障信息的及时获取和享有,著作权人应放弃对其作品无限制的独占权利抑或在适当范围内让渡自己部分权利,给予他人适当便利,进而促使著作权人、使用者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公平不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在私人领域(公民行使个体权利的空间)范围内,还应体现在公共领域(公民之间的平等交往共同发展的场域)范围内以及在二者之间实现一种内在的协调,达至一种更高价值的公平,即实现对著作权人私权的限制以及对与之相应社会公权的维护。
  2.效率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另一重要价值
  主要体现于著作权的进一步发展,能够保障文化信息资源在充分流动的基础上实现上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从而保障社会精神、文化财富的逐步增长。合理使用制度是针对上述与著作权有关的当事人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权衡各方得失、利弊,进而通过法律对权利予以分配、安排,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为促使各方利益在平衡和协调的过程中得到最大的满足,并保证信息资源能够在得到优化配置、产生良好效益的基础上,避免每次征得著作权人同意额外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效率还体现于实现著作权人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范围内以及在二者之间的内在协调,试图通过对著作权人私权的限制以及对社会公权的维护,在确信不会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保证作品的传播、使用、通过市场流通或者交易的手段等方式获取与其投入成本相均衡的补偿,从而划出一个可供使用者无偿使用的合理范围。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使用者和传播者在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不侵犯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基础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个人用于研究、学习或者欣赏,适当引用、为新闻或者媒体传播,教学、科研、公务以及公共演讲,公共文化机构的复制与公共场所艺术作品非接触式的利用,无偿表演、将享有著作权的汉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以及将已经出版但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相关情形。正如我国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依《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上述两个条文共同构成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其不仅体现了法律所发挥的平衡作用,还体现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以及对限制本身的规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还体现在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还对计算机程序合理使用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在该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著作权法》二十二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予以整合,将原本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改为列举与开放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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