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性婚姻在国际私法领域内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同性恋是现今社会无法回避的社会话题,同性恋同样和异性恋一样有对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需求。从法律的角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是否认可这一问题的不同法律规定,导致了同性恋群体在婚姻关系、子女收养关系等问题上的障碍,本文旨在通过从国际私法适用的角度为同性恋群体在婚姻和子女收养问题上提供解决路径,以期更好的保障同性恋群体的人权;同时,合理利用冲突规范追求实质正义,亦体现了冲突规范的独立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冲突规范;同性恋婚姻;子女收养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同性恋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根据有关社会科学理论和数量统计,“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4%。刘达临和李银河等学者根据多项调查估测,我国目前同性爱者总数不少于3000万。中国是一个有着13 亿人口的大国,一般研究认为,无论社会文化背景,在性成熟时期人口中,同性恋(包括双性恋)人所占的比例大约是3%~5% ,有专家测算中国的同性恋人口有3900万到5200万。” 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数字面前,从法律的角度,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同性恋同样和异性恋一样有对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需求。但实际现实是,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是否认可这一问题,态度各异。
  2015年12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一项历史性裁决,美最高法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同性伴侣今后可在全美50个州注册结婚。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美国各界关注,有关争论在美国已持续数十年之久,在支持者与反对者持续不断的争论声中,美国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逐渐从排斥转向认同。
  有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美国人目前支持同性婚姻。在美最高法做出裁决前,全美50个州中已有37个州允许同性伴侣注册结婚。
  该案当事人奥博格费尔2013年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在马里兰州登记结婚,随后伴侣因病离世。由于俄亥俄州尚未允许同性婚姻,因此奥博格费尔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出现在爱人的死亡证明上,他就此对州政府发起诉讼,并一直把官司打到了美最高法。
  美最高法在就俄亥俄州公民奥博格费尔诉州政府一案的裁决决定中表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婚姻是所有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因此同性婚姻是受宪法保护的。
  支持同性婚姻的大法官肯尼迪在主要意见书中写道,婚姻是两个人结合的最高形式,它代表着爱、忠诚、奉献、牺牲和家庭。同性伴侣的结合会让他们变得更加伟大。他表示,有人认为同性婚姻是对婚姻的不尊重,这种观念是一种误读,同性伴侣尊重婚姻。
  至此,美国成为全世界第二十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同性伴侣结婚的国家。据美媒报道,目前全美同性伴侣人群已达到数百万。
  除此以外,观察全球范围内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截至2012年4月,全球共有四大洲的 21 个国家或地区(2001 年荷兰最早通过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采用同性婚姻模式;22个国家(列支敦士登的同性恋民事结合于 2011 年 9 月1 日起生效)或地区采用非婚姻模式认可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非婚姻模式主要包括民事结合模式和注册伴侣模式。
  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背景之下,对同性恋问题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同性恋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在法律方面無法得到保障,我国亦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之间不可取得婚姻登记,这样,同性伴侣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与此相关,在子女收养问题上,同性恋也同样受到一些阻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如前所述,由于同性伴侣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九条,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对男性同性恋伴侣,其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收养与其年龄差小于四十岁的女性。他们则只能选择收养男性,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笔者由此还可以联想到一个有趣的问题,据了解,同性恋的成因包括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如果一对男性同性恋只能收养男性小孩,那被他们收养的小孩在后天环境熏陶下成为同性恋的几率就会变大,这与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立法初衷是否背道而驰呢?
  笔者认为,公平对待同性恋人群,保障其正常的婚姻权、家庭生活各项权利,是中国人权保护进步的体现,也是真正解决同性恋问题的合理途径。
  在前文所提到的美国俄亥俄州公民奥博格费尔诉州政府一案中,当事人奥博格费尔2013年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在认可同性婚姻的马里兰州登记结婚,但在伴侣因病离世后,由于其所在的俄亥俄州尚未允许同性婚姻,因此奥博格费尔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出现在爱人的死亡证明上。在中国,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比如,当同性恋中一方需要进行重要手术医治时,另一方因为不具有“配偶”身份,而不能签字做出决定,然而事实上,他们朝夕相伴共同生活,脱去“丈夫”与“妻子”的社会定义,同性恋生活的实质与异性恋没有什么不同。类似的还有遗产分割问题。总之,一切需要法律意义上“配偶”身份的民事关系,都拒绝了同性伴侣的加入,而这一切都有违实质公平。
  笔者尝试从国际私法领域法律选择方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角度,在判定同性恋是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方面,是否可以通过一些制度安排,让其获得实质公正的结果。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当中有任何一项含有涉外因素,那么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就被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同性恋无法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但是一对同性恋可以到任何一个认可同性恋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的外国结婚,这样,按照该外国的法律,这对同性恋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民事伴侣关系。同时,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了涉外因素,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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