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


  摘要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使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越加突显,同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活动越来越严重,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为此,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国内企业也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而这就更需要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 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8-01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中也讲明了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属性。与有形财产所不同的是:它不占据空间,不容易被权利人所控制,极易遭受他人的侵害。它不像物权所有权那样具有追及性,它不具有实质的追及权,一旦为他人所获取,即使权利人追回了记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如图纸、资料、软盘等物体,也不可能把别人已经知悉的商业秘密真正追回。商业秘密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也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来实现财产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自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L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以来,许多国家(地区)在立法和司法判例中都趋向于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看待。需要说明的是,商业秘密权与商业秘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利与权利客体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一种知识产品,本质属性是非物质性或无形性。商业秘密正是这样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因此,从知识产权的客体和本质特征来看,商业秘密理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并列的第四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且“从知识产权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本来就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有其他的新型权利会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应是必然。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国家通过立法惩罚侵犯权利人具有价值的财产是其必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当今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第一,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则很难按此法执行。第三,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第四,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五,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总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二、维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实现
  引起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出的原因颇多,其中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可谓其重要原因之一。纵览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例如美国形成了以判例法为先导,以《侵权行为法重述》为中介,以联邦《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和为一半以上的州所接受为标志,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德国、日本确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民法、刑法等若干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韩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目前,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和地区,不仅在一般的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调整,而且均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有的已经出台。总之,尽管世界各国在立法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三、可以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全面提高市场主体的内部素质
  市场竞争,从本质上说就是市场主体内部素质的竞争。市场主体要获得市场和竞争优势,就须不断开发自己的拥有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和改善经营方法,但这都要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前提。只有将这些技术、经营信息和管理诀窍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才可能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和整个行业素质的提高。
  四、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近些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保护已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多边、双边的谈判,推动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和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均对商业秘密作了重点规定。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我们要消除贸易障碍,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就需要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与国际惯例同步合辙。
  综上所述,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竞争”成为调控社会资源的有效机制,社会以竞争的方式平衡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市场主体追求发展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希望立法者制订一部兼有实体和程序内容的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保护科学创新的成果,推动社会进步,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邓安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之完善.湖南:湘潭大学学报.2003.
  [4]刘志刚.浅议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甘肃:兰州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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