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条约观


  摘 要 鸦片战争后,条约成为列强攫取在华特权的法律工具。大清帝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作为清政府的官员和英国殖民政策的执行者,其条约观对晚清中国条约体制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根据赫德发表的文章及其呈递的节略,通过对当时中英两国对外政策分析,从其海关总税务司特殊身份的角度,探讨其对晚清中外所缔结的条约的认识和主张,揭示其条约观的本质。赫德的条约观是英国对外殖民政策的反映。
  关键词 晚清 海关总税务司 赫德 条约
  中图分类号 D829.15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7-12-22
  著名史学家陈旭麓說过,研究中国近代史只要搞懂三个人——慈禧、李鸿章和赫德,他们是中国近代史脉络的枢纽人物,构筑起朝野、满汉和中外关系。
  赫德何人也,在中国近代史上竟有如此重要之地位?赫德全名鹭宾·赫德(Robert Hart,1835.2.2—1911.9.25),英国人,1854年英国外交部在外交大臣克拉伦敦任名誉校长的爱尔兰女王大学招募赴华领馆人员,19岁的赫德放弃正在攻读的哲学和法律硕士课程,跟随驻华公使包令来到中国。其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署翻译学员、英国驻宁波领事馆助理翻译、英国驻广州领事馆二等翻译、广州海关副税务司与江海关税务司会办署理总税务司,到1863年28岁时正式被清政府任命为总税务司用了仅仅9年的时间,而从1863年直至1911年76岁,他去世时为止,他任海关总税务司一职长达48年。这位与慈禧太后同龄的英国人左右中国内政外交近半个世纪,深受清政府信赖和倚重,同时为其母国英国利益殚精竭虑,且能兼顾平衡其他国家在华利益,实为影响朝野、连通中外之关键人物。海关总税务司的身份是其影响中外关系的客观条件。外籍海关税务司制度源于条约,该制度的维持和延续依靠条约,而其平衡各方利益所倚仗的工具仍是条约,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与晚清不平等条约有着不解之缘。
  一、晚清赫德的条约观
  1.条约与不平等条约。条约是自古以来即已存在的,用以规定国家相互间行为规则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条约在当事国之间即是法律[1]3。按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Grotius)的解释,平等条约是对缔约双方施加同等负担的条约;不平等条约是缺乏互惠并对缔约一方施加永久或暂时负担的条约。
  2.赫德对晚清中外条约的认识和主张。赫德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终生勤奋好学。从他的日记中可以看到,他不仅刻苦学习汉语,而且他还不间断地从欧洲订阅杂志、书籍,向同事、朋友借阅书刊。他与英国驻华公使及各地领事联系密切,他对当时资本主义世界尤其是英国的政治经济和对外政策有着清醒的认识,同时,他身居中国多年,周旋于王公大臣之间,深谙中国的“内情”与“外情”。赫德对晚清条约的认识和阐述从其在华期间留下的各种文字表述中都有体现,如其在华期间的函电、文牍、日记,还有向清政府呈递的多个说贴、节略以及其发表的文章。在义和团运动后,为达到平衡各国利益、避免瓜分中国、保障列强在中国的未来权益的目的,同时为如何订立新的条约提供依据,1900年至1901年间赫德先后在《双周评论》《世界杂志》《北美评论》《德意志评论》等欧美著名时事评论刊物上发表了六篇有关中国问题看法的文章——《北京使馆——一次全国性的暴动和国际事件》《中国及其对外贸易》《中国与重建》《中国与世界》《义和团,1900》《中国、改革和列强》。这六篇文章连同1875年总理衙门札饬赫德就整顿各口通商事务拟议的《总税务司关于改善商务关系的备忘录》(附1875年《遵拟整顿通商各口货物征抽事宜节略》)以及1878年初赫德代为起草的意在说明清政府在修约时应持立场的《总理衙门咨行出使大臣》通函一起被收录于赫德的《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一书中。这是赫德凭借他在中国海关工作40年的经验,依据其对中国官民,特别是清政府权力机构当权人物长期频繁的接触和了解,站在中国募用人员和列强代理人的立场上,提出如何处理义和团事件、如何处理好中外关系问题,以避免“黄祸”的出现[2]343。该书相对客观、全面地阐述了赫德的条约观。
  (1)承认列强与清政府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赫德毫不讳言地承认列强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的不平等性,这些条约是缺乏互惠只对中国一方施加负担的条约。他在《北京使馆——一次全国性的暴动和国际事件》一文中说:“这个种族,在历经了数千年唯我独尊和闭关自守之后,已迫于形势及来犯者的巨大优势,而与世界其他国家结成了条约关系。但是中国认为那是一种耻辱,看不到从这种关系中能得到什么好处,所以正在指望有朝一日轮到自己强大起来,必将重新恢复昔日的生活,排除同外国的交往、一切外来的干涉和侵略。”在《中国与世界》一文中,赫德进一步阐述他对中国人愿意接受的互惠条约的看法:“假如说有什么可以博得中国人的心的话,那就是互惠。放在中国面前要它接受的条约,应该在提出让与在华外国人特权之外,还有更多的内容。比如,给每一个条约增加一专门条款,大概意思是中国人在有关国家也享受‘最惠国待遇’就可以了。是什么使得中国如此愿意接受未被批准的1868年的《阿礼国条约》呢,不是因为条约会带给它多少利益,而是互惠的方式。”①条约订立的不平等。首先,条约的订立并非出自中国的自愿,而是“迫于形势及来犯者的巨大优势,而与世界其他国家结成了条约关系”。其次,“没有一次谈判是均等公平的”,条约是“由外国谈判者起草的”,“条约制定者保证了外商所要求的一切,而中国政府同意了这样的条约”。②条约内容的不平等。赫德认为列强凭借军事或经济优势逼迫中国签订了形式上合法而内容上损害中国国家经济主权的不平等条约,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他在《中国及其对外贸易》一文中明确指出:“至于一个更文明的国家,是否可以合法地凭借其优势力量来发号施令,甚至取得某种国际性的权益,这种国际性权益一方面给本地内部管理制造了种种困难,另一方面,瓦解了本地的生产而代之以外国的企业,这个问题是不必讨论的。”他认为条款中问题最突出的是那些条款,一是“治外法权”,二是“最惠国待遇”,还有“传教士”方面的条款。此外,就是税则问题,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条款“已经成为引起争论和恶感的事关重大的条款”。③条约实施的不平等。条约的实施依据是外国的外文文本,“在中文版的条约文本中有此规定,并不见于相应条约的外文版中,而外文版文本规定出现任何意见分歧时,则以外文版为准”。在条约实施过程中,中国也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国人的利益必须始终为保证外国人的利益而让步”。列强不仅凭借其优势逼迫中国让渡主权签订不平等条约,而且条约的履行也是在列强的武力逼迫下进行。在《中国及其对外贸易》一文中,赫德说得很直白:“当条约批准文本一交换,中国让与的条约利益,即刻在对方手中变成了条约‘权利’,如果中国不能履行它的新的条约义务,灾祸就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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