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金融法角度


  国内学者多从两个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法案进行研究,第一是对改革法案的不同角度解读,第二是对改革原因与效果的评价。然而,作为金融领域里一项重要法案,笔者认为有必要从金融法的规制和原则对改革法案进行解读。本文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体现了金融法的“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文献综述
  在2008年从美国开始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背景下,美国与2010年公布了针对金融业监管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e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下称“法案”)。该法案公布后,我国学者多从两个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法案进行研究,第一是对改革法案的不同角度解读,如法案内容本身、法学理念等;第二是对改革原因与效果的评价,并且国内学者皆在该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一,多角度对《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法案内容的解读并谈对我国的启示。邹昆仑等(2012)从法案内容本身“机构改革、市场稳定监管、金融衍生品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这五个方面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了解读。苏振明(2010)从美联储职责变化的角度解读该法案,认为美联储在本次改革成为了金融市场上的超级监管者,而美联储目前缺乏监管;马林声和罗劲(2010)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个角度,认为《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是本次立法中重视保护其权益的主要原因,并对新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进行了评价。
  第二,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原因和分析和效果的评价。仁渤方惠(2012)基于次贷危机对改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繁冗和漏洞造成了监管的失灵和效率低下,美国缺乏同一的监管者,危机前的监管机构也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冯果、田春雷(2009)认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巨大缝隙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关键性肇因,并从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金融监管机构配合、金融创新与监管立法者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王仁荣(2010)认为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虽然主要针对的是金融业,但是同时也深刻的改变着公司的治理原则,如董事选举、代理权取得、董事会构成、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以及经纪人投票等;林金有、张茂荣(2011)认为美国此次改革效果并不明显,存在着华尔街金融利益团体利用重金影响监管力度、支持共和党反对民主党领导的改革以及游说力量影响立法的诸多影响法案效果的行为。
  由此可见,国内尚未有学者从金融法的目标、原则角度对改革法案进行分析,在评价方面也缺少利用金融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评价。而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针对的却是美国金融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金融法的原则和目标对《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进行解读,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这项法案所体现的金融法特征。而进行解读前,需要对改革前美国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以更好的分析改革法案的内容。在理解法案内容的基础上对该法案中体现的金融法相关知识进行论述。
  二、监管的侧重点:防范系统性风险
  “确保金融机构稳健与审慎经营,化解系统性风险”是金融法的“核心目标”。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与一般风险的差别在于,系统性风险存在于金融系统的整体环境中,很难察觉却影响深刻、波及面广,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自主措施是难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法是对金融业的规制,需要加强对金融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金融法的天然职责。金融业是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业,是一个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重风险的行业。金融行业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造成更多的经济、社会问题。
  然而,改革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对金融法的“核心目标”——“确保金融机构稳健与审慎经营,化解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全国性质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由于美国在法案出台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机构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进行监管,缺乏必要的机制对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管理。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没有被察觉以致于发生了从华尔街开始蔓延,并最终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
  本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对金融业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正如前文所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控制系统性风险。总之,本法案的出台体现了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是美国金融法历史上的一个进步。
  三、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构建金融法律体系,是为了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金融法方面进行立法时,立法者需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但是一般的监督管理机构很难建立起对全国的金融风险监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在这次改革中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能。
  在这次金融监管改革中,美联储获得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为了监控系统风险而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负责人部分由美联储的管理者担当;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局属于美联储的内部机构;美联储被赋予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运行的职能;美联储有责任对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清算活动进行监管,等。
  四、金融法的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中美两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不同的。在美国,购买金融产品的个人是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称为“金融消费者”。而在我国,学者普遍将“金融消费者”界定成“为生活消费而获得商品和服务的个人”。笔者认为,由于个人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数量众多但高度分散,权益保护问题十分严峻,而且两国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产品购买的个人并无本质差异,因此,本文所提到的“金融消费者”泛指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金融产品,作为资金融出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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