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山村民族民间纠纷调解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镇山村是城市郊区的一个布依族聚居村寨,其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合法选举产生。该村传统的寨老制度与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结合,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民族民间纠纷调解;民族民间规范
  中图分类号:D6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2-0045-04
  
  一、镇山村的基本情况介绍
  
  镇山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溪水库中部的一个半岛上,距省会贵阳市21公里。全村总面积3.8平方公里,全村总人口176户591人。其中,布依族110户385人,布依族都是同一宗族;苗族65户201人,汉族1户5人。少数民族居民共175户586人,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山村的布依族、苗族有自己的语言,但因镇山村地处贵阳市郊,并且长期与汉族交往,除老人说布依语、苗语外,大部分村民讲汉语。传统农业是镇山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方式,发展旅游业成了当地村民发家致富的又一渠道。1993年8月23日镇山村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贵州镇山民族文化保护村”。1998年被列为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年10月,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学会与挪威文博专家通过考察,正式将镇山村列为中挪文化合作的国际性项目——贵州生态博物馆群之一。2004年接待游客12万人次,全村生产总值近600万元,其中农业产值200万,旅游接待及餐饮等第三产业产值近400万,农民人均纯收入约3530元,与1993年人均纯收入250元相比翻了十倍还要多,仅在2005年该村向国家缴纳税款就达10万余元,走上了致富道路。这其中,村民委员会对诸多民间纠纷及时、有效的调解,为该村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调解的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下属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起作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协助上一级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如传达上级政令、计划生育、各种统计报表以及进行一些公共性建设等,村民之间的纠纷除了自愿和解的以外,基本上是起诉到当地的法院解决。人们认为法院“是纠纷解决中最具合法性的权威”[1]。这种情况主要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发达的汉族聚居地区或城市郊区,人口集中,交通方便,法院派出法庭的布局合理,司法部门不存在乱收费等问题,人们对法院比较信任。但在贵州,由于特殊的地理因素、民族因素,较落后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属于这种情况的地区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城市。第二种情况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属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调解程序还是具体调解内容,民间规范(习惯法)与国家法不冲突,并对国家法起到很大的补充作用[2]。在贵州属于这种情况的主要是城市郊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或者汉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第三种情况是民间规范(习惯法)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除了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外,民间的社会秩序主要是依靠当地的习惯法规范维护的。习惯法与国家法多元并存,并且习惯法“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某种明显的影响。换句话说,习惯法具有这样一些功能,它能明显地补充、反对、修正甚至破坏官方法,尤其是国家法”,[3]有特殊的强制力保证这种习惯法的实施。在贵州的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就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贵州黔东南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这种情况就比较多[4]。本文中的镇山村是第二种情况的一个典型。
  关于少数民族村寨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研究,一般是从民族学的视角出发,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且当前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多为偏远的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如贵州黔东南地区的苗族和侗族。而对于城市周边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布依族村寨的研究却甚少,可以说对这样特殊地域环境下的布依族习惯法的研究在贵州仍是空白。通过对镇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调解方式的调查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这种属于城市的郊区,汉化程度高,便于政府管理的地方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特点,有更加直接的了解,以填补此类研究的不足。
  
  三、镇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由村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寨老的支持下成立。村委会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出一名村民作为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也可以向村委会自我推荐,名额为6人。经推选出来的5名和自荐的6名共11名候选人在全村预选会上发表“就职演说”,全村预选会根据这11名候选人的“演说”,对其进行投票,最终选出票数最高的前两名作为村主任的候选人。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过程是:在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后,由有选举权的村民对该两名候选人进行不记名投票,最终得票最多的一名候选人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根据习惯做法,村里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决定。村委会内设调解委员会,有专职调解员,也是村委会成员之一,由村民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既是村民之间民间纠纷的调解者,也是村民之间某些事实行为的见证者,它以预防和化解矛盾为宗旨。
  镇山村调解委员会自2005年1月到2006年11月间,详细记录在卷的调解村内民间纠纷的案例有5起。其中调解成功4起,口头或书面达成调解协议的各2起;另一起是因纠纷当事人自愿撤回调解申请,所以调解终止。调解委员会除参与上述记录在卷的纠纷调解外,还参与大量的影响比较小的不需要记录在卷的纠纷调解,因为这类纠纷主要集中于家庭中婆媳之间或赡养老人的问题,一般争议不大,所以通过对纠纷双方简单的说教,作一定的感情沟通,就能够解决。因此,此类调解一般不制作详细调解记录。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观察该村的调解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程序
  调解地点一般是在纠纷一方当事人家中。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均会邀请村委会的其他成员或村中有一定威信的前辈参与,一般为三至四人。在传统上,民间发生纠纷以后,都是请寨中的长老(简称“寨老”,指该民族中德高望众者。下同。)出面解决,很少上报到政府。这主要是布依族或苗族的文化模式与汉族地区的儒家文化模式不同,人们不了解也不认同国家的法律。同时,这个村寨的布依族都是一个祖先的后代,有了纠纷,人们一般也不愿意借助外部的势力,特别是政府的介入,都是由自己民族内部进行处理。
  在为村民调解纠纷时,先是由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在同意调解并作相应准备后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调解时,调解员及寨老在分别听取矛盾双方的陈述后,在尽可能依法的前提下,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双方进行调解,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处理纠纷的协议。该协议有口头和书面的两种,口头协议是在调解员及寨老见证的情况下,矛盾双方对争议问题互相作出承诺。适用口头协议就可解决的纠纷,一般比较简单。下面我们根据具体纠纷案件来了解调解的程序:
  2005年18月8日,村民委员会调解员根据村民李秀×的请求,到村民李××家进行调查,主要是问清李××是否承认修改厕所挤占道路,影响了李秀×家的通道进出的事实。李××口头承认修改厕所的事实,但否认占道妨碍交通。调解员都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熟悉村寨中的情况。修改厕所有无妨碍交通,只需调解员现场勘查即查清了李××因改厕所确实挤占了道路的事实。第二天,村民委员会根据前一天的调查情况,邀请村中寨老见证,召集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口头承认了占道的事实,并同意撤出占道的边沟部分,保持原路的宽度。李秀×对此很满意,也允许李××在不影响自己通道的前提下改动厕所。两家又重归于好,纠纷顺利解决。这种调解方式,由于寨老出面,增加了纠纷当事人对这种调解的信任,调解的内容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接受并积极执行。该案例中,它既支持了前者改厕所的正当事由,也很好地维护了后者的合法通行权,做到了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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