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纠纷与接近正义


  摘 要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公正解决纠纷,其实现需要国家在推进公权力的过程中,亲近乡土正义观,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对话与制度化妥协。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诉讼价值 解决纠纷 接近正义
  作者简介:吕皓,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14-04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取材于云南省宁蒗县法院基层巡回法庭的真实事迹。影片反映崇山峻岭、层峦叠嶂的云南西北山区散落着的十多个少数民族,他们过着平静而质朴的生活。五十多岁的老冯是县上的法官,为了解决山区村民之间的纠纷,他们每隔一段时间就牵着马匹、驮着国徽穿行于寨与寨之间,组成了一个奇特而庄严的流动法庭,留下他们几多喜乐辛酸……影片没有夸张的情节,没有刻意的煽情,几近记录片的电影,因其情节的真实无夸而朴实,因其主题的广泛严肃而厚重,在几个案件的发生与推进中将观众引入思考。
  不论我们想做好什么事情都无法回避目的问题,因为没有目的就没有方向,目的错误是根本性的错误,民事诉讼也是一样。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制约和支配着民事司法制度、审判机能、当事人诉讼权能、诉讼体制的构造,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众说纷纭,主要有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利益保障说、多元说等几种。本文要讨论的是特定区域的民事诉讼目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
  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一)政治方面——权利的边缘
  电影故事发生在云南西北山区,这个地方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边缘地区,也是权力的边缘地区。三个人、一匹马行走在陡峭的山路上,一走就是大半辈子,付出了汗水、青春,甚至生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山寨里有的是能够解决纠纷的智者,即便是缺了这三个人,村民们的纠纷照样能够解决。他们同那些族长、喇嘛的区别在哪里?答案就在马背上的那面国徽——国家权力的象征。如果忽视了这一点,老冯在解决纠纷时所表现出来的智慧与大度,都不过类似于一个阿凡提式的智者,不过是“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而他通过解决纠纷在民众中树立起来的威信,也不过类似于乡间的族长或者长者。
  在这样一个处在权利边缘的偏远山区,老百姓早已习惯了“山高皇帝远”的生活,而老冯他们要做的正是将这些人纳入国家权力当中,是要通过他们(代表国家权力)而不是别人对纠纷的解决,来确认国家权力对于这个边远地区的治理,确认这个边缘的角落被整合到现代民族国家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冯他们所承担的不仅是司法任务,更是政治使命。
  (二)社会关系方面——熟人社会
  现代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是陌生人社会,而少数民族地区却完完全全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里生活着世世代代的乡里乡亲,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于是,法律要解决的就不是一次博弈中的利益关系,还要考虑以后,这是为了防止矛盾的扩大;而当事人也不是现代诉讼意义上的“理性人”,他们有事并不是从自身利益做大化考虑,而会带有一些非理性的情感因素,比如报复、争面子。
  少数民族地区的诉讼一般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诉讼标的也不大,比如电影里两妯娌只为了一个五块钱的泡菜坛子。但是法官们绝不敢小看了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因为熟人社会“剪不断理还乱”的人际关系和一些传统的风俗民情使得这些“小事”很可能由于得不到妥善处理而上升为“大事”。
  (三)生活状况方面——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电影里有一个片段让我印象深刻,在那个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中,贫苦不堪的山民村妇因无处可归拒绝搬出丈夫的房子,她趴在地上四处打转并执拗地发出示威的干嚎,以此作为她最本能的、最直接的表达自我意愿的方式。面对那一声声捍卫着生存权利的如动物般的干嚎,法律此时可以做什么呢?按照现代民法,他的丈夫基于所有权可以将妻子赶出以排除妨碍。但面对这样一种以死相协的抗议,再铁面无情的法律执行者是不是也应该做一点思考呢?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们为了更方便的生活而通过“契约”制定的,它满足了人多方面的需求:生存、安全、尊严、自我实现等。也就是说,对法律的最低要求,是保障人们的生存,换句话说就是“温饱线下无法律”。往小了说,如果法律连一个人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偷抢便是正当的,因为对于他(她)来说,生存的意义大于财产权;往大了说,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障普通民众的生存温饱,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注定会局部失效,从它所不能保障的领域退出。正因此,老冯的束手无策与其说是司法的尴尬,不如说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尴尬。
  (四)法律方面——当国家法遇到了民间法和乡土正义观
  电影中的很多矛盾都是来自于老冯、阿洛他们所依据的“法”与村民们所依据的“法”产生的冲突,因为在他们生活的那片土地上同时存在着两种规范——国家法和民间法,因为他们对于正义的观念有所不同。
  在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运行调整机制。一是国家和法律确认的维持体现新价值的法理机制,或称为“国家法”;二是由村落和乡民维持的体现传统社会的礼俗机制,或称为“民间法”。法理机制具有规范性,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特点,是一种带有“公”的性质的浅层规范,采用的是一种压制方式。而风俗习惯更多的是靠相关主体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靠情感、良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它属于一种“私”的深层规范,采用的是一种补救型、自治型的方式,它仍属于法的一种形式。而此时国家法该采取什么态度呢?居高临下的优越姿态是否应当反思?这个问题我们下面再讨论。
  一般说来,正义应当是具有普适价值的,但这并不排除生活背景、教育背景不同的人对于正义的认识有部分差别。比如,在法官眼中,正义在于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而在这些村民眼中,正义绝不仅仅是实现纸面上规定的那些,还有他们所认为的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在这利益背后是价值判断,他们所认的利益之所以和法定利益发生冲突是因为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比如,在影片的“猪拱罐罐事件”中原告的诉求除了赔偿一头猪外,还要求做一场法事。在大多数唯物主义者的眼里,这一诉求是毫无意义和依据的,但是在偏远山村这些信仰宗教的村民眼里,做一场法事的意义可能高于金钱等物质给付,做一场法事向祖先请罪,祖先才不会怪罪他们,才会继續保佑他们。于是,做一场法事的正义性就凸现出来了。对此,我们能说只有我们的正义观是正确的,他们的就是愚昧落后吗?毕竟信仰本身没有错,基于特定信仰的正义观也没有什么高下之分,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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