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合理化配置


  摘 要 检察权合理化配置是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我国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司法职能两大方面。但就目前情况分析结果,我国检察机关在例如独立性、公诉权范围以及信息获取渠道等方面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强化检察系统独立性,扩大公诉权使用范围等方式方法来合理化配置检察权。
  关键词 检察权 配置 权力结构
  作者简介:吴琼、王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45-02
  检察权的合理化配置,属于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合理配置检察权,其实质就是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职能定位,根据司法规律,科学界定检察权的作用范围,合理调整检察权的权能结构,使得检察职能可以充分有效实现,同时提升检察工作效能。豍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检察权的定位以及目前工作上存在的配置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善方式,以真正实现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检察权的定位
  检察权的定位准确与否是其科学配置的基础,只有在结合其所依存的权力结构模式和诉讼制度模式、规律基础之上,正确认识其法律定位,才能透彻的分析在现实工作中检察功能所遇到的问题根源。豎我国《宪法》第129条、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并没有明文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即检察权)内容、性质和范围。所以必须结合我国宪政过程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理解我国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范围。
  (一)我国权力结构模式下的检察权
  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结构模式。我国的权力结构模式是一元多立,强调人民主权的最高性与排他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权直接归属于最高权力机关,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都置于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与监督下。
  再者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深受前苏联的影响,体现出一种“大检察观”——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出现,法律监督权是其检察权的首要内容。
  (二)检察权的特征
  所以我国检察权具有复合权力的特征,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限的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完整的公诉权;另一类是完善的法律监督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判决监督、执行监督)。豏
  1.法律监督权能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通过设置检察机关这样一个专门国家机关,由其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否正确的执行和适用法律,以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有力巩固了国家权力结构的内部平衡。
  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业、具体的监督。不同于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监督,检察机关执行的是针对法律的监督。行政机构的监督内容是具有广泛性,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检察监督的职权仅限于对法律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豐
  再次,检察机关是“程序性”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相关的规定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性包括几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权的运行按照法定程序,其监督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意义。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通过诉讼等一系列的程序性司法活动来进行监督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在于以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豒
  2.完整的公诉权及有限的侦查权
  对于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性质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在我国应定位为法律监督权。豓也有学者认为公诉权是一种独立行使的请求法院对犯罪事实处以刑罚的国家诉权,它与法律监督权力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若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合二为一,就使得刑事诉讼中的辩、诉、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失去了公正和理性的基础。豔笔者赞同后种观点,如果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这两个权能相混淆,则不仅无法正确认识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权能内容,更无法发现其在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公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支持公诉权、变更起诉权、不起诉权、量刑建议权。
  区别于德日法等国,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有限的。我国有限的侦查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直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包括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检察权目前存在的缺陷
  (一)双重领导关系阻碍检察权的独立实施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独立行使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的原则,但是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影响了检察权的独立性。检察院的人事权及财政权归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人民政府,这在无形中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身份独立以及办案独立,使得检察权屈从于地方主义的需要。
  (二)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对比现行(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原先(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笔者发现现行(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弱化了检察权的职权内容,例如取消了检察机关为代表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提起或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目前检察权“刑强民弱”的局面。
  除此之外,現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对检察机关程序决定权进行完整的规定,造成法律监督缺少必要后盾。最为关键的是,对于被监督对象检察机关缺少刚性纠正违法手段,监督效力大打折扣,以致缺乏应有权威。豖
  (三)司法职能的不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职能主要包括有限的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这两类,从目前看来,二者均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分析目前侦查部门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在制度上,一是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往往缺乏与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动联系与协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二是检察机关内部机制运行不畅,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够密切,缺乏沟通。在硬件方面,侦查部门的侦查手段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对于高科技犯罪往往受到技术条件等方方面的制约,侦查地及时性、有效性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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