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可称为秘密采访或者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近年来,隐性采访手段被新闻记者频繁运用。
  目前,在我国各种媒介平台上,隐性采访有过滥之嫌。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采访目标的特定情况下,隐性采访才被使用。而使用隐性采访是否会带来争议,它的法律界限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媒体记者,尤其是从事新闻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的新闻工作者加以学习和注意。
  一、隐性采访场合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环境
  例如:报社记者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打出虚假广告向百姓提前预售商品房,借“打折”为幌子让消费者买图纸房,因资金不足、审批迟缓等种种原因未能兑现交房日期让消费者痛苦不堪。像这样的报道题材记者就需要在采访前做足功课,必要时以消费者的身份采用“暗访”,了解事情原委,拍摄或录制下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种种承诺”,再以记者的身份向开发商索要“五证”,核实真相,采写为百姓维权的报道。
  二、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但当遇到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挺身而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能为了追求“报道效应”,放任自流。同时在进行新闻素材采集的过程中,记者不得设置陷阱,做出诱导他人的行为。例如:记者接到群众反映,某新建路面受大雨侵袭出现一处路面塌陷,某记者为了拍摄到现场照片,以此来证明此路段是豆腐渣工程,就在此处蹲点,造成多量汽车途经此路段被陷,给交通带来极大的拥堵,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带来危害。试想,如果记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蹲点,而是采取措施提醒路人注意,那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三、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统一
  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从职业道德角度来讲要将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记者有责任用舆论监督的作用将丑陋现象公之于众;但记者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获取新闻信息要取之有道,在新闻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约束自己。当面对抢劫、杀人或对国家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件时,必须首先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奋不顾身去加以制止,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其次才是履行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责,真实地记录事件的发生。
  近些年来,隐性采访多为人们披露一些贪官的腐败和违法犯罪事件,以及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卫生、医疗、饮食等社会热点问题,既满足了人们的好知欲,也帮助人们解决了一些民生问题,获得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隐性采访更应该注重新闻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同时对于一些违法事件的报道也应该注意适度性,作为媒体人应该将更多的正能量传递给群众。
  新闻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还要注意为采访对象着想,避免滥用他人隐私。尤其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要有意识地加以保护,需要报道人物图像的要用“马赛克”对图像或照片做处理,时刻注意人文关怀。
  四、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允许或禁止隐性采访的条款,但某些法律涉及的报道禁区同样适用限制隐性采访的范围:1.不得涉及国家机密;2.不得违背保护未成年人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3.不得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公民隐私;4.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记者用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还以上述为例,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可以假扮成消费者,但不可以扮演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警察等国家法定人员,也不得扮演违法人员进行犯罪行为。
  不能与有效法律规范冲突是记者隐性采访中的底线。这就意味着记者在具体采访中杜绝两类行为: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侵权、犯罪或其他违法活动;另一种是唆使、引诱他人从事侵权、犯罪或其他违法活动。我国宪法以及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都为记者明确指出了隐性采访行为的禁区。总结概括出七种隐性采访的禁区为: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
  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牢记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稿件中不得运用带贬损、攻击、侮辱性的词句。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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