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错案不再发生,不能仅靠观念更新(等7则)


  新论
  让错案不再发生,不能仅靠观念更新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把这些原因综合起来,就可以反映出刑事司法中可能导致错判的一些漏洞。比如,在规定限期破案的情况下,就存在草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能;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或对证据进行不当解读;一些地方公检法相互制约没有落实:一些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等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属于观念或意识问题,有些则属于制度体制问题。因此,要让错案不再发生,走出或避开这些误区,一方面要转变司法观念,一方面要改良司法制度。
  新形势下,政法机关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司法人员需要始终严格依法办事,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观念上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多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应遵循刑事诉讼活动规律,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司法人员应该养成只遵从法律的职业思维习惯,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从程序上强化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制度建设上,应把制度对办案流程的刚性约束落到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强化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运行机制,这是政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方向。一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公开和透明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而暗箱操作是孳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温床。公开透明司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难度,但是司法机关却可赢得社会支持并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人员养成中立客观地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的思维习惯,防止用“有罪的眼光”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应该是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法庭审判来完成,而侦查和起诉都不过是审判的准备阶段,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l
  科学证据的风险及其规避
  现代司法越来越多地利用乃至依赖科学证据,但科学证据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的同时,也暗藏了巨大的风险。随着专家垄断事实的常态化和普遍化,专家与法官角色出现混同,首先重创了程序正义。而法庭上的坏科学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以科学掩盖事实,又使实体正义屡遭挫败。为了化解上述风险,既要重申法官自由心证的权能,更要帮助法官掌握科学证据的评价方法,同时引入中立专家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独立于专家而进行的自由心证,除了实现个案正义,还有效地关注了社会正义,即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共价值。总之,在司法领域,科学专家永远只是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的“仆人”,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主人”。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长青
  2
  司法对政府监督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建国初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建武
  3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规范与宗教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违反国家法律的宗教规范将不被认可。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理念,也是我们今天处理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种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相关界限是比较清晰的。首先,明确了对宗教行为规范的宪法原则;其次,完善了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通处理。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殷啸虎
  4
  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
  现代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就职宣誓制度。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性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就职宣誓制度赋予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对国家权力转移具有规制性价值,承担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月明
  5
  关于法治的五个命题
  为深入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有必要探讨或重申以下五个命题:其一,法治即依法治国,与民主、宪政、人权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内含着所有人都要守法的要求,其深层含义是依法治“官”;其二,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法治优于人治”历经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已属不刊之论;其三,实行法治,需以保障人权为依归。人权发达则国家兴旺发达,社会长治久安;其四,只有将“以德治国”的精义定位为以德治“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五,法治的达成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的良性互动,而且离不开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权利文化、精英人物诸因素的共同作用。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泽祥
  6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减负”功能
  设在地方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将把大量案件从北京分流到地方审判,这既是为最高法院本部减负,同时也在为首都减负。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腾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就曾表示:“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连续几年审理案件突破1万件/年……随着案件到最高法审理,地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也被带到北京。”而从“减负”出发,巡回法庭显然不是终点。最高法院受案数居高不下的终极解决之道,还在于初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在级别管辖上的重新调整。如各地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能更多地往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分流,最高法院才能真正“减负”。而这又取决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能否实现“去地方化”,真正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

推荐访问:错案 仅靠 观念 发生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