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


  一、关于社会许可
  社会许可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有着其不同的标准,与所在习惯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密切相关,是公民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的产物。我认为,社会许可是公民的广泛的心理习惯,也是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多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正因为社会许可时一种心理习惯,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发展的不可预知性,这也就致使部分社会许可行为在国家的管理之下是要受到一定限制和控制的。
  二、行政法对社会许可控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自由竞争经济到垄断经济的发展,国家不再是社会经济的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消极守护者,逐渐的成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者。政府对社会生活的适当干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适当的政府监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保证。政府的监控在现代法治社会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所实现的。具体来说行政法对社会许可控制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时间的角度来说,有些行为,是受到社会许可所承认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更加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法规。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基本上都是靠社会许可的广泛标准多约束,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行政许可控制的社会许可事项大量增加。其次,从地域的角度来说,有些事项在是社会许可多广泛的接受的,但在一定的区域内,这些事项需要受到一定的制约才可以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最后,从特定的社会背景角度来说,人类需要不断的从自然界索取,以维持自身的发展,这是被广泛多认可的人类发展规律。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人与自然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保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限制人类的活动,对人类的某些活动加以限制和约束,实行许可制度。
  三、对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的范围
  行政法对社会许可的控制,是指在社会许可的范围中,社会主体需要通过行政法所规定的特定程序,政府审查社会主体具备的条件以后,可以做某种事情,或者利用行政法相应法规而赋予社会主体从事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格。政府所做的这样一种利用制定行政法规而允许行政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或者是赋予行政主体资格的行为就是对社会许可的行政法控制。
  制定行政法规的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然而自古权利和权力是难以平衡的。法的控制过多会导致相对人权力难以保障;法的控制过少则会导致政府无法正常行使职权,进而衍化成无政府状态。所以,确立正确的控制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大体上说,行政法主要以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社会许可行为。
  第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第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一般与民事权利有关,许可的结果是向相对人授予某种民事权利,功能是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第三,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众提供服务,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因而国家要求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的公民和组织具备特殊的资格和条件。在这一领域设定许可,主要目的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
  对社会许可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行政法控制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民的生活水平和人权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处于特殊的发展时期和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合理的制定行政法规,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三、利益平衡——对社会许可进行行政法控制的根本方法
  将社会许可的行为中的一部分上升为行政法所涉及控制的领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利益和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在以行政法的手段接入到社会中时,就不可避免的会损害部分公共权利主体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方法主要有:
  第一,在经济领域取消过于严厉行政法控制,并以较轻的监督管理措施而取而代之。比如在工厂的排污领域,限定最高的污染排放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奖惩制度。
  第二,在社会领域加强行政法对社会许可广泛行为的控制。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领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从而使人类与自然关系得到平衡,私权得以保障。
  第三,在立法环节加入更多的群众参与。具体可以进行更多的民意调查,从而使公民以自身立场,知识文化水平的角度完成行政法对社会许可行为的限制。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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