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寻


  摘 要:从“契约社会”到新的“身份社会”的时代变迁,引发了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的历史性诉求。现代西方法学学派认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符合实质正义原则。在马克思正义理论看来,该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修正与调适,其“底线”是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因而难以逃脱其固有的“资本意识形态藩篱”,无法从根本上体现社会生活的整体性价值逻辑,其结果必然是无法通达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追求目标。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真实践行与超越,是基于追求自由自觉的劳动及劳动者本位的马克思“劳动者正义”观的证成、实现;是在真实改变社会现实、谋求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中,确立“劳动者利益本位”的历史生成性价值实践运动。
  关键词: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劳动者利益本位;劳动者正义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19.03.04
  就学理意义而言,劳动法的本质在于以“倾斜保护原则”为灵魂,通过宏观性的国家力量和中观性的社会力量,倾斜性地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该原则标志着劳动法从私(民)法中的出离及独立。处于全球复杂现代性背景下的当代中国社会,由于社会实践范型的变革,引发劳动关系转型的规模化、复杂化、市场化,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其结果是使得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尤其是近年来“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的持续加大,“矛盾凸显期”特点日趋明显。破解劳动关系矛盾,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矛盾凸显期”转化为“可持续科学发展期”,其本质在于构建和谐的“劳动者利益本位”形成、表达、社会立法和价值实践机制。基于此种理据,深入阐释与澄明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就成为当代中国现实与历史实践的双重呼吁。
  一、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时代意蕴:从“契约社会”到新的“身份社会”
  身份社会的根本标志是社会、国家、政治、宗教聚合为一,所有私域均被公域所遮蔽、所淹没,“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①,“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②。如此,“身份”最终作为确立社会关系的唯一方式,引发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自由只为一部分成员所专属。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愛”尤其是“自由”“平等”的鲜明旗帜较之“博爱”,“自由”“平等”更具社会制度意义。,最终生成、确立了一种如此深刻地影响人类历史演进的社会制度: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社会从“身份”社会进入到“自由”“平等”的“契约社会”。这一社会制度的确立,“表现出现代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91页。,从而催生出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时代要求。就法律层面而言,个人利益本位的私(民)法的地位得以根本确立,“意思自治”作为私(民)法的“帝王”原则,完全可以把所有社会关系看作“平等”关系和“契约”关系,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布鲁克斯·亚当斯所谓“美国的文明建立在契约自由的理论之上”转引自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然而,这种“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本质在于全然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服务与辩护,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基础之上的平等归根结蒂是形式平等需要澄清的是,许多论者认为形式平等就是“机会平等”,其实不完全准确。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Douglas. Rae, Equalites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65-66;[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350页;[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8页。,自由不过是消极自由在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首先为“自由”定义:“自由这一语词,按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后来作为“两种自由”的集大成者的以赛亚·伯林有更为精细的定义:消极自由意指“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在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据此,消极自由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英]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200-203页)实际上,“消极自由”理念完全体现在近代私(民)法之中。。在这种抽象的形式平等、消极自由下,私(民)法“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而只知道……只是‘人’”[德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66页。。结果必然是:“使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具”管欧:《当前法律思潮问题》,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第122页。,“自由权,便以保障形式上的平等为后盾,压倒性地有利于有产者而不利于无产者”[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页。。有关这一点,被誉为20世纪复兴古典自由主义价值最重要思想家之一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在其里程碑式的自由主义著作《自由论》中也通过分析“穷人完全有自由住进昂贵的饭店”悖论探讨过。[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372页。
  所以,近代市民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运动天然内含其历史辩证法的否定因素,最终必然演进到新的“身份社会”,但这种新的“身份社会”鲜明地区别于古代社会的“等级身份”,是充分体现“肯定否定规律”的,它确认劳动者弱势主体身份,依此对弱势主体实行倾斜保护并追求相对的实质性平等、自由。所以,现代社会掀起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傅静坤:《20世纪契约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2页。;进而,进入到“根据社会的经济的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85-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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