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孕入职”,是否违背劳动法的规定?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互联网公司的一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女性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又能否以此为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不久即怀孕的情况可能存在好几种情形。比如,有些人可能是无意中怀孕了,后来决定想要孩子,当然有些人也可能是有意识地找一家单位,打算在这家单位工作期间怀孕生产。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具体的区分。法律认为,怀孕生育是一项自然权利;无论是在职工入职前、入职后怀孕,无论职工是在入职很长时间后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怀孕生育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甚至对女职工做出相关要求或进行一定的约定。这种做法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单位在入职前对于拟聘用员工的背景调查,主要应针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职责的事项,与其是否怀孕是没有关系的。实践中,有些单位也会对职工怀孕相关事宜做调查,但从法院作出的很多判决来看,即便员工在结婚怀孕事实方面有欺瞒行為,法院也多半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单位没有权利查职工怀孕生育的事情,这种调查是无效的。在法律上,隐婚隐孕不会被认为是员工违反纪律或者违约的事由。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公司是否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案例,个别员工的责任心比较差,怀孕期间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不给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付出了很多的成本代价。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但对此并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只能从道德角度去看待;比如该女员工在入职其他单位的时候,知晓此事的其他单位对此人会形成不利于她的判断。但从法律上来看,员工的这种隐孕行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解答人:杨保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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