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前夕大裁员:逃避还是承担社会责任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法》的出台,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新《劳动法》,是逃避还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呢?“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意思?教科书上的解释是“采取行动的时候,要关照自己公司采取行动的影响,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影响”。这是最为简单的解释和见解,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应该承担起多大的责任?
  
  华为沃尔玛突发大裁员引发争议
  
  自“华为七千人辞职”和“沃尔玛裁员”事件曝光以来,华为、沃尔玛在公众舆论的视野里从一个标杆企业迅变为一个规避法律的企业范本。
  今年9月起,华为公司要求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然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而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此举被广泛批评为规避新劳法逃避社会责任。从法律上来看,华为的行为无懈可击。
  华为作为当今中国民营企业中的领军企业,拥有7万多名员工,其中满8年的老员工就有7000多。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所谓的“离职”员工并未真正离开华为,而是继续工作,华为公司“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的员工,都可以获得(N+1)X的赔偿金额,比如某员工月薪7000元,他的工作年限是8年,那么他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将是(8+1)×7000=63000元。针对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聘上岗的言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事作出回应,称华为此举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10年大限”,而是公司正常的人力资源调整,不过是在时间上和新《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比较接近引发“联想”。华为否认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存在失误和过错。
  而在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向深圳、上海、莆田、东莞四个分部下达了裁撤令,被裁撤的员工数目达100名,他们与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各分部的劳动关系将在2007年11月30日被终止。据悉此次沃尔玛在中国采购部门的人数要减少15%。沃尔玛中国区公关经理黄健玲表示,此次裁员是沃尔玛全球采购办公室优化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并非是为了应付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而对于此次沃尔玛大裁员,劳动部门相关人士指出,虽然是沃尔玛全球策略,但沃尔玛在此时裁员,不排除是为了应对我国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而其裁员是否合法?我们善待有关部门调查后的结论。
  也许是这种科学的制度设计,让华为和沃尔玛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可以从容地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结构,重新建立企业人力资源运营和储备模式。两家标杆性企业的这一举动,是考虑到企业灵活的用工制度,还是为了规避用工风险?
  
  “新劳法”对企业的考验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外患只能造成重创,而内忧才真正致命。华为和沃尔玛作为标杆企业,在“新劳法”即将实施前的这一举动,是否会成为一种规避“新劳法”和逃避社会责任的范本,形成大规模的企业辞退员工风潮,暂不能预期它的影响。
  华为和沃尔玛都是在各自行业里受到尊敬的企业。如果裁员是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企业何不把资源应用在技术上、科研上、管理上,而不应该用在对法律的规避、社会责任的逃避和对员工责任的推卸上。对企业来说,他的确切责任,是赚取更多的利润,利润是为更多的人创造就业机会。不负责的企业,往往会因为方向把握不准确,使企业逐步走向消亡,任何一个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难以凝聚企业内部的向心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也会对企业的外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新劳法”的实施,短期内会使企业的成本增加而给企业带来短暂的阵痛,但它也会成为企业的一种机遇。促进更多企业注重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对员工的培养,对企业品牌的保护,培育营造企业品牌,提升品牌市场价值和国际竞争力,也是在改变国外媒体对中国制造的批评态度,更是转变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契机。“新劳法”从长远上看,可弱化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促进企业转型,由低劳动成本的竞争转向创新能力的竞争。新劳法会给那些依靠劳动力低成本获得较快发展的地方带来压力,但也会促使其转变增长方式,培育多方面竞争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成本提高是必然趋势。新劳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内需,对改善过度依赖投资、出口的现状颇为有益。
  成功的企业,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不仅不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有利于培育健全的企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同时也能孕育出新的商机。与那些不考虑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公司相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和价值。品牌是企业品质的外在表现,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这种承诺本身就意味着企业的社会责任。
  从企业和资本的角度来说,为了使劳动合同法不给公司带来过重的企业责任压力,“合法”规避用工风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我们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大局着眼,这种“上有法律,下有对策”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就短期来说对企业是有利的,可以随时裁员,但长期而言,它培养不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意识。企业要发展,如果员工缺乏对企业的忠诚意识,员工就没有动力去为企业服务。而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有竞争力的国家都是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国家。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公民的责任
  
  在一些论坛上,企业家们坐到一起都会侃侃而谈,第一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第二强调他的企业承担了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出现这种场面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他在塑造公司形象。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在消费者和客户当中,它会受到更多的尊重与认同,提高企业竞争力。
  “可信赖、负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人们在谈论企业社会责任时,可以比较模糊、空泛,但具体到企业却是实实在在的成本。当企业开始认识和承担社会责任时,整个社会也会间接承受由此带来的成本——价格上升问题。你选择了一个高尚的东西,就要准备承受高尚背后的实实在在的付出。
  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做好一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对企业尤为重要。良好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可以凝聚企业员工力量,负起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想的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越来越多地被全社会所认同,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企业的自觉行动。
  加强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符合中国国情。社会责任是一种资本,既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资产,也可以成为把企业拉出困境的应急资产,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决定企业能否再上一个新台阶。
  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表面上看是倾向于受雇一方,使员工更具话柄权、更好地保劳动者,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更有利企业走国际品牌路线。
  一家合格企业,一家追求持续发展的企业,必须实现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是负担,而是为发展增添“生产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外,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软竞争力”;对内,可以营造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企业社会责任显著增强,做经济建设和社会责任的生力军,是企业新一轮发展的价值取向。
  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做到双赢才有“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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