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比略·格拉古改革评价的几个问题


  [摘要]提比略·格拉古是古罗马著名改革家,在其保民官任内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格拉古在改革中推行了很多极具战略性的“违宪”举措,这些举措对改革的成败影响甚大,成为后世评论其改革得失的焦点。
  [关键词]格拉古,土地,改革,违宪
  提比略·塞普罗尼乌斯·格拉古(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64-前133年)是古罗马杰出的政治家和改革家。在保民官任内,他推行土地改革法案,旨在解决罗马社会面临的土地问题和社会问题。关于格拉古改革的评价问题,不管在其生前还是死后,一直是史学家争论的焦点。不少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古典作家将其改革视为“应受谴责”的行为。西塞罗将提比略视为可怕的“僭主”;蒙森认为格拉古试图在罗马实现君主制;啾奥多洛斯认为格拉古一系列改革的后果就是无法无天的状态与国家的崩溃。哪可庇安则认为格拉古改革“只要能够得到贯彻执行,这将是最好的和最有用的法律”。在那个政局动荡的年代,古典作家无法对其做出不偏不倚的判断。现代作家中不少学者指责其策略上的失误,并且将其对元老院权威的挑战视为“过于激烈且不合时宜”。也有学者认为他不惜以违背宪法的代价竭力维护民主,是革命者的行为。更有学者将他视为向贵族特权进攻的第一人。可见,不少史家都关注格拉古改革过程中的某些“违宪”行为。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关于提比略绕过元老院直接向公民大会提交土地法案的问题
  提比略正式提出土地法案的确切时间不得而知。“他在保民官任期内唯一有确切时间记载的是他于公元前134年12月10日正式就任保民官。”普鲁塔克记载:“格拉古在保民官任期之初就着手处理此事。”为此,他特意征求了首席元老(他的岳父克劳狄乌斯)与杰出的法学家(克拉苏兄弟与穆修斯西伏拉)的意见。从公元前134年夏竞选保民官到12月正式就任,提比略及其拥护者有大量的时间做准备,因此,他在就任以后能够立即提出土地法案。鉴于古罗马土地改革的历史,尤其是利留斯对土地改革的短暂尝试,可以断定对一个贵族而言,提出土地改革法案是一种需要勇气的行为。对初入政坛的提比略而言更是如此,因为在元老院中他缺乏个人威望。然而事实很快证明,提比略走得更远,他没有遵照习惯先将法案提交给元老院商议,而是直接向公民大会提出了土地法案。“共和初期,贵族为了确保法律和宗教原则免受新法的侵害,他们会将经由人民立法的法案送交给元老院。”因此,尽管提比略的举动并非一种违法或者骇人听闻的行为,但元老院认为他严重违背了传统惯例。
  格拉古的土地改革计划只局限于公有地。“格拉古时代,公有地约占意大利半岛的四分之一,约21000平方英里。”公元前133年,公有地被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被授予殖民地与自治市的居民,一部分由监察官租借给个人,租借者每年缴纳一定租金给罗马城邦,这两部分公有地被排除在土地法案之外。而对于第三类公有土地,土地占有者既不是自身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也不是从监察官手里租赁而来。据阿庇安记载:“耕种此类土地的人,每年只需从产出中缴纳谷物的十分之一,水果与牧群的五分之一作为实物税。”
  “格拉古土地法的基本内容是每户家长不能占有超过500犹可的公有地,约计310英亩。”倘若该户有儿子,即每个成年儿子可占250犹可土地,这些额外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小孩自身。但每户占有公有地数额不得超过1000犹可,所占公地为私人永久所有。而凡超出此数额者,必须将多余的土地交还国家,由国家将其划分成每块30犹可的份地,分配给无地农民,此项份地要交纳少数租金。此类土地不可出售,提比略试图利用这种方法防止农民进一步破产。他还成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土地委员会,负责土地分配事宜。
  格拉古土地法对大土地所有者的态度远比人们想象的慷慨大方。大庄园实际上占有的土地远远超过了人均家庭享有的500犹可土地和每个小孩享有的250犹可土地。由于土地的确切数量受到土地的肥沃程度、草类的茂盛程度以及气候的影响,许多牧场要求每年供养一头牲畜。事实上,格拉古土地法留给大庄园大量的公有地。因此,不能过分夸大大庄园对格拉古土地法的排斥。格拉古土地法绝不会使罗马富裕的大土地所有者陷入贫穷。伽图曾写道:“240犹可的橄榄园需要13个人劳作,而100犹可的葡萄园需要16个人作业。”瓦罗的估计虽与伽图略有不同,但他也证实500犹可的土地范围相当广阔。他还曾表明平均每个人能够耕作8犹可的土地。因此,格拉古土地法并不会明显缩小大土地所有者与小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格拉古的土地法案对土地所有者并未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自土地法案颁布起及此后引起的争论,实际上是一场政治斗争。
  虽然格拉古后期的改革措施颇具争议,但其最初的土地法案不仅符合罗马处理公有土地的传统,而且比之前的土地法更具合理性,更富效率。首先,他允許每个小孩获得额外的250犹可土地。其次,格拉古对土地所有者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即土地所有者保留的公有地变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不需要任何租金。再次,获得公有地的小农需要交纳部分租金,这就意味着重新分配的土地并不完全是穷人免费获得的礼物。这一方面有利于稍稍平息社会上层对土地法的愤怒之情,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种新的税收来源,从而增加了城邦的财政收入。而格拉古关于租赁费用的条款也确保了这部分财政收入。
  格拉古土地法也试图弥补之前土地法的漏洞。第一,重新分配的小块土地不能出售转让。第二,格拉古任命了一个三人组成的土地委员会执行新的土地法案。前者能够有效阻止富裕者兼并小农的土地,使其土地法能够长久实行下去,这与此前失败的土地改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土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有地的没收与重新分配,并仲裁因此产生的各种诉讼纠纷。正因为这个强有力的机构督促土地法案的实施,格拉古土地法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姿态,而是强有力的行动。因此,关于土地不可转让的条款与三人委员会的创立都有利于格拉古土地法的强制实行,这是与之前土地法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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