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土地使用法》评析


  摘 要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尼日利亚土地问题的研究,主要或以历史视角评析尼日利亚土地制度,或以石油问题为主线,间接涉及与农业息息相关的土地问题,而鲜有成果专门以尼日利亚现行《土地使用法》为研究对象,评析其对尼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笔者以为这是一大遗憾,对于全面认识尼土地法律及其社会影响是不够的。有鉴于此,笔者大胆尝试,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尼《土地使用法》的立法毕竟、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其国内外影响力及继续存在的原因,进而对该法的历史命运提出自己的想法及做以研判。
  关键词 尼日利亚 土地使用法 评析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是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对农业生产、农业现代化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影响都非常大。尼日利亚是典型的農业经济国家,但受政治束缚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尼土地法律制度并不发达。1978年颁布的尼《土地使用法》,堪称尼最具争议的法律。该法案最初只是作为一项法令予以颁布,且为尼宪法的附件,其初衷是使尼的土地国有化。然而,该法却对尼三角州地区的居民产生了特殊的影响,因为其支持石油产业的上游活动而使人们断言,该法是专门为剥夺那些居民积极参与石油产业而颁布。本文分析了该法对居民们接近司法正义权利的影响。本文认为,该法阻碍了他们环境司法正义权,并且是该地区暴力冲突不断的根本原因。目前,有一些与尼日利亚土地制度相关的研究成果,典型的如:
  钱愉圭在发表于1984年第4期的《西亚非洲》中的《尼日利亚石油生产的发展及其影响》一文中指出:经从尼旧利亚独立以来的经济发展过程来看,在一定时期内, 石油生产的发展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确实起了积极作用, 甚至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尼日利亚片面发展单一石油经济也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果。简言之, 就是没有能合理利用巨额石油收入来全面发展其它经济部门, 以增强经济上自力更生的能力, 尽可能地减少对外国的依赖,尤其是忽视了农业的发展,这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不能不是一个战略性的失误。
  朱重贵在发表于1999年第4期的《西亚非洲》中的《变化中的尼日利亚局势》一文中指出:60 年代中期以后, 尼历届政府在经济发展战略上片面强调发展石油工业, 忽视农业; 过分强调政府干预经济, 忽视私有经济部门的作用, 造成经济失衡, 致使主要依靠农业的经济变为严重依靠石油出口的单一经济。总的来说, 石油并没有带动经济的发展。尼日利亚制造业仍以中小型加工业为主, 生产技术相对落后, 一些大型项目因建设周期长,油价下跌后缺乏资金, 尽管大量举债, 但仍有很多项目没有完成。农业因被忽视, 投入少,大批农民弃农进入城市, 造成农业长期处于萎缩状态。
  蒋俊在发表于2011年第6期的《浙江社会科学》中的《尼日利亚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少数族群问题》一文中写道:1980年代后尼日利亚经历了政治和经济的巨大变化,经济衰退、结构调整计划、民主化,国际社会也施加了强大的影响,包括人权组织的关注、国际债权人施压等。这些因素促使尼日利亚公民社会的兴起,它们通常以族群为单位,对国家提出各种利益诉求。这种现象在产石油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他们要求补偿因开采石油造成的环境恶化、提高财政分配的份额、要求地方政治自治,在此背景下成立了数十个族群军事组织。暴力冲突在整个三角洲地区形成燎原之势,武装分子攻击石油设施,绑架石油公司职员,与国家安全部队间也冲突不断。时至今日,三角洲依然飘荡着硝烟的味道,成为非洲最不稳定的地区之一。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尼日利亚土地问题的研究,主要或以历史视角评析尼日利亚土地制度,或以石油问题为主线,间接涉及与农业息息相关的土地问题,而鲜有成果专门以尼日利亚现行《土地使用法》为研究对象,评析其对尼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笔者以为这是一大遗憾,对于全面认识尼土地法律及其社会影响是不够的。有鉴于此,笔者大胆尝试,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尼《土地使用法》的立法毕竟、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其国内外影响力及继续存在的原因,进而对该法的历史命运提出自己的想法及做以研判。
  《土地使用法》与尼日利亚人民(尤其是尼日尔三角洲地区当地人的)人权是背道而驰的。同时更是尼暴力冲突不断升级的结果。暴力多发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包括尼日尔三角州地区及整个国家的不和谐状况。
  简而言之,本文认为,该法是实现排除三角洲产油区人民参与石油产业计划的一种合法性工具。文章进一步探讨了该法之所以得以颁布及持续实施,是因为受其负面影响的尼日尔三角洲石油富产区的原著居民没有能力以和平手段改变其现状。因此,本文认为,必须修订规制石油行业的立法框架,尤其重点修改该令人生厌的法律(即《土地使用法》)。对于该法中剥夺人民环境正义权利的条款,必须根据三角州地区普遍状况的现实进行修改。修改法律的目的应该是实现所有人的公平、正义与公正,而不能使某些弱势群体受制于其他群体。有鉴于此,尼日利亚的环境法律制度拒绝“倾听无言者的声音”,从而迫使这些“无言者”走上了暴力等违法道路。暴力为群众性造反及秘密策划、酝酿与表达对国家权力及权威的反抗与拒绝提供了可以模仿的榜样。正如本文前面所讲的那样,国家的权力与权威只掌握在“多数”民族手中,而将尼日尔三角洲石油富产区的少数民族排除在外。
  参考文献:
  [1]洪永红,夏新华等.非洲法导论[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2]何勤华,洪永红.非洲法律发达史[M].法律出版社2006.
  [3]洪永红,夏新华.非洲法律与社会发展变迁[M].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
  [4]王正龙,钟国岭.尼日利亚土地问题考察记[J].西亚非洲.1989(5).
  [5]沈跃萍.英国统治时期尼日利亚土地制度的演变[J].西亚非洲,1989(5).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推荐访问:尼日利亚 使用法 评析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