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摘 要:本文从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在进一步分析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发展状况,提出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内涵
  对于土地承保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在学术界的理解各有不同。纵观当前的研究,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首先,农村土地是权利客体;其次,该“承包经营”系源于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按照法定承诺合同规定,把具有物权特性的土地承包权部分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必须在承包时限之内。中共中央在2014年出台的一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基于此,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保持农村土地原有的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只对具有用益物权特性的土地经营权部分实行流转。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一)促进城镇一体化,最大化实现土地价值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和现代化必由之路,是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所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事关全局、势在必行。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深化土地改革,规范土地的流转,严格按照规范有效的工作规程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使流转的土地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二)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推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并且效果甚微,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土地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导致大量的土地荒废或者用于其它非农业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基础和突破口。如果土地流转政策不规范,势必拖缓产业化步伐。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经权流转制度就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
  三、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于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只是零星分布于部门法中,指导并调整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但这些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大多都属于原则性规定,内容比较抽象且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土地流转中的主体、权利义务、流转程序及法律责任等细节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对实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
  (二)农户间私自流转现象频繁、流转方式单一且不规范
  由于农民的“恋土情结”严重,知识的欠缺,对土地法等相关法律的了解甚少,不愿意放弃土地,不想把土地转给外人使用,而且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不是很了解,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都是农民间相互协商,或者是凭借亲戚关系私下流转的方式①,把土地转给同村的人或者自家亲戚,并没有经过正规方式进行土地的流转,以至于流转十分随意,不利于土地的合理流转。
  (三)流转程序缺乏规范性
  当前,国家尚未出台具有指导意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文本规范,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双方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支付、期限等合同条款会出现很多争议,加之农民对专业性法律知识认知不强,容易造成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如在尚未知情或者经过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被动缔结了流转合同。上述现象的产生,就是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的规定,使得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混乱。
  四、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一)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立法的协调统一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立法上做出完备的规定,才能确保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实践中顺利进行。如前文所述,当前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零散地规定于各部门法中,但各个规范之间因在立法视角及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互相不可协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序进行。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应从有利于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出发,重新整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及各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与矛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多元化
  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农民认知水平的提高,仅靠这七种方式是完全不能解决我国现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产生的现象,而且中国农村地域广泛,各地的客观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做详细的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政府机关应当起带领作用,深入农村考察研究,了解农民所需,切合实际,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以便于更好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农户间的利益。农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切实保护自身利益。②
  (三)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
  针对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约定以口头替代书面、流转合同的内容不规范等现象,首先由政府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认识程度和维权法律意识;其次充分发挥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服务职能,乡(镇)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着重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对此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及土地流转情况,发布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门设岗对农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并设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所有经审查核准的流转合同都需要提交乡(镇)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案,以维护流转双方权利、限制不規范流转行为。
  注释:
  ①刘启营.《新形势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分析》,农业经济,2009(4),第41-42页.
  ②李姗姗,高志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吉林农业,2015(15),第112-114页.
  参考文献:
  [1]吴昭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论驳议》.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5(00).
  [2]李姗姗,高志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吉林农业,2015(15).
  [3]刘启营.《新形势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分析》.农业经济,2009(4).
  [4]肖大伟.《关于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12(12),第1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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