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来越多职业女性却步于婚姻


  摘要:现代社会大龄未婚的女性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本文试图从婚姻契约的法经济学角度入手,从婚姻的功能来看女性与婚姻之间的利弊关系。从婚姻法的契约法视角和人法视角做出比较,结合财产法中的财产继承和子女养育等问题,分析为何越来越多的女性却步于婚姻。
  关键词:剩女;婚姻契约;婚姻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3.9;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17-05
  作者简介:张冠男(1982-),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北京开放大学法律教研室,讲师。
  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组成细胞,整个肌体的健康与否,与每一个个体细胞能否正常的新陈代谢休息相关。家庭具有其他的社会组织都无法全部替代的功能。婚姻法,起到了规范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及附属于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明晰与此相关的财产关系,这对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社会整体的交易安全有重大的意义。
  按照通俗的看法,女性将婚姻视为一种保护的壁垒,而男性将婚姻视为某种限制。女性渴望婚姻而男性逃避婚姻。但是现在有一种不能不正视的社会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迟迟不愿进入婚姻,这种现在甚至普遍到了有一个专有的名词“剩女”。对这种家庭决策做出相应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一个非常有趣味的视角。剩女们做出或者说“被做出”不进入婚姻的选择,用法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也会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从法律的角度,婚姻可以解读为一种契约。最宽泛的意义上,契约为双方平等主体按照其自由意志缔结的合意。“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①1791年的法国宪法曾言“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但是,婚姻与其他的契约的绝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同时还是一种身份行为。婚姻可以解读为契约,但它同时也是一种身份行为,是一身份关系组织的财产关系。仅仅用某一种角度来解读会有某种偏颇。
  一、完全契约法和财产法的角度解决的偏差解读
  在各种法律强调婚姻的财产属性之前,很多女性会认为爱情等情感因素是完全高于财产等世俗性因素,而进入婚姻有了子女之后又会因为母爱的情感因素而继续捍卫婚姻家庭的神圣地位。而司法解释不断强化了婚姻的契约性之后,很多女性也完全从契约性、财产性和经济角度重新考量了婚姻,进而有些人认为结婚“不值得”。
  实际上婚姻法有不同于普通契约的特点,只按照其经济属性解读而忽视其伦理性有价值取向上的偏颇。
  (一)婚姻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
  婚姻家庭法在更大程度上是财产身份法。财产关系的分配应该关乎于人身,关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如果不是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不必对另一方有如此大的抚养辅助义务,这个义务是远大于公司或合伙中的伙伴或者合伙人的。生育或抚养子女,需要有对对方人身的极大信任。
  (二)长周期性和复杂性
  婚姻不是一种短期行为。如果要用契约的方法来类比婚姻,应该认识到,较之经典契约,婚姻是一种关系契约。它符合关系契约的定义——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并且交换物品难以被测量。夫妻进入婚姻是中无法预测终将为对方具体做出何种行为,正因为有着过多的不可预测性,教堂婚礼上才会有神父来宣讲“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富裕还是贫穷”,这种宣言本身就验证了婚姻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个宣誓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婚姻关系的本质是充满着缔结时不能预料的风险的。
  (三)不完全性
  较之法律,关系规范与社会规范在婚姻关系中起的作用更大。缔结时,双方当事人无需将各种可能性一一列举但某种原因是婚姻本身作为法律条款的默示性。
  要维护一个关系性契约需要更加重视资产专用性投资的保护,以此视角审视婚姻更是如此。一段婚姻中妻子角色的经历绝不会成为另一端婚姻中成为妻子的加分砝码。婚姻中一方如做出资产专用性的投资,除非这种投资能肯定得到稳定的回报,不论男女都不会愿意进行这样的冒险。在一方想要解除婚姻的时候,另一方需要能够做出补偿。生育作为婚姻的追求的价值之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儿女。单纯用契约分析一旦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是难以预测和复杂的,缔结婚姻本身即是包含了潜在各种可能默示条款的一揽子协定。②
  基于婚姻的强身份属性、长周期性和不完全性,仅仅从保护财产的角度来进行婚姻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界定有偏僻之处。而也许正是这些偏僻之处使得一些女性不愿进入婚姻。目前此种以契约精神来理解婚姻法的角度,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大的误读,因为对婚姻契约的本质,应该是包含了夫妻忠诚契约、反家庭暴力契约和夫妻财产契约几重关系的契约,如果只在财产方面做出所谓公平,实际上是对忠诚、专一等婚姻这个神圣契约的误解。而在违反忠诚专一方面,男性的违约成本较低,这种有所误偏的契约观导致女性承担更多的违约成本。③一旦婚姻破裂,女性较之男性更难于找到替代原来水平的伴侣。在比较不太适合的伴侣和等待较为适合的伴侣之间,一旦考虑到和不适合伴侣婚姻破裂之后的处境,比较过和不适合的伴侣结婚又离婚后的被动局面,很多女性会觉得还是保持不进入婚姻有较之离婚又失婚后更为安全。
  二、女性面对此种婚姻法时做出的分析
  作为一种经济的或者说实用的角度,会计算出(不论是明知的还是潜意识的)某种行为对自身的优劣。
  (一)婚姻带来的成本分析
  经济的分析,婚姻应该提供单人生活所不能提供的便利。在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时候,会考虑该行为的成本会不会给其带来较成本更大的收益。那么关于婚姻获得的收益,可以大致的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
  身体收益,婚姻可以带来较稳定的两性关系。健康、持续、稳定的性伴侣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一件有益的事。同时,性还会为双方带来子女后代,某种程度上,后代是我们自己的身体的延续,在孩子身上,婚姻双方得到延续;精神收益,婚姻会给夫妻双方带来平和感和扶持感,这种精神上的支持使得已婚人士有更好的心态,从而更加健康。④;物质收益,男女双方具有不同的优势,男主外女主内可以的组合可以使得双方互补双赢。同时婚姻具有规模效应,在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方面都可较之单身节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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