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之争


  摘 要:票据的无因性和有因性之争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已久,但至今未有定论。放眼望去世界其他国家,票据无因性的规则早已成为通说定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争在我国久争无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面,即《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本文也以《票据法》第10条为背景展开相应讨论,并分析我国应采取无因性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有因性;无因性;票据;原因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34-02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产生影响[1]。即票据的产生为票据的原因关系,当票据进入流通领域之后(票据背书、转让)便与原因关系不发生任何关联。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相应的体现,如《票据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便是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分离之表现。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既有无因性之体现,也有有因性之适用(具体下文详细阐述)。总体来说,这并不符合一国法律之特征,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更应深刻地体现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应当尽快启动《票据法》的修改,改正票据法中相应不适当的规定。目前来看,我国于2004年修改《票据法》后至今14年都未曾再次修改。以董惠江教授为代表的票据法的相关学者早已提出应尽快启动《票据法》的修改提议[2],如今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大时代背景之下,将明显落后于现实生活的《票据法》进行再次修改是符合时代背景与潮流的。
  而票据的有因性是相对于无因性而言的另一种理论。二者是相互对立排斥的关系,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原则上是不可同时存在的。但是我国票据法中就既有无因性的条文,也有有因性的条文。具体而言,《票据法》第10条: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此条文的表述中可以得知,立法者认为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即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关系,而票据关系的流通和转让都是需要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目的。这便是票据有因性的表现。此条文一经公布便引发种种争议,尤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较为激烈。实务界支持票据有因性立法,但在理论界也有部分学者支持此种观点。
  一、从国内外票据无因性的起源看我国无因性设立的必要性
  票据无因性这一概念最初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设,并于19世纪被德国学者纳入票据理论而深入研究。从总体上来看,票据无因性的创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很多国家都已借鉴此种学说,如:法国以及英美等国均采用了票据无因性的原理。而票据无因性的体现并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这与当时德国的社会时代背景相关,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18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发展的速度前所未有,尤其是荷兰、英国、法国以及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当时的德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相比较其他国家落后十分明显,由于强烈的反差,德国人崇拜自由主义的精神又在法国大革命的“刺激”下大幅度迸发。他们采取了破坏封建生产关系建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方式,并采用工业化的生产模式,从而大幅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相应的,经济发展迅速,在法律层面便会出现一定落差。最直接的表现是商品交易中的支付方式的改变。普通以往的民间小额支付方式不足以满足需求量大、支付频繁的贸易往来形式,于是便捷、迅速、高效的支付方式应运而生。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鼓励交易都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从历史研究来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是从票据的有因性转变到票据的无因性,例如法国。法国是“先有后无”的典型代表国家,他对票据无因性的认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法国1807年制定的《法国商法典》中认定票据为有因性,认为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法国民法第1108条规定:合法的原因是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之债,或者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之债,不发生任何效力[3]。这两个规定可以说明早期法国票据法有因性的起因。”[4]在法国当时最主要的交付工具是汇票和本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有因性的前提下,汇票和本票渐渐地不能满足商业市场所需要的便捷、安全以及信用要求,尤其是信用功能被大大减弱。于是在1935年,法国借鉴了日内瓦于1930年颁布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把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分离,确认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分别独立[5]。在法国将票据从有因性的立场更改为无因性的立场之后,很多以法国票据法为蓝本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比利时也更改成为无因性立场。如今,票据无因性在国际上已成为通说理论。
  回顾历史,我国古代也产生过类似于票据的交付方式,典型为宋代的“交子”。宋朝是中国历史发展阶段中最繁荣的时代,当时的经济、文化以及教育都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交子应运而生。交子的出现是代替当时的铁钱进行流通,其实质为存款凭证,由存款人将大量不宜携带的铁钱存入固定的铺户,再由铺户将存款数额填写在楮纸券上交由存款人,存款人依此即可進行交易。楮纸券是由当时固定的16户富商于蚕丝米麦将熟之前统一印制,并相应设立了交子铺进行专门承兑。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施行,仅在2004年修改过一次,其中票据法的第10条要求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条款并未更改,反映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的立场上依旧摇摆不定。从我国现立法背景来看,票据法第10条要求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初的理念是民法学者提出,认为交易安全在当今中国更为重要。其认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工具,其无因性与有因性的理论应围绕票据的工具性进行讨论,并且在我国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性高于一切,于是立法者便采取了这一理念创设了票据法第10条。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一条款设立的有关安全的初衷并没未达到预期效果,交易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银行要对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行审查,耗费银行资源,这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由此看来,票据法的修改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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