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粮食安全的经济法保护


  摘要:粮食安全不仅仅是单纯的食品问题,它的重要性绝对不能用一个产业来衡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整个国际市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粮食安全与能源、环境、金融、贸易等其他领域的全球性问题早就已经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环境下,加强粮食安全经济法保护,有助于有效满足社会发展经济需求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则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粮食安全经济法保护展开探讨。
  关键词: 粮食安全;经济法;保护
  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经济新常态时期,以知识经济为发展源动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全面到来,再加之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与粮食需求、生物能源消耗等多方矛盾日益加剧。综合来看,这也是近几年国际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多方促因。关于粮食安全的问题,实际上早在1996年的罗马世界粮食会议上,世界各国首脑就开始提出了必须要建立一套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并明确要到2015年实现营养不良人口减半。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实践来看,效果还算突出。当然,我国对于世界粮食安全的贡献是全世界各国有目共睹的。换言之,对于任何国家和地区,粮食安全始终都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基础。受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受波及最为严重的恰恰是农业生产领域。譬如我国的沿线国家中亚各国,原本依靠进口为主,而现阶段的问题更为严重。再者就是东盟各国,受到资本、技术等硬实力的限制,粮食出口也弊端较多。不过,各国也一直在采取一些积极对策,并通过确立相关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在粮食安全保护中,主要法律有经济法,本文重点分析粮食安全的经济法保护现状及改善策略。
  一、经济法在粮食保护中的应用必然性
  (一)有助于促进国计民生
  在我国经济安全中粮食安全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对我国国计民生以及社会稳定具有直接影响。对于粮食属性理论界在研究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分为两个观念,其中第一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粮食的本质属性是商品,和其他一般商品区别不大,均为价值上同质但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第二认为粮食业属于弱质产业,粮食为公共物品,本身具有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因此在市场环境下,那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对粮食安全起到保障,容易发生市场失灵,政府需要对其进行矫治和弥补。在本次研究中认同第二种观点,粮食本身属于生命必需品,不但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价格涨跌以及供需变化对市场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影响作用,和其他商品相比明显偏高,所以对于粮食安全,则需要国家积极采用法律有效干预粮食市场变化。
  (二)强化政府宏观调控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粮食企业一直占有特殊地位,同时在粮食市场中地位举足轻重,和其他商品相比一直享受着特殊的优惠待遇。但是在发展中一直存在政企不分和管理不善等相关问题,从而导致粮食流通主体比较单一,市场竞争力不强;另外在粮食市场发展中,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够明确,区域之内的封锁也比较严格,同时也受到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影响,也就导致无法有效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导致目前市场上存在宏观调控乏力问题。在市场失灵改善情况下,经济法有重要应用优势:首先,经济法能够有效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采用强制性手段有效保障市场信息分布均衡性,同时也能够实施有效的市场竞争。在粮食市场中国有企业属于主体之一,因此在经济法制定中也需要将其纳入其中,以能够对其实施统一调整,实现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其次,经济法也能够有效调整市场主体利益结构,保障企业经济人实施决策的时候,不但能够取得自身可以同时也符合市场选择;最后,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优势以及远观优势,能够对市场主体盲目自利以及
  “短视”弱点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有效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有助于保障粮食市场流通体系稳定发展
  列宁说:“粮食问题是一切问题的基础。”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粮食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人类生存问题具有直接影响。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必备消费品,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密切关联性,必须要有效保证相应的粮食产量以及粮食储备,确保能够在市场中可以实现粮食的正常流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粮食流通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不但直接对市场体系运转稳定性具有直接影响,同时也直接影响经济安全性。
  二、粮食保护中的经济法问题及改善
  (一)粮食保护中的经济法问题
  在我国当前对于粮食方面保护的法律建设中,主要为耕地保护法律建设,其中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也就是为能够有效促进耕地持续利用发展,从而制定的相应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在当前耕地保护中,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中分别是:第一对当前耕地保护,减缓耕地面积的降低速度,保障耕地质量,重点也就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第二构建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复垦制度,以能够有效增加耕地数量,显著提升耕地质量。在当前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其内容分析过程中,能够发现内容主要为:首先,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通常出现的问题是开垦耕地质量无法满足要求,没有具体的垦用费计算标准以及方法,政府占用占地无法有效保障质量和数量公正性;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但包括政府自己监督检查占用基本农田之外,同时也存在不加分析的硬件规定,80%存在不合理;基本农田选择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各项规定均是为地方政府征地提供便利;最后,耕地质量和数量保障措施,其中包括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土壤改良、沙化和盐渍化防治措施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规定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我国粮食安全立法中,和当前粮食安全现实需求明显不相符。首先,粮食安全立法數量太少,粮食管理方面只有两部,分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但是对于粮食安全整体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方面的法律制度比较少,只是在部分法律条文中出现。其次,立法效力层次较低,以上两条法律属于是法律效力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范畴,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则是第三级别,从这一点可以明显看出来粮食安全立法效力层次明显偏低,不但对粮食安全法制整体建设不利,同时也会对粮食安全法律保障起到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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