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过渡期: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梳理


  我国于2001年12月11口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已近5年。从2005年起,我国开始进入WTO“后过渡期”。“后过渡期”是指我国加入WTO谈判中的国内产业争取到的过渡期结束后的整个历史时期。目前,主要行业的过渡期大部分已经到期,尚未到期的也接近尾声。
  
  一、我国对外贸易在WTO后过渡期的特征
  
  从入世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成就来看,我国的外贸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已经达到14,221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我国对外贸易的份额已经占全世界的6.4%,而1978年这一数字仅为203亿美元,位居32位。同时,我国外汇储备也达到了8189亿美元,累计实际利用国外投资达到6000多亿美元。另外,《十一五规划纲要》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货物进出口总量将达到2.3万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量达到4,000亿美元。这些数字毫无疑问地证明了我国已经成为对外贸易大国。
  在这个时期,我国对外贸易表现出以下的新特征:
  1、货物贸易进出口权已经完全开放,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开始融合;
  2、服务贸易中的大部分限制都将逐步取消,主要包括金融、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旅游和运输等9大部门约90个分部门,基本上涵盖我国最为重要的第三产业,
  3、绝大多数非关税措施已经取消,关税已经降至承诺的终点,中国平均关税已由2001年的15.3%下降到目前的10.4%;
  4、外贸法律制度的梳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完成国内外贸法律与WTO规则的接轨,做到了外贸法律的国内统一实施并完成了“立、改、废”工作,
  5、中国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国家在WTO内平等地按照统一的国际游戏规则来从事外贸活动。
  但在另一方面,我国仍不是对外贸易强国。在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也遭遇到了很多国际贸易壁垒的阻碍,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形式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大,已经从原来的产品摩擦走向制度性摩擦,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例如,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5年共遭到51起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到近18亿美元。2005年我国也首次遭到了反垄断诉讼,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等反垄断案相继浮出水面,其潜在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反倾销案件,影响也往往涉及整个行业。另外,我国国内资源短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对国际资源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2004年我国石油进门达到1.3亿吨,铁矿石进口2.1亿吨,都占国内消费量的40%左右。尽管我国进口的资源很多,但我国的控制力却很弱,没有能够通过对外投资和股权等方式来确保稳定的资源供应,与其他国家的谈判中也经常处于被动。例如,我国目前95%的进口资源都足以现货贸易方式进口的,有控制权的油矿资源只占进口量的5%以下,而81%的优质石油资源掌握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跨国公司手中。这种情况显然均不利于我国从贸易人国走向贸易强国。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在后过渡期的两个明显特征是:第一,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增长的潜力仍然很大:第二,贸易摩擦已经升级,制度性摩擦的趋势已经出现,摩擦出现了全面深化的势头,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用一句老话来说,就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二者同样巨大。
  
  二、国际贸易中的冲突和互动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突飞猛进,国际贸易也发生着新变化和新趋势,形成了各种趋势和力量的冲突和互动,并对我国有着各种显形或者隐性的影响,值得我们予以注意和研究。(一)国际贸易中的三大冲突
  1、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突
  WTO所代表的世界潮流是经济全球化,WTO的法律制度也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是,在多边贸易体制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是同步进行,各国正在加紧建立不通层次,不同国家间的各种区域经济组织。例如,自由贸易区作为比较合适的区域经济组织形式正在不断产生,到2005年在世界贸易组织登记的自由贸易区已经达到300多个。这表明,区域经济组织内各成员国享受的特殊待遇正在不断冲刷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WTO的各项原则、尤其是非歧视原则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
  就我国来说,H前为止还尚未正式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经贸发展来说并非是积极因素。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视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和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确保我国在东南亚的对外贸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2、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冲突
  WTO的宗旨是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即通过规则的统一实施实现市场的统一,以便达到贸易的最终自由化。但是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各种贸易摩擦方式实现其合法的或者非法的目的,达到其阻止外国对其进口、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这种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WTO的宗旨在这种冲突面前有可能成为一种口号,其积极作用和地位也受到了损害。这表明,贸易保护主义并没有随着WTO的成立和发展而销声匿迹,而是变化厂形式,通过其他方式、在新的层面继续展开。对此,我国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注意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并积极予以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说,前文所述的贸易摩擦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比目前常见的贸易壁垒更:为复杂、影响更为巨大的保护主义武器,例如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币汇率、资源产品定价权等等,都将会逐步出现并发展,其杀伤力不可低估,需要我们认真予以研究和应对。
  3、反倾销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目前,反倾销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 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救济措施,目的是防止低价倾销商品形成不公平竞争,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防止低价倾销损害本国和进口国的利益,就通过行业协会来规范出口商的定价,因此就形成了出口商之间的价格联盟。但是,这种价格联盟属于明显违反反垄断法原则的行为。一旦进口国的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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