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在农村合作金融中的改革探讨


  摘 要: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国家对农村建设提供的基础保障,经过多年的探索前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日趋完善,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一些问题,合理安排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往往在金融机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结构选择与安排
  我国特殊的农业合作金融情况需要对法人机构的要求更加严苛,从机构模式的选择到后期的安排和完善都不能大意。合理的法人机构会帮助农业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利益最大化,利润逐年增加。但是如果安排的不合理,往往会给机构造成更大的压力,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来说,法人机构必不可少,所以能够正确的对其认识与安排,是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最该重视的课题之一,以科学有效的手段发挥作用,带来收益。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状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遵循农村合作金融原则而创立,服务于农户成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巩固,坚持以“三农”作为服务宗旨,根据不稳定的农业经济形势做自身的调整,合理改革,以完善信贷结构,适应百姓情况,满足百姓的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支持分散农户,也要支持农村市场的整体发展,以更有效的促进现代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情况特殊,一般信贷结构并不适用,农民的有效担保抵押物严重不足,这就导致了难以有效的进行抵押贷款,对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做出相对应的调整政策,开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或者实施农户联保贷款,还可以利用农业的生产适当的调整期限、利率与金融额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农户联保贷款这两种政策切实解决了农民的自身问题,深受农民拥护。
  二、法人治理结构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必要性
  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中的核心力量,通过合理的制度调整安排,协调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实现整个企业自上而下的利益最大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特殊,更加需要重点安排,仔细规划。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银行并没有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在发展中极为脆弱,所以应当将产权交由法人。这样既能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也能使农村合作银行顺应市场经济原则。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的经济问题,但是其自身也有很多弊端。
  第一,产权含混不清。单单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原则来看,农村合作银行由股东召开参与代表大会,以民主投票选举的方式来决策发展。股东之间合理分配相关利润,产权明确,由农民入股,股东进行民主管理,服务于入股人员,是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具有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虽说理论上条理清晰分工明确,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却难以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主题通常会变为国家或集体,造成产权虚置,农民股东难以真正管理与控制合作社。
  第二,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够,农村合作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想尽办法招揽存款,造成资金或成本偏高。国家不干预管理,只得交由地方政府,虽说是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找到了依靠,但难免影响农村合作银行的自主发展。
  第三,治理结构不够完整。就是上文所述的法人机构,法人机构在企业中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决定整个公司的管理水平,也会使整个企业高效有序的运营。如果一个公司的管理水准差,员工素质又不高,那基本是没有什么前途的。
  综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复杂,有诸多的影响因素,如特殊的历史背景,独特的地理环境差异还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因此,对于法人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更是需要增加灵活性,小心谨慎,结合独自的条件选择出最适合的一种方案。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方案
  法人治理结构有两种模式,股东治理模式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股东治理模式就是说以股东利益为核心来安排工作项目,以股东为主体,若赢利他们就赚取剩余的利润,如果亏损,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方式过分的强调股东利益,只发挥股东的作用。就会导致其他的相关人员利益受到损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难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会把企业看作是契约性的组织,重视契约关系。这个关系内包含非常多的东西,不再把股东利益当做核心,而是倡导群体的利益分配。这种模式主张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发展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所以每个人都应该被包含在法人结构当中。
  关于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建议。
  第一,明确产权。上文讲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并不清晰,就算理论上条理清晰分工明确,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却难以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主题通常会变为国家或集体,造成产权虚置,农民股东难以真正管理与控制合作社。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提高法人结构的管理水平。法人结构起到领导作用,在整个企业中是核心力量,所以要求法人结构的整体水平必须合格,只有正确的决策,才能给企业制定正确的方向与道路,才能使员工积极地参与到工作中去。
  第三,加强监管,建立监管体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开设专门的体制去进行监管。这一举措可大大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可保证法人机构不滥用权力,有效的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另外还可使这一团体同时承担指导与规范的作用,在强化省级信用联社行业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由各省级联社入股组建中央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整体策划、行业指导、资金调度、技术创新、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方面发挥规模经营效应和系统优势,不仅有利于增加合作金融的资金调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而且有助于对合作金融的经营行为和经理人员实施外部监督,弥补单靠“产权约束”的不足。
  第四,建立良好的经营机制,营造法人治理的环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营造一种良好的金融法人治理环境,实行“专家治社”的制度,将效益作为个人收益的关键因素。
  第五,着重培养人才,提升团队素质。无论哪个企业,对人才的要求都不能太低,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能大大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增加额外利润,美化企业形象,使得企业能长远发展。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个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农民主体,农民的个人素质与文化修养都不高,这就要求在工作人员上进行弥补。不仅需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文化修养,还需要工作人员有良好的个人形象与优秀的素质和积极的思想觉悟。不能够瞧不起工人团体,要把自己投入到工作中,切实解决农民群体的利益。
  四、结语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继续长远的发展,这离不开法人治理结构在中间产生的作用,从法人结构建立起,就承担着整个企业的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特殊,更加需要重点安排,仔细规划。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银行并没有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在发展中极为脆弱,所以应当将产权交由法人。寻求一个正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明确的法人治理方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该在完善自己的同时也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从决策上就准确无误,工作实施起来才会一帆风顺,这样才能提高效率,扩大利润,切实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作者单位: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
  参考文献:
  [1] 张建明,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构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2] 孙立媛,刘雪,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黑龙江大学毕业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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