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压抑下的法治、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探讨


  摘 要我国转型时期金融发展制度建设显得更为迫切,许多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结构性难题总会涉及到法律和金融两个方面,其中法律往往成为重要的内生性约束变量,制约着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金融压抑下,金融领域频频出现法律和管制失灵现象。面对金融创新,怎样及时修改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激励创新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支持。“法与金融”研究的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金融法律变革提供价值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比较国家治理和比较金融系统的角度为中国金融发展与法律改革提供有关制度移植的方向性启迪。
  关键词金融抑制;法治;金融发展;经济增长
  中国是一个新兴加转型的国家,金融深化程度较低,相应的法律与制度环境都刚刚起步,制度的缺乏严重地制约了中国的金融发展。中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法与金融的研究对中国的金融发展意义尤为深远。
  一、金融抑制的特征与效果
  金融压抑是中国银行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金融抑制的主要特征是 :
  第一,对利率明显或间接地控制。货币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它的价格(即利息)本应由市场中的供需关系来决定,但现实中政府常是债务人,或政府为保护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便采取控制利率的方式。第二,创造和维持能便利地向政府提供信贷的被捕获的国内民众。如,对资本账户的限制、高的存款准备金要求以及要求国内的金融机构持有政府债券等。第三,其他措施。如,政府拥有银行全部或部分股权,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强力管理,对进入金融业的限制,指导信贷发放给特定的企业或行业等。
  政府公共债务对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可以通过这些方式予以减少 :经济的增长,财政紧缩计划,明显的到期不能支付或者公共债务的重组,突然的、令人惊奇的通货膨胀的爆发,稳定的金融抑制并伴以同样稳定的通货膨胀。其中最微妙的方式是最后一种。低的名义利率帮助减少了债务的成本,而再通过通胀产生的实际负利率便清偿或消减了政府债务的真实价值。金融抑制产生了一种财富从债权人(储户)向债务人(政府)的隐性移转,在本质上相当于一种税收,能起到清偿政府公共债务的实质效果。而这种金融抑制税不同于收入税、消费税或销售税,其税率由金融抑制和通胀的程度来决定,这与明显的财政税收措施相比具有隐蔽性和不透明性。
  二、金融抑制与经济增长
  金融发展能促进社会生产率,但通过金融抑制政策所产生的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实质征税,则会阻碍金融的发展,减少金融体系提供给储蓄者、企业和生产者的服务,从而最终阻碍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现针对中国的金融抑制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
  首先,政府对利率的抑制会产生诸多负面结果,从而不利于金融深化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通过对利率的抑制,政府对居民储蓄施加了一种隐性的税收,这严重扭曲了国民经济中的需求结构,从而影响了快速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中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例在近年来不断下降,而这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居民利息收入占 GDP的份额在不断下降。故对利率的抑制政策是与中国目前所主张的通过内需拉动经济的目标相矛盾的。再者,对利率的抑制降低了投资的效率。在中国贷款的真实利率实际很低,贷款资源又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和政府支持的项目。这导致许多产出率很低、在实际自由竞争市场中难于或无法获得信贷的国有企业或项目获得了贷款。还有,通过金融抑制所产生的对银行的隐性补贴和对银行的隐性征税使得很难评估商业银行的真实经营水平,这将阻碍中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阻碍中国发展健康和高效的银行体系。
  其次,政府对银行业的抑制将阻碍中国构建高效、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从而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对银行业的金融抑制政策阻碍了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阻碍了银行业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再次,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抑制将阻碍资本市场的深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一个成功经验即是,逐渐改变最初对市场经济的不客观认识和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观念束缚。为了承认、鼓励和发展民营经济,中国已经进行了四次修宪。尽管在对待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权上中国已经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但仍存在所有制歧视问题。这阻碍了民营经济的融资活动,使得大量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无法及时上市融资和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资金。
  最后,政府对资本账户的严格控制,一方面的确能防止资金的外逃,但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中国居民进行投资的途径,从而不利于居民金融资产的多样化和投资收益的提高,进而使居民收入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受到了限制。
  三、法律、金融与经济增长
  法治是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金融市场交易的局限性需要通过法治进行约束和引导。金融法治化需要有公正的司法机制。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实质是金融交易,即具有平等权利的资金提供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的交易。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交易属于市场交易的一种,而市场交易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主体角度来说,其参
  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也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因此,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交易要想顺利进行,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和交易关系。金融交易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了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金融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才能保障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其次,金融市场交易的局限性需要通过法治进行约束和引导。在现阶段,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顺利实现转型的现实需要。然而,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市场尽管在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也有局限性。一方面市场交易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市场交易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而产生风险,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产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危害,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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