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司法的新思路、新举措


  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举措。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作出全面部署,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明确要求。人大如何参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如何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下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是亟需我们加以研究和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特点和现实困惑
  目前,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由于人事、财政管理体制和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存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弊端。针对这些弊端,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改革内容直指司法体制核心层面,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概括而言,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去司法地方化。这些年来,由于历史、经济、政治、国家治理体系等原因,我国司法呈现出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一些地方法院丧失其中立性、公平性本质而沦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形象和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法制尊严和统一。司法权从其权力来源和属性及其功能地位界定,当属中央事权,此轮改革立足于此,把去地方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通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管辖制度来破解司法地方化,提出推进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两项重要改革措施,这将打破长期以来实行的“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的制度,重新调整和配置市、县(区)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第二,去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是指违背司法的规律,将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裁断过程纳入行政体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之中,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按照行政机关“上级服从下级”的模式运行,就为司法机关领导行政式地干预办案、滋生腐败留下制度空间。针对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和危害,此次司法改革提出多项去行政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对法官和检察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等去行政化的措施,这将为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排除不当干扰,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推进司法职业化。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对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识别的思维活动,要保证这种判断活动的准确性,司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司法人员的素质就非常重要,法治先进国家普遍为司法人员职业设定较高的准入标准正为此故。此次改革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的单独职务序列,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改革措施,旨在提高法官、检察官门槛,确保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优待司法人员,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本轮司法改革的宏大序幕已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逐步付诸实施,省以下地方“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措施给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来新的课题和挑战,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未作修改前,仍有一系列问题和困扰亟待思考厘清。
  一是省级统管下的法官、检察官提名权和任命权之困惑。省级统管人财物,在人事提名任免方面探索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目前试点地区的方案都是在省级层面分别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建立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和依法分级任免制度。全省法官、检察官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按程序提名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最后按法定程序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省级提名可以摆脱地方对法官、检察官人选的干涉,有利于去除司法地方化,技术上可操作性强,不用修改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但是最大的问题是省级以下人大对提名人选具有决定任命权,如果提名权和任命权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2)“统一提名,统一任免”,此种模式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我国宪法体制,在目前没有修改宪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由省级人大统一任命的方式显属违宪,无法实施。但长远来看,既然法官、检察官的提名权在省一级,为何决定任命权要下放一级甚至两级?
  二是省级统管下法官、检察官任免权和监督权之困惑。如果将来通过修改法律明确法官、检察官都由省级人大选举任免,省级人大如何监督全省为数众多的法官、检察官?即使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法官、检察官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例降至33~39%,人数也仍然不少。省级以下人大是否还需要监督“两院”工作?失去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省级以下人大如何监督法院、检察院工作?建立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制度以后,省级人大的监督司法工作如何与惩戒制度相衔接?省级以下人大如何配合省级人大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惩戒监督?跨行政区域设立法院、检察院后,将由哪一级人大监督?遴选委员会的工作如何接受监督,确保公正?等等。
  二、积极探索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第一,切实把握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标和方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正悄然发生变化,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将与时俱进地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因此,人大必须在观念上、全局上把握好监督司法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和价值目标。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目标,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坚持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下,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更加注重规范司法行为,更加注重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保障司法职能正常发挥和司法职权正确行使这个重点,着重关注制约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关键问题、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领域的重大问题,着重研究司法行为和办案活动背后的司法制度、司法政策和工作机制是否公平合理,司法人员的品行道德和能力素质是否合格胜任。围绕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案件审理不透明、对受害人司法救助难、渎职侵权案件查处难度大、减刑假释不规范、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发挥不充分、部分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领域一些带有共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监督,推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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