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英国刑事司法中"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发展


  再审程序的启动在英美法系多数国家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并被视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的救济和补充,但并非纠错工具。2012年3月14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但并没有对再审制度进行根本修改,只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和完善。换句话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仍然是追求事实真相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被告人不利的反复追诉和重复审判的现象依然难以受到有效的程序控制。
  英国作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最早具备现代形态的国家,近年来却出现了一种从绝对主义走向相对主义的趋势。本文拟从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的颁行背景入手,探究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发展趋势,并就我国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该规则进行初步探讨。
  一、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刑事诉讼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常用表达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解释为:禁止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给与两次起诉、审判、定罪或科刑。[1]该规则自在英国确立以来,已经有近900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英国成文法中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其中的重要内容除禁止控方对陪审团的判决提出上诉外,主要由判例法的“既决案件”规则构成,以及法官在个案中以“滥用程序”为由而裁定终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补充。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不止一次地被置于使其生命遭受危险的境地。布莱克斯通爵士强调,已做出有罪判决的抗辩与已做出无罪判决的抗辩具有共同的普通法基础,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以上的生命危险,禁止双重危险中的第一重危险指的是国家起诉的情形,“禁止双重危险”概念的宗旨在于减少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2]。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正当程序优先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显著体现,核心观点就是强调正当程序的至上性,与其追求虚无缥缈的事实真相,不如追求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英国上议院休厄大法官曾经说过:“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只要是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通常就被假定为符合真相的。因此,为了真相而反复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是无法令人接受的。
  这样对正当程序的执着固然有利于维护自由和防范权力,但其对实体真实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样得出的真实只是经过正当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程序事实”,常会导致一系列“司法不公”事件的产生。
  在英国,有一位名叫弗莱德·福尔曼的人,曾因多起杀人案件遭到起诉。但因为此人十分狡诈,反侦查能力极强,追诉机关搜集证据一直特别困难。因此,福尔曼虽数次被带入法庭,但屡次被陪审团宣告无罪。1996年,福尔曼居然还出版了一本名为《尊重》的自传,他在该书的封面自称是“英国犯罪总经理”,书中记述了他20多年前实施的数起杀人行为。但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由于当年陪审团对福尔曼的案件做出了无罪判决,即便今天有了新的证据,也不能对福尔曼再行起诉。因此,福尔曼依然可以逍遥法外。英国公众认为,福尔曼的行为显然是对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嘲弄。
  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改革
  (一)1989年朱丽叶·郝格案
  1989年的某一天,朱丽叶·郝格被残忍地杀害于寓所中。80天后,她的尸体才在寓所浴室下被她母亲发现。政府指控比利·邓洛普是杀人凶手。邓洛普在两次审判中都作证宣誓无罪,两次审判都因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悬而未决而告终。在1991年第二次审判之后,法庭将邓洛普无罪释放。基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再次审理此罪行变成不可能。之后,当邓洛普因另一起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入监后,他承认了谋杀朱丽叶·郝格的事实。因此,被指控犯伪证罪,他对两起伪证罪的指控都作了有罪答辩,被判六年监禁。郝格的母亲在听说邓洛普在酒吧里夸夸其谈他杀害郝格之后,开始她的“寻求正义”之路。这位母亲的行动获得了英国国民的大力支持。有罪错判的案件开始受到了民间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关注。
  (二)1993年史蒂芬·劳伦斯谋杀案
  史蒂芬·劳伦斯是一位年轻的黑人,在放学回家等候公车时,且毫无挑衅的情况下,被五六位白人青年攻击并杀害,胸部、背部和胳膊多处被刺伤。但是,对这一明显的种族主义谋杀,最初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警察局行动却很迟缓。由于未能收集到关键证据,警察局两次拒绝起诉嫌疑人。1995年4月,死者家属对三位白人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但因为控方的关键证人不可靠,法官指示陪审团裁决他们无罪。同样基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该案只能到此为止。此后,死者家属到处申诉,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处理也都表示出不满。
  迫于舆论压力,内政大臣于1997年7月决定建立一个由麦克弗森爵士主持的专门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调查,调查组关注的事实之一是无罪开释的疑犯再也不能被控犯有谋杀罪。1999年2月,麦克弗森爵士向内政部提交了调查报告,该报告对“绝对禁止重复追诉”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应当考虑在无罪判决之后提出新的可靠证据时赋予上诉法院许可重新追诉的权力”。当这一报告被提交给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后,该委员会赞成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限制。
  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发展
  英国政府在2002年公布了《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的白皮书,提出要“重新权衡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关系,向被害人和公众倾斜”,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对查明犯罪事实的关注,强化对犯罪的打击和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白皮书强调:“我们将确保从犯罪发生那一刻起,一切都围绕着准确追究犯罪、实现公正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被调整为朝着这样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可能及时地判决犯罪人有罪,并且把任何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机会减少到最小限度。”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白皮书主张应当允许例外,即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应当允许对案件重新审理,以使更多有罪的人受到定罪和惩罚。所谓“严重犯罪案件”,包括谋杀、非预谋杀人、强奸和武装抢劫等。虽然白皮书并非法律文件,但却加速了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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