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下的律师会见与阅卷


  [关键词]律师会见;阅卷权;会见权
  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刑诉规则”)实施以来,我院在贯彻落实刑诉法、刑诉规则的过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辩护律师直接接触最多得不外乎会见权和阅卷权。
  一、会见权、阅卷权的概念
  1.会见权。会见权是指律师会见权,即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涵盖了见面权、秘密交谈权、记录权等丰富内容。与此权利相关的还有通信权,是指律师与在押的被追诉人保持通信联络的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虽然在实现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向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如何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其权利设置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一般都统称为“会见通信权”或“会见交流权”。
  2.阅卷权。指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
  二、改变后的律师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及出现的问题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制度的改革,经过半年多的实际应用,出现了一些现象,比如根据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制教育等。[]但实际工作中,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比较配合,没有太大的思想波动,但是往往会见辩护律师以后,有些犯罪嫌疑人出现了避重就轻,甚至翻供的思想,严重干扰了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审查起诉的难度。例如笔者在今年办理的一件诈骗案: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焦某向被害人刘某、任某、王某等人虚构其能利用自己在大连市经营的房屋中介公司为刘某等人向外放款理财赚取高额利息,被害人先后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累计打款给犯罪嫌疑人焦某386.74万元用于放款赚取利息。焦某累计诈骗金额为208.36万元人民币。
  此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一直很配合,批准逮捕以后会见辩护律师,当侦查结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全面翻供,拒不承认诈骗事实。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无须事先获得人民检察院许可,即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因此检察机关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随意限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由于嫌疑人会见后翻供,这样大大增加了审查起诉的压力与难度。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就案件事实部分或证据部分需要进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那么辩护律师的阅卷次数可能增多,笔者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2013年3月25日早3点多,在木兰县客运站门前,由木兰县发往哈市的客车主赵XX与哈市客车主龚XX因拉载乘客一事发生争执,赵XX被龚XX用脚踹到其腹部倒地,造成轻伤。当事人双方皆聘请了律师,对于案件事实部分双方是否有肢体接触各执一词,对法医鉴定意见分歧也非常大,而且双方都相继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均在审查起诉之日起短时间内复印卷宗并带走,由于案件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双方律师再次要求阅卷,案件材料太多,检察机关配合压力过大。
  三、如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一)阅卷问题
  针对卷宗材料较多,阅卷时可由案管部门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复印的卷宗范围,已复印过的卷宗,再次复印时可不重复复印。
  对于辩护律师复印出的卷宗材料,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必须保密,但被告人家属在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减轻刑事处罚,便会想方设法与卷宗材料上记载的证人联系,通过各种手段令证人改变证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为了防止不必要风险的出现,最好还应做好卷宗材料的保密工作。
  (二)会见问题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定要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辩护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可能尾随而进。这就要求看守所要对律师会见的时间、进入的人员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无关人员坚决不可以进入。
  2.辩护律师不可私自传递任何证据、信件,将电话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以避免律师与嫌疑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否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看守所必须安排监控设备,以有据可查。
  3.加强对律师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对律师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素质得到提高,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操作的律师,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这样,可以减少因律师违规违法操作而引起的犯罪嫌疑人翻供。
  4.全面充分搜集证据。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过程录像,也包括对关键证人的询问进行录像,有条件的,应当引入见证人制度,即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或亲属或其单位有关人员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录像、录音,使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新刑诉法是适应国内外形势、顺应历史时期必然要求而进行的修改。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清醒的认识到工作面临的挑战,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和条款,才能保证检察工作依法正确开展。□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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